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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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六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互联网信息办、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环境保护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互联网信息办、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的管理,规范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信息发布行为,依法查处、打击涉及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5年2月5日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的管理,规范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信息发布行为,依法查处、打击涉及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广告法》、《枪支管理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材料、管制器具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从业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资质的单位以及从事危险物品相关工作的教学、科研、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单位。具体包括:

  (一)经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的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企业;

  (二)经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经公安机关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

  (三)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五)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

  (六)经国务院核材料管理部门核发《核材料许可证》的核材料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单位;

  (七)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弩制造企业、营业性射击场,经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管制刀具制造、销售单位;

  (八)从事危险物品教学、科研、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技术服务企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物品从业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信息,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信息,包括危险物品种类、性能、用途和危险物品专业服务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

  第六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第七条 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或者未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提供接入服务。

  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网站接入服务。

  第八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可供查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和营业执照等材料。

  第九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标明单位、个人购买相关危险物品应当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

  (一)购买民用枪支、弹药应当持有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

  (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三)购买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零售单位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个人消费者应当向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单位购买。批发企业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严禁零售单位和个人购买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四)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证明。

  (五)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六)购买核材料的单位应当持有国务院核材料管理部门核发的《核材料许可证》。

  (七)购买弩应当持有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使用的许可文件。

  (八)购买匕首、三棱刮刀应当持有所在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且匕首仅限于军人、警察、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购买,三棱刮刀仅限于机械加工单位购买。

  (九)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发布的危险物品信息不得包含诱导非法购销危险物品行为的内容。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接入网站及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定期对发布信息进行巡查,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危险物品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电信主管、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许可、登记备案、信息情况通报和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防范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险物品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违规危险物品信息提供服务的,依法给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在互联网上违法违规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和利用互联网从事走私、贩卖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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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的指导意见
农发[2015]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努力在优化农业结构上开辟新途径,推动农业发展挖潜力、提质量、增效益,开创中国特色农业发展新局面,现就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对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的认识

  2004年以来,我国粮棉油糖、肉蛋奶、果菜茶、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全面发展、供给充裕、品种不断改善、品质不断提升,农业区域、产业结构更趋合理,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2014年,粮食生产实现历史性的"十一连增",连续四年超过1.1万亿斤;农民增收实现"十一连快",连续五年超过国内生产总值和城镇居民收入增幅,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继续保持良好势头。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是高起点上的主动作为、主动调优。

  (一)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是提高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现实选择。当前,我国农业发展数量与质量、总量与结构、成本与效益、生产与环境等方面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资源环境硬约束与生产发展矛盾日益凸显。多年来资源条件已经绷得很紧,东北黑土地质量下降、部分地区耕地重金属超标、地下水超采、"北粮南运"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匹配等问题突出。农产品品种品质结构与居民消费快速升级不相适应矛盾日益凸显。优质化、多样化和专用化的农产品发展依然滞后,高品质的牛羊肉、奶类、果菜等农产品生产与消费需求尚有一定差距。种养结合不紧、循环不畅问题日益凸显。粮经饲结构不合理,种植业与养殖业配套衔接不够,地力下降与养殖业粪污未能有效利用并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程度较低。一二三产融合不足,农业比较效益低,市场竞争力不强的问题日益凸显。农产品加工水平和转化增值率依然偏低,农业的生态、社会、文化等功能挖掘不足,产业链条短、附加值不高,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弱。这些情况表明,我国农业发展已经到了转型升级的重要节点,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势在必行。

  (二)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面临难得历史机遇。农业连年丰收后,主要农产品供给充足;国内经济进入新常态,农产品消费、加工需求增长可能有所减弱,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提供了有利时机。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全面实施,使农业生产的保障重点将更加突出,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和资源空间。居民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未来优质安全农产品需求潜力巨大,人们不仅要求吃饱吃好,而且要求吃得安全营养健康,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带来了市场动力。国际农产品市场供给充足,大宗农产品库存消费比均处于历史高点,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提供了更多回旋余地。这些表明,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正面临着难得机遇,推动农业发展由注重数量增长向数量质量效益并重转变恰逢其时。

  (三)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绝不意味放松粮食生产。我国是人口大国,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头等大事。近年来我国粮食生产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随着人口增长、城镇化快速推进、工业用途拓展和消费结构升级,未来粮食需求将继续刚性增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因此,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绝不意味着放松粮食生产,必须跳出粮食生产与农业结构调整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势,把稳定粮食产量作为前提,把提升粮食产能作为根本,构筑稳固牢靠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牢牢端在自己手上,走出一条二者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新路来。

  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抢抓机遇、主动入位,积极稳妥推进农业结构调优调精调深,努力实现我国农业发展在高起点上再登新台阶。

  二、明确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一号文件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前提,以数量质量效益并重、竞争力增强、可持续发展为主攻方向,以布局优化、产业融合、品质提升、循环利用为重点,科学确定主要农产品自给水平和产业发展优先序,更加注重市场导向和政策支持、更加注重深化改革和科技驱动、更加注重服务和法治保障,加快构建粮经饲统筹、种养加一体、农牧渔结合的现代农业结构,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底线思维,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牢牢守住粮食生产不滑坡、耕地不搞农转非的底线,将耕地面积稳定在18亿亩以上,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6亿亩以上,谷物播种面积稳定在14亿亩以上,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自给能力达到100%。

  ——坚持理念创新,拓展农业发展的广度深度。拓展视野、创新思维,牢固树立大生态理念,促进可持续发展;树立大食物理念,面向整个国土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树立大市场理念,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树立大农业理念,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树立大科技理念,推进种机技配套、产学研协同。以新理念引领农业向广度、深度进军,引导农民念好"山海经"、唱好"林草戏"、打好"果蔬牌",促进农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

  ——坚持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根据主要农产品自给水平和生产优先序,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在品种上,主要保谷物、重点保口粮,统筹兼顾棉油糖、蔬菜等其他农产品生产。在区域上,重点促进粮食主产区提升产能、农牧结合、粮经饲兼顾,努力提升大中城市的"菜篮子"产品自给能力,解决好资源过度利用和生态环境突出地区的生态修复、污染治理和资源保护问题。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综合考虑产业基础、区位优势、市场条件、资源禀赋等各方面因素,优先发展比较优势突出的产业或产品,做大做强、做优做精,培育壮大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主导产品、支柱产业和特色品牌,防止盲目跟风现象,避免产业同构、同质竞争,将比较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产品优势、竞争优势。

  ——坚持市场导向,尊重农民意愿。遵循经济规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利用市场信息和市场办法引导、指导农业生产,尊重农民意愿和经营自主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政府重点是做好规划引导和服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大政策扶持和创造良好市场环境,充分调动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积极性,不搞强迫命令和行政瞎指挥,不搞一刀切和大跃进。

  (三)主要目标

  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的主要目标是实现"两稳两增两提"。"两稳",即稳定粮食产量和粮食产能,实现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两增",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农业整体素质提升和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两提",即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农业发展由数量增长为主真正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上来,由依靠资源和物质投入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

  三、准确把握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的重点任务

  (一)以"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藏粮于民"为着力点,调整优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实现路径。着眼于稳定面积和提高地力,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农田,大幅度提升耕地质量,将粮食产能落实到田头地块,实现"藏粮于地"。着眼于提高单产和提升品质,加快新品种繁育,大规模开展高产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应用综合技术,健全农业科技创新、农技推广的激励机制,力争在种业等关键领域取得突破,实现"藏粮于技"。着眼于调动农民种粮储粮积极性和提升农民素质,完善粮食生产支持保护政策体系,保证农民种粮合理收益;改善生产经营者的储粮条件,保持和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烘干和储备规模,减少粮食产后损失;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造就一支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高素质职业农民队伍,实现"藏粮于民"。

  (二)以构建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农业生产新格局为目标,调整优化区域生产力布局。在综合考虑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以农业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准,因地制宜,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草则草、宜牧则牧、宜渔则渔,构建优势区域布局和专业生产格局,提高农业生产与资源环境匹配度。东北地区要提升口粮生产能力,在地下水开采较重的三江平原地区合理控制水稻种植面积,加强节水灌溉设施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与水库和灌渠建设相配套,改井灌为渠灌,保护地下水资源;推广粮豆轮作,适当减少高纬度区玉米种植面积,扩大大豆种植面积;在农牧交错带,积极推广农牧结合、粮草兼顾、生态循环种养模式,大力发展优质高产奶业和肉牛肉羊产业,推广种养专业户和家庭牧场繁育、规模场标准化育肥。华北地区要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总体要求,稳定粮食生产能力,适度调减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的小麦种植,选育推广耐旱节水作物,调整种植制度,适度发展粮草轮作、粮肥轮作。稳定生猪、肉禽、蛋禽、牛羊养殖规模。长江中下游地区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稳定粮油生产能力。退减重金属重度污染区的水稻种植面积,发展棉麻、花卉等非食用农产品,调整重金属中轻度污染区水稻种植、发展低积累品种作物和豆科牧草等培肥地力作物种植;推进畜禽养殖适度规模化,在人口密集区适当减少生猪养殖规模,发挥水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名优水产品生产。华南地区要巩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定水稻、甘蔗、蔬菜面积和大宗畜产品生产,加快发展现代畜禽水产种业和热带水果产业,发展具有出口优势的水产品养殖。西北地区要保护生态环境,在年降水量300mm以下的旱作地区继续实施压夏扩秋,适度调减小麦种植面积,扩大马铃薯、牧草种植面积;在绿洲农业区稳定棉花、瓜果种植面积,发展设施蔬菜和特色园艺产业;在农牧交错区通过坡耕地退耕还草、粮草轮作,积极发展草牧业;在草原牧区要推进草畜平衡,推广划区轮牧、舍饲半舍饲,恢复草原生态。西南地区要促进农民增收,严格保护平坝水田,稳定水稻、玉米面积,扩大马铃薯种植,大力发展园艺作物、中草药等特色农作物生产,合理开发利用草地资源和水资源,发展生态畜牧业和特色渔业,加快农业生态环境修复与治理。

  (三)以"保、调、稳、扩"为重点,调整优化粮经作物生产结构。在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基础上,坚决保住水稻、小麦口粮生产,确保8亿亩的口粮种植面积。大力发展优质专用小麦,稳定北方粳稻和南方双季稻种植面积。适度调整主产区玉米生产结构,因地制宜发展饲用玉米、青贮玉米和优质牧草。稳定发展棉油糖生产,巩固新疆棉花、广西和云南甘蔗、长江流域油菜等传统优势区域生产能力,确保一定的自给水平。积极扩大大豆、杂粮、薯类等其他作物生产面积,推进马铃薯主食开发和产业化,发展北方城市冬季设施蔬菜,巩固提升南菜北运冬季瓜菜生产能力,发展西部特色高原蔬菜,保证区域和季节均衡供应。

  (四)以"粮草兼顾、农牧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调整优化种养结构。充分挖掘饲草料生产潜力,大力发展草牧业,形成粮草兼顾、农牧结合、循环发展的新型种养结构。积极推进饲用粮生产,在粮食主产区,按照"以养定种"的要求,积极发展饲用玉米、青贮玉米等,发展苜蓿等优质牧草种植,进一步挖掘秸秆饲料化潜力,开展粮改饲和种养结合模式试点,促进粮食、经济作物、饲草料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拓展优质牧草发展空间,合理利用"四荒地"、退耕地、南方草山草坡和冬闲田,种植优质牧草,加快建设人工草地,加快研发适合南方山区、丘陵地区的牧草收割、加工、青贮机械,大力发展肉牛肉羊生产,实施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优化畜产品供给结构。加快发展循环农业,根据资源承载力和农业废弃物消纳半径,合理布局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有机肥生产设施,积极发展资源利用节约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废弃物利用资源化等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大力推广绿肥种植,因地制宜推广稻田养鱼(虾、蟹)、鱼菜共生等技术。

  (五)以"做强一产、做优二产、做活三产"为途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进龙头企业集群集聚,拓展农业多功能,依托龙头企业将产业链、价值链与现代产业发展理念和组织方式引入农业,延伸产业链、打造供应链、形成全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融合互动。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大力开展加工业示范县、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特色产区、重点销区及关键物流节点梯度转移,打造农业产业集群,形成加工引导生产、加工促进消费的格局。建设一批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专用原料基地与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园区、物流配送营销体系紧密衔接。积极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提升农产品加工产品副产物综合利用水平,推动主食加工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发展。加快推进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的有机衔接,改造升级农产品产地市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与实体流通相结合的物流体系,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大力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引导发展传承农耕牧渔文化、科学普及体验的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大力挖掘农村文化资源,强化农业产品、农事景观、乡土文化的创意设计,提高农业整体效益。

  (六)以"改进品种、提升质量、创建品牌"为抓手,调整优化产品结构。瞄准市场需求,增加市场紧缺和适销对路产品生产,大力发展绿色农业、特色农业和品牌农业,把产品结构调优调高调安全,满足居民消费结构升级需要。加强优质农产品品种研发、推广,着力选育引进一批有竞争力的名特新优农产品,促进农作物品种的升级换代。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积极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抓紧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源头治理、过程管控和质量追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农产品品牌营销推介,建立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大力发展会展经济,培育一批知名农产品品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扩大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推进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实施,大力发展一乡(县)一业、一村一品。

  四、强化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的政策措施

  (一)强化政策扶持,完善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的政策支撑体系。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各项现有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推动新增补贴向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倾斜,支持重金属污染治理区、地下水超采区调整种植结构,支持粮改饲和种养结合型循环农业试点,探索开展粮豆轮作、粮肥轮作、退耕种草补贴试点。大力推广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秸秆、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和农用残膜回收区域性示范。完善价格调控政策。推动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探索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因地制宜,积极推动健全蔬菜、水果、水产品、重要畜产品等"菜篮子"产品分类调控制度。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积极创新农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和激励金融资本参与农业结构调整优化,支持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和产业化经营。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费补贴标准,积极发展商业性、互助性农业保险,探索将区域主要特色农产品纳入保险保费补贴范围,提升风险保障水平。完善试点示范政策。支持引导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农村改革试验区、大型垦区率先调整优化农业结构,选择重点区域建立示范基地,发挥其先行先试作用。

  (二)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的物质装备条件。协同国土部门用3年时间,从特大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着手,重点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地区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按照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方案,推动整合各类资金,集中连片开展建设,确保建设质量。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将口粮生产能力落实到田块地头,保障措施落实到具体项目。实施好海南、甘肃、四川三大种业基地建设。用好奶牛、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资金,示范建设一批农牧渔结合、循环生态的园艺作物标准园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引导循环农业发展。开展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东北黑土地保护、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加强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农产品初加工设施建设,继续实施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建设优势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加工技术集成基地,扶持加工专用原料基地建设。继续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着力加强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

  (三)强化科技创新驱动,激发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的现代要素活力。发挥全国农业科技协同创新联盟作用,开展重大农业科技协同攻关,推动在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加工技术、生态环保和粮食绿色增产模式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积极发挥种业创新在农业结构调整优化中的先导作用,以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为抓手,加大对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等的支持力度,尽快培育一批高产、稳产、优质、抗逆、适应机械化生产的突破性新品种。以主产区、产粮大县和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继续加大高产创建支持力度。开展分区域、分作物标准化的高产高效、绿色可持续技术模式攻关,加大各区域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遴选支持,加强稳产增产、抗灾减灾、农业机械化关键技术的集成应用。实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强化农机与农艺融合,创建一批全程机械化示范区。强化信息服务,推进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加快村级信息服务站(员)建设。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参与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实施每年万名现代青年农场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示范带动农业结构调整优化。

  (四)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调整优化农业结构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通过贴息贷款、项目支持等方式,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发展适度规模种养业、生态循环农业。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鼓励合作社兴办加工流通实体,大力发展农社对接。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增强开拓市场和带动农户的能力,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按照有关规定,在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前提下,落实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政策。积极开展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重点支持代耕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的强大合力。各级农业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把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科学制定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政策和资金保障。坚持试点先行,结合本地实际、产业特征和市场需求,稳步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宣传推广典型做法,通过以点带面,带动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农业综合执法力度,确保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有法可依、依法推进。

附件:
农发[2015]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FZJHS/201502/P020150217372410262890.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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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5〕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现转发给你们,如有PPP项目,请严格按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税务总局采购中心联系。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498164/part/1498215.tif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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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教技发[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深化高校科技奖励改革,进一步发挥科技奖励的导向职能,体现高校特色,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我部对2009年4月发布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5年2月4日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用以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包括下列奖项:

  (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

  (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

  (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教学和人才培养密切结合,激励青年学者,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一等奖、二等奖,对于特别优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不分等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20项。

  第五条 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设委员20-30人,由经遴选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组成,由教育部聘任。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每次换届人数不低于1/3。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审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提名推荐的特等奖候选项目和评审出的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审定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对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奖励委员会的审定结果报教育部批准。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为奖励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由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并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情况,每年对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整,调整比例不低于1/3,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评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提名推荐特等奖候选项目,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章 申报与提名推荐条件

  第八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同类研究的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指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行或出版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已应用。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代表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或者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三)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

  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计划或方案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十条 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为主要作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并由国外学术机构或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其中含专利类)(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前,不得推荐。

  技术发明奖(专利类)应为具备已被授权发明专利的或已被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科研成果(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该项技术发明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是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在实施该项技术发明中做出重要贡献。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发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对该项发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或实施该发明技术的单位。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专利类)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专利的发明人及在实施该专利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主要完成单位是指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单位。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中含推广类和科普类)(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在科学普及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成果经过2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推广类)的成果应具备: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形成产业规模或达到一定的应用覆盖面。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科普类)的成果应具备: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造手法有重要创新,创作难度较大,成品质量达到同类产品中的优秀水平;社会效益显著,普及面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对科普作品创造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五)在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养、普及科技知识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八条 青年科学奖授予长期从事基础性科学研究并取得了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成果的在校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候选人应具备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良好的科学道德、扎实的学术素养和高尚的师德风尚,潜心科学研究,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具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与较强的科研发展潜力。

第三章 推荐办法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推荐、评审一次。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中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经学校批准,由学校直接向奖励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推荐;

  (二)地方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需经学校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向奖励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推荐;

  (三)3名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联署向奖励工作组织管理部门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2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当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推荐,但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高等学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方面的成果,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当年一等奖拟授奖项目中特别突出的成果提名推荐为特等奖。

  第二十四条 青年科学奖实行提名推荐制。候选人须由提名人以书面方式推荐。提名人主要包括:

  (一)中国科协管辖的有关学会;

  (二)有关高校校长;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教育部奖有关获奖人;

  (四)在高校工作的两院院士(3名以上联名)。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回避,并书面提出理由。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一)已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二)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第二十七条 申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

  第二十八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无实质性进展,原则上须间隔一年推荐。

  第二十九条 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相关材料。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并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并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际相关学术领域中具有引领作用、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科学发现,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很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或具有显著的应用前景,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主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可评为二等奖。

  (三)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专利类)的评审标准为:

  (一)发明专利类:发明原创性强,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促进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二)实用新型专利类:技术方案构思独特、新颖,技术上有很大的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第三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三个方面制定评审标准,分别为:

  (一)技术开发: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很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国家安全: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很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四)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特别明显的项目,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推广类)的评审标准为: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机制、方法、措施有效,已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成果转化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效果显著,可评为一等奖;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机制、方法、措施有效,已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成果转化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效果明显,可评为二等奖。

  第三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科普类)的评审标准为:作品在表达科学技术知识的视角和方法方面具有重大创新,能够准确进行科学描述,内容通俗易懂且为大众所广泛欢迎,对于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养、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发挥重要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在表达科学技术知识的视角和方法方面具有较大创新,能够准确进行科学描述,内容通俗易懂且为大众欢迎,对于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养、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发挥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第三十六条 青年科学奖的评审标准为:致力于科学前沿,独立开展基础性学术研究的能力强;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原创性成果,产生了一定的国际学术影响;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并取得有效成绩;学术思想活跃,具有很好的学术发展前景。

  第三十七条 坚持科技贡献为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依据,同时充分考虑科技成果在人才培养和提高教学质量,以及科学普及、师德风尚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在科技成果水平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对同时在教书育人或科学普及方面也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取得的成果给予优先奖励。

第五章 评审和授予

  第三十八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推荐时间、推荐书等是否符合要求。推荐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还需审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送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审。

  (二)在通信评审的基础上,召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提出建议奖励种类、奖励等级、奖励人员和单位。

  (三)对特等奖候选项目推荐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评审,应由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委员的2/3多数表决通过;提名推荐的一等奖项目,应由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委员的2/3多数表决通过;二等奖项目应由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委员多于1/2的多数表决通过。

  (四)对于特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

  (五)召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会议,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四十条 为使评审结果公平、公正,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回避制度。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当年的评审专家,项目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参与本单位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前在本单位公示所推荐项目,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形式审查合格项目、奖励委员会审核审定通过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获奖项目和获奖人由教育部授奖,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处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可向异议受理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异议,除属弄虚作假和剽窃成果或成果有原则性错误的异议外,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第四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以及主要完成人、候选人学风师德存在重大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六条 推荐前公示期提出的异议由推荐单位处理,并在推荐材料中附上推荐项目公示报告。

  第四十七条 项目受理之后出现的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或延误。有关单位或推荐专家接到异议处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复议,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需要报请下一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专家评审委员会决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调查、核实、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视为弃权。

  涉及国家安全成果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评审组织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尊重科学精神,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并严守秘密。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由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等。

  第五十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由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报教育部,教育部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五十一条 参与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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