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最新上架的200种图书由79折调到75折,会员折扣由85调到8折,会员积分后的折扣也相应下调。
网址: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
《新法规速递》推出绿色版,免安装
《新法规速递》软件2013年5月推出全新绿色版,免安装,复制文件夹即可备份!软件免费下载使用,可查询13万件法规本地查询,加入会员可每日更新及50万件法规云端检索。仅155元/年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最新图书
- ·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陈枝辉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裁判标准与规/杜万华
- ·银行业务法律合规风险分析与控/张炜主
- ·信托纠纷第一案全程办案实录:/周吉高
- ·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最高院
- ·新三板法律尽调实务解析/王进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律法规全/中国法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沈德咏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周强主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规则详解/杨心忠
- ·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2/奚晓明
- ·公司法评论(2014年第1辑/赵旭东
- ·司法文件选(2014年合订本/最高院
- ·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刘天水
- ·买卖合同签订指南(第2版)//栾兆安
- ·PE业务合规操作实务手册/泛/王以锦
- ·跨越:律师执业思维.方法.规/华滨著
- ·律师文摘(2014年第4辑)/孙国栋
-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201/北京万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江必新
- ·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中华人民/刘玉民
- ·保险法:原理.图解.案例.司/高宇主
- ·转变与变革:中国检察的理论与/陈卫东
- ·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3/最高院
- ·常用文书范本(应用版).49/法律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典(应用/法律法
-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律法
-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法律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最高院
- ·法学家茶座(2014年第4辑/何家弘
- ·律师非讼业务的专题讲座/新律/阮子文
- ·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何家弘
- ·法律的成长/(美)
- ·房产纠纷案例大全:房屋权属./北京大
-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国法
- ·实质犯罪论/法律科学文库/刘艳红
- ·版权客体论(第2版)/卢海君
- ·百罪通论(上下卷)/马克昌
- ·立此存照:高尚挪用资金案侧记/陈兴良
-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3版)/苏力著
- ·2015国家司法考试万国专题/北京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法律/国土资
- ·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14年/陶凯元
- ·判解研究(2014年第1辑)/王利明
-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本书编
- ·行政诉讼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全国法
- ·国家命运:中国未来经济转型与/吴敬琏
- ·保险案件审判指导.5/最高人/最高院
- ·刑事司法指南(2014年第4/陈国庆
- ·知识产权多维度学理解读/中国/吴汉东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特色实践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特色实践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国家公务员特色实践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公务员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
国家公务员特色实践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公务员特色实践教育基地运行管理,根据《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公务员特色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教育基地)由国家公务员局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按照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科学规范、动态管理的原则确定,围绕特色实践教育主题开展教育培训。
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实践教育基地的确定和撤销,对实践教育基地进行业务指导,对实践教育基地的运行管理进行监督,促进实践教育基地充分发挥作用。
省级公务员局协助国家公务员局做好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实践教育基地的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实践教育基地建设。
三、实践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特色鲜明的实践教育主题。
(二)能够根据需要开发和编制符合本实践教育基地特色的培训课程,组织实施特色培训项目。
(三)具有承接培训的教学基础设施和围绕本实践教育基地特色主题开展培训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四、实践教育基地申报确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由省级公务员局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公务员局。
(二)国家公务员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论证,并组织实地考察和评审。
(三)评审通过后,以批复形式予以确定,并授予国家公务员特色实践教育基地牌匾。
五、实践教育基地应严格遵守公务员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公务员培训需要,承担培训任务,围绕特色主题开展实践教育培训,不得以基地名义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六、实践教育基地应加强制度建设,形成符合本实践教育基地特色的培训模式和培训方式方法,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硬件建设。
七、实践教育基地应严格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八、国家公务员局对实践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适时对实践教育基地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撤销该实践教育基地资格,收回牌匾。
九、实践教育基地长期不承担培训任务或因违纪违规被查处的,由国家公务员局撤销该实践教育基地资格,收回牌匾。
十、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机关申报的实践教育基地的确定和管理。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结售汇专用人民币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2015-1-13)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2-13)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2015-3-2)
- 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2015-2-28)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2015-3-2)
-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2015-3-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2-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2-27)
-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2015-2-9)
-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3-6)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2-1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2015-2-16)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700个订户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700个订户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