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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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4]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00元和9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00和7105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600元和7505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409/W020140929560988049567.pdf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409/W020140929560988052185.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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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全文如下:

1998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以来,各级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尤其是到中央明令禁止的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违规到上述风景名胜区开会问题仍未完全杜绝,到其他热点风景名胜区开会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外开会到区内旅游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单位还巧立名目组织公款旅游,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坚决杜绝以会议名义到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与地方政府主要行政区域高度重合的,当地党政机关应当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或定点饭店召开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到京外召开会议的,必须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

会议主办单位要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严格遵守报到、离会时限,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三、党政机关召开涉及旅游、宗教、林业、地震、气象、生态环保、国土资源以及景区规划等工作的专业性会议,确需到禁止名单中的风景名胜区召开的,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四、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以召开会议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向下级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旅游中介公司等单位转嫁上述费用。严禁违反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等单位免除上述费用。

五、财政部门要建立会议经费定期或不定期财政监督检查制度,审计机关要建立会议费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必要时对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会议培训中介机构等单位开展延伸监督检查和审计,防止转嫁费用,并及时将违规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六、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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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庆期间旅游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庆期间旅游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14年国庆节即将到来,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做好国庆期间旅游工作,根据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承担对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的职责,切实履行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安全工作的责任。要逐级落实旅游安全的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旅游业组织者、实施者、管理者的作用,扎扎实实做好国庆期间旅游各项工作,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工作目标。
  二、认真抓好旅游安全工作
  要层层落实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到具体单位和人员;严格执行国庆期间各类旅游节庆活动的安全审查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严防发生群死群伤事故;进一步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到一旦发生问题能够快速反应,保证信息畅通、快速跟进、措施到位,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三、切实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信息发布、门票预约、在关键交通节点进行疏导等方式加强客流疏导。引导旅游接待单位开展诚信服务、文明服务,提高信息咨询、运输售票、住宿餐饮、导览参观、医疗卫生等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查处各种非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以次充好、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信息通报和应急值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国庆期间旅游投诉和咨询电话,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景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带班。要建立专门的信息渠道,及时搜集、整理、汇总、发布相关信息。遇有重大安全或群体性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五、各部门要各负其责
  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是议事协调机构,落实国务院关于假期旅游工作的相关要求,关键是各部门的工作要到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部门国庆期间旅游相关工作,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及时掌握本行业的运行情况。要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共同维护国庆期间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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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关于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要求,特对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监督履职的体制机制

1.明确职责定位。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赋予的监督职责和执纪问责任务,维护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权威,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决议执行情况,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本院各内设部门、直属单位及所辖下级法院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严肃查处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

2.聚焦主业主责。认真落实纪检组长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调整纪检监察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明晰纪检监察部门与人民法院其他内设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划分,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把应该管的工作切实管住管好,确保纪检监察部门把更多的精力和更多的力量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

3.强化双重领导。落实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完善派驻纪检组向同级纪委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和与同级法院党组沟通协商的相关制度。强化上级法院监察部门对下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健全下级法院监察部门负责人任免必须经上一级法院监察部门同意的操作规程,推动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4.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派驻纪检组与人民法院内设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的工作体制,理顺派驻纪检组与内设监察部门、机关纪委的工作关系,建立与之相关的工作协助机制、物质保障机制、考核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在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中更好地形成监督合力。

二、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5.加强决策监督。通过参加和列席重要会议、参与重要文件起草和会签、对重要干部任免进行前置性把关、对相关制度进行廉洁性评估等方式,加强对本院重大决策的检查监督,督促本院党组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6.加强办案监督。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认真落实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对审判业务部门廉政监察员的工作指导,将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与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督促法院干警严格执行"五个严禁"、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等廉政制度规定,坚决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

7.突出监督重点。将法院领导干部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努力探索派驻纪检组对同级法院党组特别是党组成员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案件核查等方式,对各级法院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情况实行全面监督,督促各级法院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

8.完善监督机制。结合推进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着力打造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针对司法权运行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确保司法权公正高效廉洁运行。

9.拓展监督视野。积极探索对法院干警业外活动实施监督的有效方式,不断加大对法院干警业外活动的监督力度,及时查纠法院干警在业外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督促法院干警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

10.改进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巡查工作,实现司法巡查工作对最高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和各级地方法院的全覆盖。突出巡查工作的监督重点,改进巡查工作的方式方法,完善巡查成果的运用机制,加大对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力度,不断增强巡查工作的监督实效。

三、深化正风肃纪的工作措施

11.坚持常抓不懈。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推动人民法院作风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对各级法院及广大法院干警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法院和法院干警进行认真整改;对中央八项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执纪问责,并将其中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12.注重制度约束。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人民法院加强调查研究、改进会风文风、规范公务接待、强化公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十个不准"等铁规禁令的执纪监督力度,把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紧密结合起来,确保人民法院改进作风的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13.强化专项整治。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坚持从小事抓起、从细节入手,坚决整治少数法院干警"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的不良习气,切实解决少数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突出问题,努力根治人民法院在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顽症痼疾。

14.加强审务督察。充分发挥审务督察在正风肃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日常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对人民法院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明察暗访、实地查究、跟踪问责,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用铁的纪律培育好的作风、树立好的形象、打造过硬队伍。

15.防止问题反弹。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打造改进作风的长效机制,巩固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已经取得的成果。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公务用车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管,严防警车滥用、公车私用等问题再度泛滥;要深入整治各种形式的小金库,防止其成为违规开支的隐性来源;要抓住逢年过节等重要时间节点,持续推动节日纠风工作,防止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滥发补贴等问题重新反弹。

四、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

16.突出查案重点。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把查处法院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案件和审判执行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案件作为查案工作重点,尤其要严肃查处利用司法潜规则获取不义之财以及在办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法院干警,有效遏制"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17.改革查案机制。健全查办腐败案件要以上级纪委为主的工作机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法院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同级纪委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报告。探索推行上级法院组织指挥下级法院集中办案、交叉办案的一体化办案模式,支持和督促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办腐败案件。

18.加强线索管理。进一步完善四级法院举报网站联网运行机制,规范举报受理、线索核查的工作流程,明确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核、立案、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的处置标准及处置程序,切实加强对下级法院举报受理核查工作的实时监督和指导,防止线索处置随意化。

19.加强惩戒把关。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坚决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建立对下级法院纪律惩戒工作的审核把关制度,对下级法院查办不坚决、处理不到位的案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还可将相关案件交由其他下级法院办理,或者直接提由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20.坚持抓早抓小。牢固树立"严惩小恶,以戒大恶"的办案理念,对干警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干警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及时提醒纠正;对干警发生的轻微违纪行为,要采取责令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决不能养痈遗患,使小问题发展为大问题。

21.注重办案效果。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把依法依纪办案贯穿于办案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增强程序意识,注重办案安全,加强内部制约,严守办案纪律,确保办案工作顺利开展。发挥办案工作的治本功能,帮助发案法院和部门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规章制度,开展警示教育,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五、发挥组织协调的助手作用

22.履行协助职责。认真履行协助本院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工作职责,随时了解分析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积极参与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经常向本院党组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为党组当好参谋和助手。

23.推动责任落实。协助本院党组制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和分工方案,进一步细化党组书记、其他党组成员及院级领导干部、机关各内设部门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责任,推动各级领导干部逐级认领责任,层层抓好落实,督促各级领导干部"看好自家门,守好自家人。"

24.细化任务分工。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制定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方案。将本院承担的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各内设部门和直属单位,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承担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主动与中央和地方党委确定的任务牵头单位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5. 强化倒查追责。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制定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健全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人民法院发生的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开展"一案双查",既要追究违纪违法干警的直接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六、加强纪检队伍的自身建设

26.强化理论武装。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纪检监察干部的头脑,力争使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都能在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贯彻落实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在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上作表率,在维护党的章程和遵纪守法上作表率。

27.带头改进作风。引导纪检监察干部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为民服务宗旨,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纪检监察部门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纪检监察干部要严肃查处,并一律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28.提高业务能力。完善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集体学习、个人自学、以会代训、以案代训、上挂下派等形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系统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及相关的审判业务知识,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推动纪检监察部门以更加科学的方式方法来完成自身担负的各项任务。

29.强化内部监管。健全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完善纪检监察干部职务行为和业外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纪监督权的监督。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的举报线索要优先核查,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对失职渎职的纪检监察干部要严肃问责,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

30.加强力量配备。按照《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支持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健全人民法院内设监察部门机构设置,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整合充实办案力量,增配财务审计人员,建立纪检监察人才库,为纪检监察工作转换职能、聚焦主业提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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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 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0日




附件: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pdf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409/P0201409285897273500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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