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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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科[2014]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部直属相关单位,部属高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工业和信息化技术创新体系,加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我们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1月25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也是制造业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工程建设,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共性技术的创新性研究,探索人才培育、技术产业化的创新模式,解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提高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新能力,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支撑工业转型升级,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业进行建设与管理,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南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认定,发布年度重点实验室认定通知;
  
  (三)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管理工作;
  
  (四)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其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作为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组织申报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所属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三)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以及运行经费等条件;
  
  (四)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条件

  第八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应在国内建有生产、科研基地;
  
  (二)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符合产业技术发展战略目标,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良好;
  
  (三)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
  
  (四)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在本研究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强、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五)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国内或行业内领先,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具备承担国家、部(省)重大科技项目的条件。高等学校类的依托单位应有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硕士、博士学位点;企业类的依托单位应具有跟踪国际新技术、支撑开发产品领先技术的能力;
  
  (六)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具有较强的转化及应用推广能力。
  
  第九条 具备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并符合认定通知要求的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可向组织申报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一个依托单位可以申请不同方向的多个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由组织申报部门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部属高校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鼓励由行业优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认定与授牌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采用认定方式确定,认定工作依照"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依托单位提交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申请书》进行书面评审或答辩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研究确定重点实验室认定建议名单,按程序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对公示中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实验室,经部长办公会审定,正式认定为重点实验室,并颁发证牌。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X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XXXX(依托单位的英文名称),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其中,XXXX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交流、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由依托单位推荐,组织申报部门出具意见,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经依托单位推荐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且不得由本重点实验室主任兼任。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应由相同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任期5年,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两次不出席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努力实现科技资源共享,促进国际国内学术交流,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合作等形式积极开展科研活动。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实行固定研究人员与流动研究人员相结合的制度(固定研究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50%),积极吸引国内外有成就的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进修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重点实验室要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研究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由骨干固定研究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注重仪器设备的管理,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程度,提高实验室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重点实验室的经常费用由实验室、依托单位自筹,鼓励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与企业合作开展研究,吸引社会力量投资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五条 确因学科发展,变更需要重点实验室名称或主要研究方向的情况,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报组织申报部门,经组织申报部门审核后,以正式公文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重点实验室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前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考核评估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估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重点实验室上报的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评估专家组认定评估材料不合格;
  
  (二)无特殊原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估材料;
  
  (三)上报材料内容严重不实或者数据存在虚假;
  
  (四)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评估报告,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撤销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在申请我部负责的有关重大科技专项和科研项目中,给予优先支持。对运行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申请书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6291195.files/n1629116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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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

  财教〔2014〕35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有关精神,为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高职教育")改革发展,整体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经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职院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现就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意义和原则

  (一)意义

  高职教育承担着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人力资源结构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高职教育经费投入总量持续增长,推动了高职教育事业实现快速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高职教育投入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多渠道筹措经费和财政生均拨款稳定投入机制还不够健全,高职院校总体投入水平仍然偏低,区域间差异较大;财政投入激励高职院校改革的导向作用不够明显;高职教育经费绩效管理基础薄弱,等等。新形势下,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进一步加大高职教育财政投入,逐步健全多渠道筹措高职教育经费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有利于推动高职教育深化改革,整体提高现代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有利于高职教育更好地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提供人才支撑;有利于促进就业和改善民生。

  (二)原则

  1.明确责任。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职业教育"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地方是建立完善所属公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责任主体,省级要统筹推动本地区全面建立完善公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中央财政引导各地建立完善公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举办高职院校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是建立完善所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责任主体,并负责落实相关经费。

  2.多元投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坚持政府投入的主渠道作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新增财政投入要向包括高职教育在内的职业教育倾斜。同时,防止财政"大包大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进一步完善多渠道筹措高职教育经费的机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采取直接投资或捐赠等形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促进高职教育经费投入稳定增长。

  3.促进改革。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建立完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要与深化校企合作等制度改革创新相结合,形成激励相容、奖优扶优的机制,促进高职院校面向市场、面向就业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4.注重绩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完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要与强化绩效管理相结合,将绩效理念和绩效要求贯穿于高职教育经费分配使用的全过程,体现目标和结果导向,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

  二、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地方为主建立

  1.明确实施范围。各地建立完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应当覆盖全部所属独立设置的公办高职院校。举办高职院校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参照院校所在地公办高职院校的生均拨款标准,建立完善所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

  2.科学合理确定拨款标准。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办学成本差异、财力状况以及学费收入等因素,同时,统筹协调公办高职院校与本地区公办普通本科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水平以及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生均投入水平,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标准(综合定额标准或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并逐步形成生均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3.发挥导向作用。各地在建立完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过程中,在注重公平的同时,要切实体现改革和绩效导向,以学生规模存量调整为重点,促进高职院校加强内涵建设。防止出现吃"大锅饭"和盲目扩招的问题。要向改革力度大、办学效益好、就业质量高、校企合作紧密的学校倾斜,向管理水平高的学校倾斜,向当地产业转型升级亟需的专业以及农林水地矿油等艰苦行业专业倾斜,引导高职院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和水平。

  (二)中央财政综合奖补

  从2014年起,中央财政建立"以奖代补"机制,激励和引导各地建立完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提高生均拨款水平,促进高职教育改革发展。中央财政根据各地生均拨款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体现绩效的事业改革发展情况、经费投入努力程度和经费管理情况等因素给予综合奖补。综合奖补包括拨款标准奖补和改革绩效奖补两部分,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高职教育改革发展。

  1.拨款标准奖补根据各地提高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的具体情况核定。2017年各地高职院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应当不低于12000元。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是指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0305高等职业教育"中,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高职院校发展的经费,按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央财政统一以省份为单位考核,不要求对辖区内高职院校平均安排。

  2017年以前,对于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尚未达到12000元的省份,中央财政以2013年为基期对各地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拨款标准奖补。具体奖补比例,根据东部地区25%、中西部地区35%的基本比例以及各省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对于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已达到12000元且以后年度不低于这一水平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拨款标准奖补并稳定支持。2017年,对于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仍未达到12000元的省份,除不再给予拨款标准奖补外,中央财政还将暂停改革绩效奖补;教育部将在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安排时予以必要限制,并对其高校设置工作予以调控。财政部、教育部将从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建立与完善、预算安排等方面,加强对各地高等职业教育投入情况的监测。

  2.改革绩效奖补根据各地推进高职院校改革进展情况核定。从2014年起,教育部每年从优化专业结构、深化校企合作、加快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高职教育、提升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对各地推进高职院校改革的进展情况进行监测。中央财政依据监测数据和相关统计资料,选取体现改革绩效导向的因素分配,并适当向高等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显著的省份倾斜、向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率先达到12000元且稳定投入的省份倾斜。2014-2017年,改革绩效奖补资金规模根据中央财政财力状况和各地高等职业教育改革进展情况等因素确定。2017年以后,当各地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全部不低于12000元时,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改革绩效奖补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要落实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建立完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尚未建立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省份要尽快出台,已建立生均拨款制度的省份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提高投入水平。举办高职院校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应尽快建立完善所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

  (二)强化省级督促引导。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引导举办高职院校的市、县级政府,落实建立完善所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所需经费。同时,要加强对民办高职院校的规范管理和科学引导,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促进民办高职教育发展。

  (三)着力推进改革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高职院校围绕发展现代高职教育转变办学理念,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合理确定办学定位,调整和设置专业,强化内涵建设,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将产教融合理念贯穿于人才培养工作各个环节,大力推进高职教育改革创新,促进各高职院校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水平、办出特色。

  (四)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高职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管理办法,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充分利用评价结果,调整完善支持所属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经费使用管理水平。

  (五)切实加强管理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数等信息真实准确。要加大对高职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所属高职院校严格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高职院校要切实加强管理,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预算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相关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财务信息,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财政部 教育部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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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废止《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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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政法函[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保证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落实到位,我部对取消和下放的教育行政审批涉及到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教研〔2006〕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研〔2006〕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发厅〔2009〕3号)。上述废止文件今后不得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教育部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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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
国办发〔201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五"时期以来,全国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上实施了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有效改善了公路行车安全条件。但是,我国幅员辽阔,公路点多、线长、面广,各地交通环境差异较大,部分公路尤其是农村公路安全隐患仍比较突出,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多发。为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要求,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同意在全国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抓手,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安全并举,紧紧抓住农村公路这一工作重心,按照"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方针,大力整治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安全设施,依法强化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促进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力整治事故多发易发路段隐患,满足公众安全出行基本需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中央部门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保障,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依法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破坏损害公路设施行为,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三)工作目标。
  ——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规划工作,健全完善严查车辆超限超载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并率先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约3万公里的安全隐患治理。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约65万公里农村公路的安全隐患治理。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全面排查治理现有公路安全隐患
  (四)全面总结普通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经验,吸收近年来相关标准规范和国内外公路安全隐患治理研究成果,进一步提高公路安全隐患防治水平,抓紧制定《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鼓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修订更高要求的公路隐患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2015年6月底前,各地区要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组织力量集中对所有公路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公路安全隐患底数,建立隐患基础台账。要根据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情况,坚持动态排查、定期复查。
  (六)各地区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列入治理计划,将隐患按照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实行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治理资金,确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对2015年底和2017年底前要求完成安全隐患治理的重点路段,要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做到重点治理、保障到位。
  (七)要根据公路状况、事故特征、交通流量等实际,科学判断改造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改造方案,注重整条路线的规模效益,科学有序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要按程序组织工程验收,确保隐患整改符合要求。对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在隐患治理完成后要组织开展治理效果评估,治理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继续挂牌督办。对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农村公路,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的,在隐患整治到位之前要对线路进行调整;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的,应当暂停营运。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安全性能不适应新情况的,应结合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及时升级改造;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要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要加大部门联合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惩治偷盗公路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
  (九)整合现有标准规定,吸收各地区经验做法,修订完善公路安全设施标准。建立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动态发展工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标准。着重研究修订低等级公路技术标准,结合农村、山区实际情况,确定线形指标及安全设施设置等相关技术要求,提高技术标准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十)新建、改建、扩建省级及以上公路时,公路建设投资应按有关要求,认真测算并计列安全设施,审批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审核,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并同步建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确保新建农村公路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的监督,确保不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十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切实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安全性,制定安全专篇。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对技术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指标,应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论证后确定,避免因过多使用指标下限造成安全隐患。
  (十二)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鼓励采用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吸收相应层级的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将安全设施作为验收重要内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
  四、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
  (十三)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收费企业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督促收费企业整治安全隐患,加强对治理计划和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
  (十四)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省级财政要根据地方实际进行补助,中央财政通过车辆购置税等多种渠道安排资金投入,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十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鼓励汽车制造、公路建设和公路运输、保险等相关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探索引入保险资金,拓宽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五、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
  (十六)积极推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不断投入交通技术监控等管理设备,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已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高速公路入口处等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等技术设备,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实行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全面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探索利用计重收费等检测数据加强治超执法管理。
  (十七)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严格追究非法生产、改装企业责任,坚决杜绝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出厂上路。对在用非法生产、改装的车辆要强制予以整改,对非法拼装的车辆要强制拆解。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违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抓紧清理、修订并逐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快落实公路货运车辆安装限载装置制度。
  (十八)加快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研究统一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格落实违法超载驾驶人记分制度,积极推广重点货运源头运政人员巡查和派驻制度,坚决遏制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运输。制定并落实治超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货运源头、车辆生产或改装源头和监管源头相关单位、部门及企业的责任。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者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研究推动将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十九)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有序组织实施。要加强督促检查,注重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程质量监督、项目资金管理、工程验收和养护管理等工作,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成平安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
  (二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编制本地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确保将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隐患整治低限指标落实到位,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工程规划建设向村道延伸。要尽快明确2015年工程建设任务、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因地制宜编制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项目,并将计划和项目开竣工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强化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路政执法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大路面执法力度,集中开展治超专项行动,严查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要重点整治非法改装车辆、货物源头装载、营运驾驶员管理等关键环节,从源头上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
  (二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并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地区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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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卫食品发〔201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全面履行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智库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现就建立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食品安全作为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本次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明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等职责。这些工作任务是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规政策性和科学技术性强,履职能力的要求高。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制度,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职、科学决策、妥善和科学应对社会关切提供重要的专业技术支持。
  (二)食品安全问题十分复杂、敏感,人民群众高度关注,要充分认识卫生计生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针对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专业队伍及其能力现状,迫切需要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通过明确食品安全首席专家(以下简称首席专家)的职责任务,协助行政部门打造专家团队,尽快培养一批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交流方面的骨干专家,进一步提高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逐步建立健全首席专家制度
  (三)首席专家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适应职责调整需要,在专业技术机构中选拔、培养的食品安全专业带头人。首席专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团队的作用,广泛收集、研判专业领域的观点和意见,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为开展食品安全公众交流提供科学解读。
  (四)国家级首席专家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会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遴选和管理,根据专业分工进行聘任。省级首席专家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负责遴选和管理,遴选范围为本辖区食品安全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每省(区、市)聘任1名。地市级及以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首席专家。
  (五)首席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良好的政治思想素养和职业道德,德才兼备、作风正派、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熟悉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在食品安全相关专业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并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长期从事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具有研究解决本领域食品安全实际问题的能力;善于开拓创新,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人际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首席专家实行聘任制,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拔:
  1.推荐。本着个人自愿和所在单位同意的原则,各有关单位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各推荐单位应当按照首席专家的有关要求对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和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2.遴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对推荐人选的专业特长、工作履历、工作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通过评审程序审核确定首席专家候选名单。
  3.聘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聘书,并向社会公开。
  三、规范对首席专家的日常管理
  (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首席专家的管理,建立考核评估制度,每年结合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对首席专家进行履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八)首席专家应当按照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团队的作用,围绕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和社会关注的问题,积极收集和追踪食品安全信息及发展动态,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提供专业信息和建议,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风险交流和科普宣传;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人才队伍的建设工作。首席专家应当带头保守工作秘密,不得以首席专家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四、完善保障措施
  (九)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做好本地区首席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并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探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本地区食品安全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扎实稳妥有效推进。
  (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各项措施,不断加强首席专家及其专家团队的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首席专家可优先参加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相关学术交流活动,带领专家团队优先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相关研究课题。
  (十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人才的激励政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食品安全首席专家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严格管理。
  (十二)各地应当以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制度的实施为契机,通过充分发挥首席专家的示范及领军作用,着力培养高水平的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人才,形成不同层次专业人才结构合理、梯次发展的良好局面,加快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人才队伍的建设。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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