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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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0号



  为扩大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基层税务机关深入开展好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同时认真落实好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决定在第一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等11个涉税文书报表,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批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730030/part/730047.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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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现发布《第三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三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729954/part/729970.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8日



附件

第三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



序号 进户执法项目名称
1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调查核实
2 纳税人多缴税款退税(费)审批调查核实
3 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4 符合条件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实地调查核实
5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
6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调查巡查
7 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确认备案
8 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调查巡查
9 外埠纳税人经营地申报查验货物调查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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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场发〔201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配合,规范管理。
二、为方便公众查询和有关部门对国家林业局公开案件信息工作的监督,我局将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案件信息,各地也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以及媒体报道等形式加强对外宣传。
三、本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本细则实施后,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都要公开,并从2014年8月开始,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月向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国家林业局
2014年5月27日




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精神,切实做好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一)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查处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打假办)具体负责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国家林业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协同配合。
二、总体要求
(三)国家林业局应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公开的案件信息应当准确、真实,接受社会监督。
(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公开的内容
(五)国家林业局负责公开的案件类型包括国家林业局查处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案件和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案件,通过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六)公开的案件信息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七)对于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案件信息,国家林业局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的意见。对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国家林业局不得对外公开。
案件信息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应事先告知国家林业局。
(八)国家林业局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九)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公开的程序和管理
(十一)案件信息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信息;行政处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撤销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相关信息。
(十二)国家林业局建立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机制。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应主动将案件信息报送局打假办,局打假办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收集整理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信息进行处理,提交局打假办负责人审核;局打假办负责人在6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审定,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局打假办在规定时限内公开。
(十三)国家林业局建立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国家林业局公开的案件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在公开前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十四)国家林业局建立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档案管理制度。局打假办设专人负责保管案件信息档案,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档案的内容包括:案件公开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案件公开内部审核文书、案件公开信息协调文书、案件公开结果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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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科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团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部属各高等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求,引导和支持更多的大学生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2014—2017年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新要求,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公共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其他资源,激发大学生(含国内各类高校的在校生、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活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有力支持,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的机制基本形成,大学生创业的规模、比例继续得到扩大和提高,力争实现2014—2017年引领80万大学生创业的预期目标。

二、政策措施

(一)普及创业教育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创业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高校普及创业教育,实现创业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学生广泛、系统开展;积极开发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不断丰富创业教育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普及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持。

(二)加强创业培训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衔接,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编制专项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培训资源,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使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经过评审认定后,纳入创业培训计划,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切实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培训方式,积极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务训练,抓好质量监督,不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健全并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参训大学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提供工商登记和银行开户便利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完善管理制度,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拓宽企业出资方式,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工商登记"绿色通道",简化登记手续,优化业务流程,为创业大学生办理营业执照提供便利。要落实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减免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为创业大学生办理企业开户手续提供便利和优惠。

(四)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各地要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加大对创业大学生的支持力度,简化反担保手续,强化担保基金的独立担保功能,适当延长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期限,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重点支持吸纳大学生较多的初创企业。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更多支持大学生创业实体。要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支持创业大学生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或其他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要对现有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进行整合,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向大学生创业实体提供支持。

(五)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

各地要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对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地方和高校,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对口支持和业务指导。要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相结合,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要制定并完善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六)加强创业公共服务

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协调有关方面针对创业大学生普遍遇到的问题开展创业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创业公共服务政府采购机制并加强绩效管理,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要对各方面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归集梳理,以年轻人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解读并提供咨询,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获得相应的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政策扶持。要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辅导制度,从拥有丰富行业经验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当中选拔一批青年创业导师,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辅导。要采取多种方式搭建青年创业者交流平台,经常举办交流活动,为创业大学生及时了解政策和行业信息、学习积累行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创业投资人创造条件。要积极引导大学生参加创业竞赛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定期举办青年创业大赛,使之成为凝聚青年创业者、展示创业方案和创业项目的舞台,同时为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选择投资对象提供机会。要拓宽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范围,将创业大学生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档案保管、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保代理等服务。要加强服务创新,积极探索将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向网络创业就业领域延伸拓展的有效方式,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注册"网店"的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要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体系的作用,对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开展针对性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国内信息、熟悉创业环境、交流创业经验、获得政策扶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促进大学生创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为本计划实施提供有力保障。要结合实际制订贯彻落实方案,明确目标和进度指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和完成期限,对本计划的实施做出具体安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本计划顺利实施。

(二)加强绩效考核

要把本计划落实与执行情况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既定目标、进度、任务是否完成,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创业大学生是否得到支持帮助为考核重点,定期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并通报有关方面,接受监督质询,不断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舆论宣传

对党和政府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措施,本计划执行过程中取得的进展、成效、经验和工作创新,以及创业大学生自强不息、勇于创业的典型事迹,各地要通过大众传媒予以广泛宣传,以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共青团中央

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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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开展优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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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商务部决定开展规范优化外商投资审批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方便申请人办理。现就规范优化外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外商投资直销项目外,依法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事项全部列入本次审批试点范围。

  二、简化试点范围内审批事项的申报程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外国和港澳台投资者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文件,经初审后转报商务部,取消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转报环节。

  三、简化申报文件,取消部分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报送的文件,具体报送文件可参考商务部网站外商投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四、商务部行政事务大厅统一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审批事项经批准后,申请人在行政事务大厅领取批复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也可在提交申报文件时委托商务部行政事务大厅,将批复文件和批准证书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五、申请人应及时与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沟通,以便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了解项目情况,并提供后续服务。

  六、商务部针对试点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制定了商务部外商投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申请人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

  七、本试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8月31日结束。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申请人在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向商务部(外资司)电话咨询,或在商务部网站留言。

  咨询电话:010-65197962/7394/7893 传真:010 65197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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