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7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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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407/W020140725426614571275.doc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能源局
  2014年7月18日
  


附件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总 则

一、为明确和细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加快落实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有年度目标的,按照《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否则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三、依据本实施细则提供的计分方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共10个省(区、市)评分结果为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其他地区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四、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一类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一、考核目的
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作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确保《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按期完成。
二、指标解释
考核年度PM2.5(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
三、考核要求
(一)考核PM2.5省份的要求
2013年度不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35%、65%,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二)考核PM10省份的要求
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或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2015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2016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60%;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四、指标分值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为100分。
五、数据来源
(一)采用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以下简称国控城市点位)监测数据。
(二)各省(区、市)PM2.5(PM10)年均浓度为其行政区域范围内地级及以上城市(设置国控城市点位的)年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六、考核基数
(一)PM2.5考核基数:2013年PM2.5年均浓度。
(二)PM10考核基数:以2012年PM10年均浓度为基础,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新老标准衔接进行确定。
七、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一)PM2.5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二)PM10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1.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2.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且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
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40分。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2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2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在此基础上,PM10年均浓度每上升1%,扣1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3.对于空气质量要求持续改善的海南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
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70分;与基准年相比,PM10年均浓度每上升1%,扣1分。
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比例达到5%以上(含)的,计30分;未达到5%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5%的比重乘以30进行计分。
注:广东省PM2.5年均浓度下降和PM10年均浓度下降分别计分,权重分别为70%和30%,总得分为二者的加权平均值。

第二类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一、考核目的
基于《大气十条》中重点任务措施要求,设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通过强化考核,以督促各地区贯彻落实《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工作要求,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具体指标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指标解释
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和搬迁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4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2)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
(3)完成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其中2014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4)制定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2分,其中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各占2分,落后产能淘汰占6分。
4.计分方法
根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和违规在建项目分类处理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经现场核查证实完成当年环保搬迁任务的,计2分,否则计0分。
根据全国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指标计分。
(二)清洁生产
1.指标解释
落实《大气十条》中,"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要求的情况。
2.工作要求
2014年,各省(区、市)编制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重点行业30%以上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2015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方案中的4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2016年,完成方案中的7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2017年,完成方案中全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6分。2014年,编制完成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占3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占3分;2015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占2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占4分;2016年、2017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占6分。
4.计分方法
各省(区、市)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每年报送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满足全部工作要求的,计6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对地方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组织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如发现各地区报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情况与现场核查不符,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1.指标解释
对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该指标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的情况;对于其他地区,为煤炭洗选加工及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情况。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另外增加散煤清洁化治理指标。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洗选加工"、"散煤清洁化治理(仅限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 4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2014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持平;2015、2016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相比实现负增长,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持平;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分别完成1300万吨、1000万吨、4000万吨、2000万吨的煤炭压减任务,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持平。
严格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2)煤炭洗选加工
2013、2014、2015、2016年,其他地区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逐年提高原煤入选率;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
(3)散煤清洁化治理
相关地区制定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洁净煤利用目标与洁净煤替代项目;按照年度计划要求,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到2016年,北京市民用洁净煤使用量达到33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100%;到2017年,天津市、河北省民用洁净煤使用量分别达到270万吨/年、180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
(4)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
按照《大气十条》的安排,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0分。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占6分,散煤清洁化治理占2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占2分;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占8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占2分;其他地区,煤炭洗选加工占4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占6分。
4.计分方法
依据地方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与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运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进行校核,满足工作要求的计6分(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计4分),否则计0分。
依据地方提供的年度耗煤项目建设清单及其煤炭替代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运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的数据进行校核,满足要求的计2分,否则计0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例非热电联产的燃煤发电项目、新投产燃煤火电项目未按要求落实煤炭等量替代或新建自备燃煤电站,扣1分,扣完2分为止。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提供考核年度散煤清洁化治理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民用洁净煤使用规模、使用比例及使用范围等,据此进行综合评估。全部完成年度治理目标的,计2分;完成90%的,计1.5分;完成80%的,计1分;完成70%的,计0.5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例在地方上报已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的区域销售、使用高硫高灰份散煤的,扣0.5分,扣完为止。
考核年度原煤入选率达到70%(含)的计4分,达到65%(含)的计3分,达到60%(含)的计2分,否则计0分。
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计2分,其他地区计6分。随机抽检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的20个加油站,抽查达标油品的供应情况,发现一例销售不达标油品的,扣1分,扣完为止。
(四)燃煤小锅炉整治
1.指标解释
特定规模以下燃煤小锅炉的淘汰情况,及新建燃煤锅炉准入要求的执行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燃煤小锅炉淘汰"、"新建燃煤锅炉准入"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燃煤小锅炉淘汰
2014年,编制地区燃煤锅炉清单,摸清纳入淘汰范围燃煤小锅炉的基本情况;根据集中供热、清洁能源等替代能源资源落实情况,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合理安排年度计划,并报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10%。
2015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还需淘汰95% 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确有必要保留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2016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
2017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95%。确有必要保留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2)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严格执行《大气十条》与《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禁止建设核准规模以下的燃煤小锅炉。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0分,其中燃煤小锅炉淘汰占8分,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占2分。
4.计分方法
依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和质检部门锅炉统计数据,核定燃煤小锅炉淘汰清单;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燃煤小锅炉淘汰比例。完成工作目标的,计8分;完成工作目标80%的,计6分;完成工作目标60%的,计4分;否则计0分。
严格按照《大气十条》相关要求核准新建燃煤锅炉的,计2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例违规新建燃煤小锅炉,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中央燃煤锅炉综合整治资金支持城市治理任务完成率低于90%的,扣2分;低于80%的,扣4分。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指标解释
各地区工业烟粉尘与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工业烟粉尘治理
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按照考核年度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实现稳定达标(部分地区或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
(2)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014年,制定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完成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
2015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所有石化企业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其他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6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其他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7年,各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所列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5分,其中工业烟粉尘治理占8分,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1分,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5分,工业堆场扬尘控制2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占7分,包括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2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5分。
4.计分方法
(1)工业烟粉尘治理
重点工业企业与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烟粉尘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率达到95%,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计1分,否则计0分。
依据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自动监测数据及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率;95%以上(含)稳定达到烟粉尘排放标准的,计5分,85%以上(含)稳定达标的,计3分,否则计0分。在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中,发现一例违法排污或者已建烟粉尘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随机抽查20个以上工业堆场,根据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结果,评估堆场扬尘控制情况;90%以上(含)堆场按照要求进行扬尘控制的,计2分;80%以上(含)堆场按照要求进行扬尘控制的,计1分,否则计0分。
(2)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根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的完成情况;90%以上(含)按时完成油气回收并稳定运行的,计2分,否则计0分。
根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的完成和运行情况;按时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的,计5分,否则计0分。
(六)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指标解释
建筑工地、道路等城市扬尘主要来源的污染控制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控制"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等。
(2)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8分。其中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占4分,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占4分。
4.计分方法
随机抽查20个以上建筑工地。建筑工地抽查合格率达到90%,计4分;达到80%,计3分;达到70%,计2分;否则计0分。
依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核算各地区道路机扫率。城市建成区机扫率达到85%,计4分;低于85%的,以2012年为基准年,年均增长6个百分点及以上,计4分,年均增长4个百分点及以上,计2分;否则计0分。
(七)机动车污染防治
1.指标解释
对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该指标为高排放黄标车淘汰、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新能源汽车推广及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情况;对于其他地区,为除新能源汽车推广外的四项内容。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淘汰黄标车"、"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5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按进度淘汰黄标车
2013年,北京市淘汰30%的黄标车;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淘汰20%的黄标车;其他省(区、市)、广东省其他地区淘汰10%的黄标车。
2014年,全国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00万辆,其中京津冀、长三角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淘汰243万辆左右;其他地区淘汰357万辆左右。
2015年,北京市、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淘汰全部黄标车;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累计淘汰80%的黄标车;其他省(区、市)和广东省其他地区累计淘汰90% 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累计淘汰50%的黄标车。
2016年,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累计淘汰90%的黄标车;其他省(区、市)、广东省其他地区累计淘汰70%的黄标车。
2017年,各地区淘汰90%以上的黄标车。
(2)按照《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联网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发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标信息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
(3)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配备省级和地市级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办公业务用房、硬件设备等,并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管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
(4)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严格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有关规定和工作方案,在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及更新机动车的过程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城市充电设施建设。
(5)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个别山地城市可适当调整),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全。通过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酒店等)要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通过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2分,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淘汰黄标车占7分、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占1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占1分、新能源汽车推广占1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占2分;其他地区,淘汰黄标车占7分、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占2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占1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占2分。
4.计分方法
黄标车淘汰率满足当年工作要求的,计7分;完成当年工作要求85%的,计5分;完成当年工作要求70%的,计3分;否则计0分。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管理满足工作要求,并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的,计1分,否则计0分。其他地区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管理满足工作要求的,计2分,未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的扣1分,发标信息未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的扣1分,发标率未达到80%的计0分。
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分。
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20%的,计1分,否则计0分。
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对省会城市和随机抽取的1个其他县级及以上城市(区)进行抽查,每个抽查城市在不少于3个行政区域内,选取总条数不少于10条、总长度大于10公里的道路路段,应涵盖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各级道路组成比例,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进行考核统计,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的道路比例)达90%,且完好率(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使用功能完整,路面平整、连续、顺畅,不受机动车或其他设施侵占干扰所占比例)达80%的,计2分;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80%,且完好率达70%的,计1分,低于上述比例的,计0分。
(八)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1.指标解释
各地区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推广和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情况。
北方采暖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新建建筑节能"、"供热计量"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推广
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供热计量
北方采暖地区制定供热计量改革方案,按计划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5分。其中,北方采暖地区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推广占2分,供热计量占3分;其他地区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推广占5分。
4.计分方法
随机抽查50个以上考核年度新建建筑。新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均达100%,北方采暖地区计1分,其他地区计3分;发现一例新建建筑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扣0.5分,扣完为止。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位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北方采暖地区计1分,其他地区计2分,否则计0分。
对北方采暖地区的省级行政区域内所有地级及以上采暖城市,每个城市随机抽查不低于10个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项目,其中新建建筑不低于7个(其中居住建筑不少于4个)。所抽查项目100%按用热量计价收费,计3分;90%以上(含)的,计2分;80%以上(含)的,计1分;否则计0分。
(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1.指标解释
地方各级财政、企业与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的总体情况。
2.工作要求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6分。
4.计分方法
地方各级财政、企业和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之和占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高于全国80%位值(含)的,计6分;低于80%位值、高于50%位值(含)的,计4分;低于50%位值、高于20%位值(含)的,计2分;否则计1分。
(十)大气环境管理
1.指标解释
编制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重点任务管理台账、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秸秆禁烧、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台账管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秸秆禁烧"和"环境信息公开"6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2013年,制定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2)2014、2015、2016、2017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制定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确定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来源、政策措施推进要求及责任分工,并向社会公开。
(3)针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环境管理等重点任务建立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
(4)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按时完成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应急预案制定。对于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和备案,定期开展演练、评估与修订,全面落实政府主要责任人负责制,配套制定部门专项实施方案。
行政区域内单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及时启动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行政区域内多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应同时启动省级、市级应急预案,推动城市联动、共同应对。
(5)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
(6)秸秆禁烧
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市、县和乡镇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
(7)环境信息公开
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其排名(直辖市可不排名);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的要求,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同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共16分,其中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占2分,台账管理占1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占5分,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占3分,秸秆禁烧占1分,环境信息公开占4分。
4.计分方法
(1)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按要求编制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开的,计2分;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未向社会公开的,扣1分。
(2)台账管理
管理台账完整、真实,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分;否则计0分。
(3)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各地区人民政府提供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的证明材料,满足考核要求计1分,否则计0分。
抽查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满足考核要求计1分,否则计0分。
各地区人民政府应提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的证明材料,包括各地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的材料,及时准确启动达到80%的计1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部统计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各地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报送情况的材料,按照环境保护部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工作要求报送的计1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部统计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各地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情况的材料,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考核的依据。
(4)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若发现由于人为干预造假,致使数据失真的现象,作为一票否决的依据,总体考核计0分。依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及各地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总结报告综合评定,满足考核要求的,计3分,否则计0分。未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体系以及颗粒物比对体系,扣2分。
(5)秸秆禁烧
建立并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且行政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减幅达30%(含)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行政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低于10个的,计1分;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且行政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有所减少但减幅未达30%的,计0.5分;否则计0分(秸秆焚烧火点数以环境保护部公布并核定的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为准)。
(6)环境信息公开
各地区人民政府应提供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证明材料,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公开各项环境信息的,计4分;缺少一项信息公开内容的,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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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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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周刊,logo
每周四出刊
2014年7月24日
《法律图书馆》周刊,包括一周 最新法律法规法律图书出版信息法治动态最新收藏法学论文 相关法律资讯。
  1.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 财政部——2014-7-18
  2.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7-14
  3. 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 /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2014-7-18
  4.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民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等——2014-6-20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7-4
  6.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4-7-15
  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7-21
  8.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4-7-16
  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4-7-14
  10. 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公安部——2014-7-2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4-7-15
  1. ·75折:刑事法治前沿(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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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75折:廉政微阅读
    /(201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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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75折: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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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75折:名家大讲堂(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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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75折: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第10版.英汉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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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75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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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75折:智海勤航:关于知识产权的思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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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75折:实践性法学教育论丛(第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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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75折:专利审查研究(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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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70折: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冲刺必备:指南针卷四突破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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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7-11)
  38. ·75折: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最新修订版)
    /(2014-7-11)
  39. ·75折:国际铁路车辆融资法律实务/国银租赁文丛
    /(2014-7-11)
  40. ·75折:行政规制论丛(2013年卷.总第5卷)
    /(2014-7-11)
  41. ·75折:最好的辩护
    /(2014-7-11)
  42. ·75折:公司冲突权利配置实证研究/南京大学法学院社会转型与法治发展
    /(2014-7-11)
  43. ·75折: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检察工作配套机制研究
    /(2014-7-11)
  44. ·75折:25堂法律启蒙课
    /(2014-7-11)
  1. ·侵犯他人姓名权
    徐涛/(2014-7-10)
  2. ·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生成考辩
    侯自赞/(2014-7-10)
  3. ·浅析迟延履行金
    王永刚/(2014-7-7)
  4. ·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
    王永刚/(2014-7-7)
  5. ·论无证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
    郑闻胤/(2014-7-6)
  6. ·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追加被执行人配偶
    郑闻胤/(2014-7-6)
  7. ·试论运输毒品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朱震炜/(2014-7-3)
  8.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点
    唐青林/(2014-7-2)
  9. ·商业秘密案件中的证据保全
    唐青林/(2014-7-2)
  10. ·商业秘密许可协议的效力及其内容
    唐青林/(2014-7-2)
  11.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表现
    唐青林/(2014-7-2)
  12.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
    唐青林/(2014-7-2)
  13.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唐青林/(2014-7-2)
  14.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唐青林/(2014-7-2)
  15.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院管辖权
    唐青林/(2014-7-2)
  16. ·侵犯商业秘密的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
    唐青林/(2014-7-2)
  17.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唐青林/(2014-7-2)
  18. ·侵犯商业秘密案中认定损失大小应当考虑的因素
    唐青林/(2014-7-2)
  19. ·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
    唐青林/(2014-7-2)
  20. ·权利人公开商业秘密的方式
    唐青林/(2014-7-2)
  21. ·《保密与非竞争协议》的法律效力
    唐青林/(2014-7-2)
  22. ·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
    唐青林/(2014-7-2)
  23. ·员工离职后,可否继续使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
    唐青林/(2014-7-2)
  24. ·载有客户信息的名片夹能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唐青林/(2014-7-2)
  25. ·判决生效后的继续侵权行为的可诉性
    唐青林/(2014-7-2)
  26. ·企业内部的泄密行为
    唐青林/(2014-7-2)
  27. ·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
    唐青林/(2014-7-2)
  28.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被告的确定
    唐青林/(2014-7-2)
  29.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法院的级别管辖
    唐青林/(2014-7-2)
  30. ·用人单位可否以与员工约定不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为由,进行侵犯商业秘密的抗辩
    唐青林/(2014-7-2)
  31. ·商业秘密可否由两个或以上的权利人共同享有
    唐青林/(2014-7-2)
  32. ·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
    唐青林/(2014-7-2)
  33. ·企业该如何对在职员工进行商业秘密的管理
    唐青林/(2014-7-2)
  34.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是否越严密越好?
    唐青林/(2014-7-2)
  35.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唐青林/(2014-7-2)
  1. ·法律上的"生态人"——"生态人"环境法上的人之形象
    /( 2014-5-28)
  2. ·刑辩律师视角的独特解读——新刑事诉讼法热点问题及辩护应对策略
    /( 2014-5-14)
  3. ·期盼中国民法梦早日成真——民商法研究
    /( 2014-5-12)
  4. ·司法判例制度的域外镜鉴——外国司法判例制度
    /( 2014-4-16)
  5.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心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研究
    /( 2014-4-16)
  6. ·传统罪名的创新探索 ——抢劫罪详论
    /( 2014-4-9)
  7. ·从福尔摩斯探案到法庭地质学——源自地球的证据——法庭地质学与犯罪侦查
    /( 2014-4-3)
  8. ·以法学方法论立场阐释个案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 2014-3-18)
  9. ·理性看待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债权:借鉴与发展
    /( 2014-2-26)
  10. ·法治的中国道路——法治的中国道路
    /( 2014-2-13)
  11. ·律师获取合理报酬天经地义——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法律服务收费谈判/新版"律师业务必备"丛书
    /( 2014-1-22)
  12. ·法律后面的故事——法律后面的故事
    /( 2014-1-21)
  13. ·法史研究亦需内敛沉潜——外来法与近代中国诉讼法制转型/司法文丛
    /( 2014-1-21)
  14. ·酒后打赌游泳造成死亡,当事人各自过错如何认定——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
    /( 2013-12-31)
  15. ·演讲要吃透案情——法律人演讲密码:口才大师黎陆昕的9堂演讲训练课
    /( 2013-12-26)
  16. ·违法拆迁后房价上涨的,应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
    /( 2013-12-25)
  17.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婚姻效力研究
    /( 2013-12-24)
  18. ·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界分——刑法竞合问题研究
    /( 2013-12-20)
  19. ·四大名著的法律视角——合同那些事:20种契约法律风险防控要点与实例
    /( 2013-12-18)
  20. ·房屋借名登记纠纷中如何确定真正的权利人——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物权纠纷.2
    /( 2013-12-18)
  21. ·除斥期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运用——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深圳市法院文化建设丛书
    /( 2013-12-13)
  22. ·离婚时特殊房产分割概述——婚姻案件律师实务焦点问题解析
    /( 2013-12-12)
  23. ·人们遵守或违反法律规则的理由——法律适用方法:公司法案例分析
    /( 2013-12-12)
  24. ·侦查思维的类型——社会转型期国家公职人员犯罪侦查(第2版)
    /( 2013-12-9)
  25.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解决校生纠纷的现状——中国公立高校校生纠纷研究
    /( 2013-12-9)
  26. ·在实体上,被害人能否要求诈骗人返还被骗款、物——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
    /( 2013-12-6)
  27. ·对赔偿请求主体范围的理解和适用——国家赔偿办案指南(2013年第1辑)(总第3辑)
    /( 2013-12-6)
  28. ·中国商标法的沿革——现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汇编
    /( 2013-12-3)
  29. ·如何区分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
    /( 2013-12-3)
  30. ·出口退税的法学分析——税收债法制度专题研究/经济法文库.第2辑
    /( 20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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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内河船型标准化示范船建设,保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1号)的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交通运输部
2014年7月18日



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内河示范船建造符合国家鼓励发展方向,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内河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的技术评估和认定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具体实施技术评估和认定,出具技术评估意见和技术认定意见。

第二章 技术评估认定内容和条件

  第四条 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液化天然气替代率、氮氧化物和甲烷的排放水平。经评估和认定合格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液化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在75%额定功率下,液化天然气替代率应不低于65%。液化天然气替代率按以下公式计算,以发动机制造厂商提供的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台架试验报告为准。
  Td=(Bc-Bo)/Bc×100%,其中:
  Td (%)是指液化天然气替代率;
  Bc (Kg/h)是指纯柴油模式下的油耗量;
  Bo (Kg/h)是指双燃料模式下的油耗量。
  (二)在制造厂商声明的最高替代率条件下,发动机(含后处理装置)各工况的氮氧化物排放量,按NOx总加权排放量计算,应在附件1规定的限值标准内。
  (三)具有有效的天然气供给控制系统减少甲烷排放的技术方案,包括喷射系统稳定性、蒸发气体控制技术和后处理方案等可行性。
  第五条 高能效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的主要内容是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值与《办法》附件3《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的符合性。经评估和认定合格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船舶设计阶段的EEDI值符合《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的要求。
  (二)船舶建造完工后的EEDI值符合《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的要求。

第三章 技术评估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新建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的,在船舶设计完成后,向技术评估认定单位提交申请书(附件2)和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相关材料(附件3)。
  其中申请新建高能效示范船的,需取得中国船级社签发的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前期验证报告。
  第七条 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技术评估意见。对采用同一技术方案的首制船或对评估内容有重大异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补充证明材料,确有需要的,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估。
  第八条 船舶建造完工后,申请人向技术评估认定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图纸审批批文或审图意见书;
  2.技术方案和主要设计图纸等资料;
  3.船舶检验机构对液化天然气动力系统的审批意见以及对液化天然气动力系统的专项检验报告(适用于LNG动力示范船);
  4.天然气发动机的产品证书、《国际防止发动机大气污染证书》和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相关台架试验报告(适用于LNG动力示范船);
  5.中国船级社签发的EEDI最终验证报告(适用于高能效船舶)。
  第九条 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技术认定意见。确有需要的,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申请人应向技术评估认定单位提交完整、真实的材料,认真配合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核查。
  第十一条 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应出具客观公正的技术评估意见和技术认定意见,保守申请人的技术或商业秘密,及时将技术评估和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季度将汇总情况书面通知水系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通过评估的技术方案进行审图和实施船舶建造检验。
  第十三条 通过评估的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评估。
  第十四条 依据《办法》的规定,在政府补贴资金发放后,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向社会公开示范船的技术方案和设计图纸。示范船技术方案和设计图纸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先征得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签发EEDI前期验证和最终验证报告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有关内河船舶强制技术标准高于本办法要求的,内河示范船应适用新的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NOx排放量限值标准.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syj/201407/P020140725528778514351.doc
附件2、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申请书.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syj/201407/P020140725528778916070.doc
附件3、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技术评估资料清单.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syj/201407/P02014072552877939389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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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刻吸取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的教训,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有效减少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和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一)根据《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2006年11月1日以后出厂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否则是不合格产品。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加装工作方案,采取发布公告或者逐车落实的方式,合理安排加装时间,按期分批通知罐车使用单位回厂免费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并承担由此支出的合理开支。罐车使用单位要配合罐车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做好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二)在销售合同或技术确认书中没有明确为运输液体危险货物但实际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或者罐车生产企业已经倒闭的,以及2006年11月1日以前出厂仍在使用的、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车使用单位要出资委托符合条件的罐车生产企业或改装企业认定可以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并加装紧急切断装置。
(三)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依据标准规范要求限期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QC/T932-2012)的要求,加装要由改装单位重新设计核定后实施,并出具改装检验合格证明。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罐车、改装企业改装的罐车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车型。罐体容积、壁厚、允许装载的介质等应与该车型公告参数保持一致。未经过公告的车型不得生产或改装。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要建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销售台账,一车一档,准确记录车辆设计、生产、安全附件加装、维修、买方信息等情况,确保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身份明确、可追溯。
改装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要依法经具备相应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资质(指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资质或压力容器汽车罐体检验资质,下同)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获得检验合格证明。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要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
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产品型号进行准入审查和公告;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企业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强制性标准要求,保证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装有紧急切断装置并质量合格。
(二)质检部门依法核发罐体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督促检验机构准确把握《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要求,严格落实强制性标准要求,严把检验关;具备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要根据标准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及其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情况进行检验,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检验通过。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检查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是否安装紧急切断装置,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安装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质检部门、公安部门要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要求。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年审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年审一律不予通过,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五)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辖区内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严格督查,集中进行整改,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三、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和改装单位要切实加强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过程安全管理
(一)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和改装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针对涉及的液体危险货物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过程的安全管理,严控改装过程中的事故风险。
(二)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在委托进行车辆改装前,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进行倒空、置换、清洗工作,并检测分析合格。委托改装时要将车辆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种类、危险性、检测分析结果等相关信息向改装单位交底。
(三)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单位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完成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等工作,改装前要再次进行检测分析,依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等标准要求,加强动火及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改装工作的安全。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和改装单位应组织员工分别就倒空、置换、清洗和改装过程中涉及到的液体危险货物的危险性、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进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生产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均应装有紧急切断装置,未按规定安装的,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予以召回,并严格追究生产企业法律责任。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2015年1月1日起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或紧急切断装置不合格但出具罐体检验合格证明的,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或无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但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交通运输部门年审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研究相应实施办法,大力支持本地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要求,强化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管理,提升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本质安全水平。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质检主管部门分别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对应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质检总局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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