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4日星期三

¹úÎñÔº°ì¹«Ìü¡¢ÖÐÑë¾üί°ì¹«Ìüת·¢ÃñÕþ²¿×ܲÎı²¿µÈ²¿ÃŹØÓÚÉîÈë¹á³¹¡¶ÍËÒÛÊ¿±ø°²ÖÃÌõÀý¡·Ôúʵ×öºÃÍËÒÛÊ¿±ø°²Öù¤×÷Òâ¼ûµÄ֪ͨ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最新上架的200种图书由79折调到75折,会员折扣由85调到8折,会员积分后的折扣也相应下调。

网址: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

《新法规速递》推出绿色版,免安装

《新法规速递》软件2013年5月推出全新绿色版,免安装,复制文件夹即可备份!软件免费下载使用,可查询13万件法规本地查询,加入会员可每日更新及50万件法规云端检索。仅155元/年

网址: http://www.law-lib.com/law/newlaw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请订阅免费《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 每日向您发送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当前订户数:10万人。

Email:

最新图书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民政部、总参谋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公务员局《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于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家和军队改革相协调、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建设,开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军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以实际行动为退役士兵服务,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2013年7月10日
 




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总参谋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公务员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2011年10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标志着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基本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序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
  (一)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等法规政策,健全制度机制,全力推进实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切实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二)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
  (三)坚持统筹衔接待遇政策的原则,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
  (四)要把促进退役士兵稳定就业作为教育培训工作出发点,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目标考核体系以及机构年检制度,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
  (五)努力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提供实训实习条件,鼓励各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创业成功率。
  (六)完善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考试加分、在校大学生士兵复学优待等优惠政策,鼓励高等职业学校及专升本培养院校采取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对口招生等措施,引导更多退役士兵继续深造、更多大学生应征入伍。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一)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由原来规定按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免征企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二)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扶持就业创业措施办法,将扶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按规定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四)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五)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六)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组织领导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其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要建立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成绩突出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力度;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要始终不懈抓好拥军爱兵的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和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重大作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关爱军人,情系国防,定期总结、宣传各行各业优秀退役士兵成才报国先进事迹、各级推动安置工作先进经验、社会各界支持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爱国拥军、关爱士兵的良好氛围。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682个订户
cn99 ads

感谢新老用户对希网网络支持和关爱,以下杂志是一些精彩的电子杂志。
点击以下电子杂志的名称可以查看该杂志历史文档;选择以下的精彩电子杂志,输入您的Email可以直接订阅。

【VOIP中国】 【兔子笑话】 【畅想人生】 【股市财经】
【21世纪报】 【网文周刊】 【青年文摘】 【大道中文】
E-mail:
 
====================================================================== ****** Bentium Mailing List Server ===邮件列表专家 ******
希网网络 http://www.cn99.com

2013年7月23日星期二

¹ØÓÚµ³Õþ»ú¹ØÍ£Ö¹Ð½¨Â¥ÌùÝËùºÍÇåÀí°ì¹«Ó÷¿µÄ֪ͨ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最新上架的200种图书由79折调到75折,会员折扣由85调到8折,会员积分后的折扣也相应下调。

网址: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

《新法规速递》推出绿色版,免安装

《新法规速递》软件2013年5月推出全新绿色版,免安装,复制文件夹即可备份!软件免费下载使用,可查询13万件法规本地查询,加入会员可每日更新及50万件法规云端检索。仅155元/年

网址: http://www.law-lib.com/law/newlaw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请订阅免费《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 每日向您发送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当前订户数:10万人。

Email:

最新图书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国管局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2013年9月30日前,各地区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按系统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681个订户
cn99 ads

感谢新老用户对希网网络支持和关爱,以下杂志是一些精彩的电子杂志。
点击以下电子杂志的名称可以查看该杂志历史文档;选择以下的精彩电子杂志,输入您的Email可以直接订阅。

【VOIP中国】 【兔子笑话】 【畅想人生】 【股市财经】
【21世纪报】 【网文周刊】 【青年文摘】 【大道中文】
E-mail:
 
====================================================================== ****** Bentium Mailing List Server ===邮件列表专家 ******
希网网络 http://www.cn99.com

ÂÁÐÐÒµ¹æ·¶Ìõ¼þ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最新上架的200种图书由79折调到75折,会员折扣由85调到8折,会员积分后的折扣也相应下调。

网址: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

《新法规速递》推出绿色版,免安装

《新法规速递》软件2013年5月推出全新绿色版,免安装,复制文件夹即可备份!软件免费下载使用,可查询13万件法规本地查询,加入会员可每日更新及50万件法规云端检索。仅155元/年

网址: http://www.law-lib.com/law/newlaw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请订阅免费《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 每日向您发送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当前订户数:10万人。

Email:

最新图书

铝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 第36号



  为进一步加强铝行业管理,遏制铝行业重复建设,化解电解铝产能过剩矛盾,规范现有铝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引导废铝再生利用行业有序发展,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铝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商有关部门,制定《铝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铝行业规范条件.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27/n15526625.files/n15526363.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7月18日





附件:
铝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抑制铝冶炼产能无序扩张,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和《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制订铝行业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
    (一)企业布局
    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铝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资源、能源、环境条件,合理布局建设铝冶炼企业。现有生产要素缺乏竞争力地区的电解铝企业要逐步转移退出,在规划引导和总量控制下,有序向竞争力强的地区转移,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矛盾。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敏感区域附近建设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
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氧化铝:氧化铝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时落实铝土矿(包括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氧化铝项目建设规模必须在80万吨/年及以上,利用国内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资源保障年限应在30年以上;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生产氧化铝项目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建设规模应达到年生产能力50万吨及以上,高铝粉煤灰资源保障服务年限应不得低于30年。
电解铝: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时要有氧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内外部条件。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40%。
再生铝: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及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规模不小于5万吨/年。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铝土矿开采和铝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铝土矿石产品质量必须符合GB/T24483-2009、氧化铝产品质量必须符合YS/T803-2012、铝用预焙阳极产品质量必须符合YS/T285-2012、重熔用铝锭必须符合GB/T1196-2008等国家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铝土矿:铝土矿山(包括与煤矿等伴生的铝土矿)必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并依据铝土矿资源情况增设脱硫和除铁生产系统。
氧化铝:氧化铝项目要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拜耳法、串联法等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排放少、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生产工艺及装备,并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电解铝:新建及改造电解铝项目,必须采用400kA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现有电解铝生产线要达到160kA及以上预焙槽。禁止采用湿法工艺生产铝用氟化盐。铝用炭阳极项目采用中、高硫石油焦原料时,必须配备高效的烟气脱硫净化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禁止建设1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阳极项目和2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阴极项目。
再生铝:再生铝项目必须按照规模化、环保型的发展模式建设,必须采用双室炉、带蓄热式燃烧系统满足废烟气热量回收利用、提高金属回收率等的先进熔炼炉型,并配套建设铝灰渣综合回收及二噁英防控能力的设备设施。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和4吨以下其他反射炉生产再生铝,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现有再生铝生产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去除原料中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有机物。
三、能源消耗
按照1千瓦时电力折0.1229千克标准煤的折标系数,对铝行业能源消耗提出如下规范指标。
铝土矿:铝土矿地下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25千克标准煤/吨矿,露天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13千克标准煤/吨矿。
氧化铝: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48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新建利用高铝粉煤灰生产氧化铝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19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含副产品),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75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现有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5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8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
电解铝:新建和改造的电解铝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2750千瓦时/吨铝,铝锭综合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320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原则上不应低于93%。现有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3350千瓦时/吨铝,铝锭综合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380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原则上不应低于92%。不符合交流电耗规范条件的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二五"末达到新建和改造企业能耗水平。
再生铝:再生铝生产系统,必须有节能措施,新建及改造再生铝项目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铝,现有再生铝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150千克标准煤/吨铝。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铝土矿:铝土矿采矿损失率地下开采不超过12%、露天开采不超过8%;采矿贫化率地下开采不超过10%、露天开采不超过8%。禁止建设资源利用率低的铝土矿山及选矿厂。铝土矿的实际采矿损失率和选矿回收率分别不得超过和低于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指标及设计标准。
    氧化铝:采用铝土矿铝硅比大于7的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鼓励增加赤泥综合处理回收技术及流程,进一步提高氧化铝的回收率并降低碱耗,新水消耗应低于3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应小于0.5平方米/吨氧化铝。新建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90%以上,新水消耗应低于7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应小于1.2平方米/吨氧化铝。新建利用高铝粉煤灰生产氧化铝系统氧化铝回收率应达到85%及以上,新水消耗应低于10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应小于1.6平方米/吨氧化铝(不包含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面积),硅钙渣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96%以上。
    对于现有氧化铝企业,使用矿石铝硅比5.5以上的,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75%以上;使用矿石铝硅比5.5及以下的氧化铝企业,应采用先进可靠技术对尾矿和赤泥进行综合利用,尽可能提高氧化铝综合回收率,降低碱耗和水耗。
电解铝:新建和改造的电解铝系统,氧化铝单耗原则上应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原则上应低于18千克/吨铝,炭阳极净耗应低于41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应低于3吨/吨铝,占地面积应小于1.5平方米/吨铝。现有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原则上应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原则上应低于20千克/吨铝,炭阳极净耗应低于42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应低于3吨/吨铝。现有企业要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管理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二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标准。
再生铝: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铝的总回收率95%以上,现有废铝再生利用企业铝的回收率91%以上。废铝再生利用企业应配备热灰处理设备,如热渣压制机、炒灰机、回转式热灰处理设备等,综合回收铝灰渣,最终废弃铝灰渣中铝含量3%以下。废水循环利用率98%以上。
五、环境保护
    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生产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
    铝土矿矿山开发要注重土地和环境保护,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障金制度,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污染物达标排放,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企业要做到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后循环利用,减少排放。电解铝项目氟排放量必须低于0.6千克/吨铝,氧化铝厂、电解铝厂、铝用炭素厂应按环保部门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烟尘净化系统烟囱尾气排放点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定期向社会公告自行监测结果;应对电解车间、焙烧车间天窗等部位定期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测;新建及现有再生铝项目配套生产设备中需配备废铝熔炼烟气、粉尘高效处理装置,做到烟气、粉尘收集过滤后达标排放;同时对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赤泥进行浸出毒性鉴别,如属于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尚不能利用的赤泥需完全实现无害化处置。申请规范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有新建和改造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达标排放。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矿山、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新建和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
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氧化铝企业赤泥堆场应符合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及技术规程。
七、规范管理
(一)铝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铝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申请规范的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须编制《铝行业规范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现有企业指本规范条件发布之日前建成的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铝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第64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附:铝行业规范申请报告
   
附:


铝行业规范申请报告










          企 业 名 称: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
          申 报 日 期:________________
          填 报 人: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铝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大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现有职工人数、现有生产能力(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上年度实际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等生产经营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1)。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关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土地证等基本证件复印件。
二、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
   1.企业布局描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2.企业生产规模及外部条件描述。
三、质量、工艺和装备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描述。
   2.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装备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2,主要装备可配照片)。
四、能源消耗
1.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描述,能源、水计量器具配备情况和能源管理中心的建设情况描述。
2.企业能源消耗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3)。
五、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1.企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主要装备可配照片)。
2.企业资源消耗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3)。
六、环境保护
1.企业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污染监测设施综合描述(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4,主要装备可配照片)。
2.主要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文件复印件;
   3.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协议等材料;
   5.申请规范当年及上一年度内,企业如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应提供处罚决定,说明环保整改情况;
   6.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申请规范当年及上一年度企业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七、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1.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描述,附相关机构认证证书复印件。
   2.建设项目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3.铝土矿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申请规范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5.企业上缴税收和交纳职工社会保险情况。
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如不能提供要求的证明材料,须说明情况。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经济类型 国有□  集体□  民营□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港澳台投资□
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       股份合作制□     个人独资□
股权结构
是否上市公司 A股□   B股□   H股□
是否通过相关认证 质量管理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其它__________ 银行信用等级  
是否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员
全员人数 其中生产人员: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目前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生产能力(万吨/年)
上年度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实际产量(万吨)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上年度利润(万元)  
上年度企业上缴税金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资产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净资产(万元)  
用地总面积(公顷)  

附表2
现有主要生产装备基本情况表
序号 产品 名称 主体生产工艺装备 生产 能力 (万吨) 总投资(万元) 开工时间 投产时间 原料来源(万吨) 备注
国内 国外
1 铝土矿
2 氧化铝
3 电解铝
4 再生铝
注:1.铝土矿栏按露天和地下开采报主体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铝土矿原料来源国内对应栏为自建矿山,国外对应栏为联办矿山;
2.电解铝栏包括电解铝、铸造、炭素生产系统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
  3.氧化铝和再生铝按工艺流程报主体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
  


附表3
企业能源及资源消耗情况表

序号 产品 项 目 名 称 企业实际值 备 注
1 铝土矿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矿)
2 采矿损失率(%)
3 采矿贫化率(%)
4 氧化铝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
5 氧化铝综合回收率(%)
6 占地面积(平方米/吨氧化铝)
7 新水耗量(吨/吨氧化铝)
8 电解铝 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千瓦时/吨铝)
9 铝锭综合交流电耗(千瓦时/吨铝)
10 电流效率(%)
11 氧化铝单耗(千克/吨铝)
12 氟化盐(千克/吨铝)
13 炭阳极净耗(千克/吨铝)
14 新水耗量(吨/吨铝)
15 再生铝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铝)
16 铝综合回收率(%)
注:电力折算系数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附表4
企业环保设施与环保指标情况表

类别 产生量 环保设施名称 投入使用时间 处理方法 污染处理能力 对应生产工序及设施 主要污染物监测结果 排放量 执行标准及标准值 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主要污染物名称 处理前 mg/L 处理后 mg/L
一、废水

类别 产生量 环保设施名称 投入使用时间 处理方法 污染处理能力 对应生产工序及设施 主要污染物监测结果 排放量 执行标准及标准值 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主要污染物名称 处理前 mg/Nm³ 处理后 mg/Nm³
二、废气

类别 产生量 环保设施名称 投入使用时间 处理方法 污染处理能力 对应生产工序及设施 考核 产生量 综合利用量 综合利用 方式 贮存量 贮存场所

三、固体废弃物


附表5
上年度电解铝液产量及电量消耗情况表

月份 系列1 系列2 ………
铝液产量(吨) 铝液电解用交流电量(万千瓦时) 铝液产量(吨) 铝液电解用交流电量(万千瓦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全年合计          
注:铝液电解用交流电量是指进入电解系统整流机组的交流电量,不含电解车间动力用交流电量。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681个订户
cn99 ads

感谢新老用户对希网网络支持和关爱,以下杂志是一些精彩的电子杂志。
点击以下电子杂志的名称可以查看该杂志历史文档;选择以下的精彩电子杂志,输入您的Email可以直接订阅。

【VOIP中国】 【兔子笑话】 【畅想人生】 【股市财经】
【21世纪报】 【网文周刊】 【青年文摘】 【大道中文】
E-mail:
 
====================================================================== ****** Bentium Mailing List Server ===邮件列表专家 ******
希网网络 http://www.cn99.com

ÖлªÈËÃñ¹²ºÍ¹úº£¹Ø¶Ôƽ̶×ÛºÏʵÑéÇø¼à¹Ü°ì·¨£¨ÊÔÐУ©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最新上架的200种图书由79折调到75折,会员折扣由85调到8折,会员积分后的折扣也相应下调。

网址: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

《新法规速递》推出绿色版,免安装

《新法规速递》软件2013年5月推出全新绿色版,免安装,复制文件夹即可备份!软件免费下载使用,可查询13万件法规本地查询,加入会员可每日更新及50万件法规云端检索。仅155元/年

网址: http://www.law-lib.com/law/newlaw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请订阅免费《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 每日向您发送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当前订户数:10万人。

Email:

最新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

海关总署第20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6月8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2013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平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经平潭进出境、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平潭内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平潭与境外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平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联接的通道设定为"二线"管理。海关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线管理。
  第四条 平潭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环岛巡查、监控设施和海关信息化管理平台;"一线"、"二线"海关监管区和平潭内海关监管场所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场地等。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后,平潭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条 在平潭内从事进出口业务,享受保税、减免税、入区退税政策以及与之相关的仓储物流和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等,并接受海关稽查。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和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海关对进出平潭以及在平潭内存储的保税货物、与生产有关的免税货物以及从区外进入平潭并享受入区退税政策的货物(以下简称退税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
  第七条 海关对平潭内设立的台湾小商品交易市场实行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不得从"一线"进入平潭,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出境的货物不得从"二线"以报关方式进入平潭。
  平潭内企业不得开展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二章 对平潭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海关对平潭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与生产有关的免税货物及退税货物实行备案管理,对平潭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其他货物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条 除下列货物外,海关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保税或者免税管理:
  (一)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货物;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
  (三)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一线"不予保税、免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的货物。
  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平潭的实行备案管理的货物,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从平潭运往境外的货物,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三章 对平潭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二条 平潭内保税、减免税、退税货物销往区外,应当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从区外销往平潭的退税货物,应当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上述货物应当经海关指定的申报通道进出平潭;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后,上述货物可以办理集中申报,但不得跨月、跨年申报。
  其他货物经由海关指定的无申报通道进出平潭,海关可以实施查验。
  平潭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需要转入区外其他监管场所的,一律按照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区外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平潭视同出口,海关按规定实行退税,但下列货物除外:
  (一)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区外货物;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
  (三)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的货物。
  入区退税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认可的地点。
  第十四条 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海关按照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企业可以申请选择按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企业没有提出选择性征收关税申请的,海关按照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企业申请按料件缴纳关税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应当在手册备案时一并向海关提出申请;在海关征税前,企业可以变更申请;
  (二)海关以货物对应的保税料件征收关税;
  (三)对应料件如涉及优惠贸易原产地管理的,企业应当在该料件备案时主动向海关申明并提交有关单证,否则在内销征税时不得适用相应的优惠税率;对应料件如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海关按照有关贸易救济措施执行。
  第十五条 经平潭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政策项下货物,符合海关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优惠税率。
  第十六条 从平潭运往区外办理报关手续的货物,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其中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验核配额、许可证件。
  从区外运往平潭办理报关手续的货物,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七条 平潭内使用电子账册管理的货物在平潭内不同企业间流转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 平潭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海关对平潭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后,平潭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可以开展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业务。
对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平潭内销售保税货物,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销售给个人;
  (二)销售给区内企业,不再用于生产的;
  (三)其他需要征税的情形。
  第二十条 平潭内的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监管按照减免税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二十一条 从区外进入平潭的退税货物,按以下方式监管:
  (一)原状或用退税货物加工成成品经"一线"出境的,实行备案管理;
  (二)原状或用退税货物加工成成品在区内销售并用于生产的,实行电子账册管理;
  (三)原状或用退税货物加工成成品销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及运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的,按照保税货物有关规定办理;
  (四)原状或用退税货物加工成成品后属于区内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的,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审批项目及耗用数量核销;
  (五)原状或用退税货物加工成成品在区内销售,但不属于本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或销往区外但不按照保税货物管理的,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六)其他情形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平潭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加工贸易企业之间往来的保税货物,海关继续实行保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平潭内保税、减免税、退税货物因检测维修等情形需临时进出平潭的,须办理相关海关手续,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运回平潭。
  第二十四条 对平潭内企业在进口保税料件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的有关规定监管。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平潭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海关:
  (一)海关监管货物遭遇不可抗力等灾害的;
  (二)海关监管货物遭遇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损毁、灭失的;
  (三)海关监管货物被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四)企业分立、合并、破产的。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企业书面报告海关时,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保险、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手续;
  (二)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仍应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七条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从境外进入平潭的保税货物,平潭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格,以海关接受损坏、损毁、灭失货物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依法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款;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交验相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
  (二)对于从境外进入平潭的减免税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定补税的完税价格;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交验相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
  (三)对于从区外进入平潭的退税货物,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进出平潭的下列海关监管货物,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后,可以由平潭内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一)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货物;
  (二)因品质不合格进出平潭退换的货物;
  (三)其他已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的货物。
  未办理海关手续的,个人不得携带、运输平潭内保税、免税以及退税货物进出平潭。

    第五章 对进出平潭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经"一线"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进行监管。
海关可以对所有经"二线"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实施检查,经"二线"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不得运输未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第三十条 台湾地区机动车进出境,应当办理海关手续,具体监管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通关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经"一线"从境外进入平潭的货物和从平潭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经"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进入平潭的货物和从平潭运往区外的货物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平潭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的货物,以及平潭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681个订户
cn99 ads

感谢新老用户对希网网络支持和关爱,以下杂志是一些精彩的电子杂志。
点击以下电子杂志的名称可以查看该杂志历史文档;选择以下的精彩电子杂志,输入您的Email可以直接订阅。

【VOIP中国】 【兔子笑话】 【畅想人生】 【股市财经】
【21世纪报】 【网文周刊】 【青年文摘】 【大道中文】
E-mail:
 
====================================================================== ****** Bentium Mailing List Server ===邮件列表专家 ******
希网网络 http://www.cn9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