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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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医学专业(暂行)》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医学专业(暂行)》的通知

教高[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化中医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中医人才培养质量,建立健全中医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教育部高等学校中医学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我国中医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医学教育标准,研究制定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医学专业(暂行)》(以下简称《标准》)。已经部分院校自评检测、试点认证,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现将《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以五年制本科中医学专业为适用对象,提出该专业教育必须达到的保证标准和发展标准,是该专业教育质量监控及教学工作自我评价的主要依据。教育部将根据此《标准》组织开展对本科中医学专业的认证工作。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有关高等学校。各有关高等学校在依据本《标准》开展教学工作自评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以便适时调整《标准》。

  附件: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医学专业(暂行).doc



教育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2年12月28日





附件: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医学专业
(暂行)






















2012年12月
目 录

前 言 1
第一部分: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4
一、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目标 4
二、知识目标 5
三、临床能力目标 6
第二部分:办学标准 7
一、宗旨和目标 7
二、教育计划 9
三、学生成绩评定 13
四、学生 16
五、教师 17
六、教育资源 19
七、教育评价 23
八、科学研究 24
九、管理和行政 25
十、改革与发展 26
前 言

   中医高等教育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建设与发展,实现了从传统教育方式向现代教育方式的转变,现代中医高等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医高等教育抢抓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在规模发展、结构优化、质量提高与突出特色、注重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国家医学人才培养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医药卫生改革对中医高等教育提出的要求,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促进中医高等教育改革,提高中医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高等学校中医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医教指委")受教育部委托,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指导和支持下,于2007年开始制订《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医学专业》(以下简称《标准》)。本着边试点认证、边修订完善的原则,先后对9所不同类型高校的中医学专业进行试点认证,并在广泛征求相关高校意见的基础上,历时5年,完成了《标准》制订工作。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以及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其他相关的法规和文件,并参考《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地区本科医学教育质量保证指南》、《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等制订。
   制订本《标准》的指导思想是:在遵循高等教育和医学教育规律的基础上,尊重中医人才成长规律,突出中医办学特色。
   本《标准》适用于本科中医学专业认证,包括学校自评、现场考察、提出认证建议和结论发布等。
   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以及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等民族医学类专业的本科教育,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或制订相应的教育标准。
   本《标准》包括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30项)和办学标准(10个领域)二个部分。
   在办学标准中,分为保证标准(43项)和发展标准(23项)二个层次。
   保证标准:是本科中医学专业教育的最基本要求和必须达到的标准。各高校的本科中医学专业都必须据此制订教育目标和教育计划,建立教育评估体系和教学质量保障机制。
   保证标准以"必须"这一词语表示。
   发展标准:是本科中医学专业教育提高办学质量的要求和应该力争达到的标准。各高校的本科中医学专业应据此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中医学专业的可持续发展。
   发展标准以"应该"或"能够"词语表示。
   本《标准》尊重各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鼓励办出专业特色。
   本《标准》以本科中医学专业教育为适用对象。
   本《标准》应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国家和中医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注】本标准中"注释"与"正文"同等效力。
   
第一部分: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中医学专业教育的总体目标是培养能够从事中医医疗以及预防、保健、康复工作的毕业生,并为他们将来在中医教育、科研、对外交流、文化传播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奠定基础。中医学专业毕业生应具备良好的人文、科学与职业素养,较为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底蕴,较为系统的中医基础理论与基本知识,较强的中医思维与临床实践能力,较强的传承能力与创新精神;掌握相应的科学方法,具有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能力。最终达到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一、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目标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诚实守信,忠于人民,志愿为人类健康而奋斗。
   (二)热爱中医事业,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方法与手段,将预防疾病、祛除病痛、关爱患者与维护民众的健康利益作为自己的职业责任。
   (三)重视患者的个人信仰、人文背景与价值观念差异。尊重患者及家属,认识到良好的医疗实践取决于医生、患者及家属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沟通。
   (四)尊重生命,重视医学伦理问题。在医疗服务中,贯彻知情同意原则,为患者的隐私保密,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位患者。
   (五)具有终身学习的观念,具有自我完善意识与不断追求卓越的精神。
   (六)具有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于自己不能胜任和安全处理的医疗问题,主动寻求其他医师的帮助。
   (七)尊重同事和其他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八)具备依法行医的观念,能够运用法律维护患者与自身的合法权益。
   (九)在应用各种可能的技术去追求准确的诊断或改变疾病的进程时,能够充分考虑患者及家属的利益并发挥中医药卫生资源的最大效益。
   (十)具有科学的态度,具有批判性思维和创新精神。
   二、知识目标
   (一)掌握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基本知识和科学方法,尤其是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哲学、文学、史学等内容,并能用于指导未来的学习和医疗实践。
   (二)掌握中医学基础理论与中医诊断、中药、方剂、针灸、推拿等基本知识。
   (三)掌握中医经典理论,了解中医学术思想发展历史和主要学术观点。
   (四)掌握中医药治疗各种常见、多发病的临床诊疗基本知识。
   (五)掌握中医养生、保健、康复等基本知识。
   (六)掌握必要的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基本知识。
   (七)掌握必要的药理学知识与临床合理用药原则。
   (八)熟悉必要的心理学与医学伦理学知识,了解减缓病痛、改善病情和残障、心身康复及生命关怀的有关知识。
   (九)熟悉预防医学与全科医学知识,了解常见传染病的发生、发展、传播的基本规律和防治原则,以及中医全科医生的工作任务、方式。
   (十)熟悉卫生法规,了解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临床能力目标
   (一)具有运用中医理论和技能全面、系统、正确地进行病情诊察、病史采集、病历书写及语言表达的能力。
   (二)具有正确运用中医理法方药、针灸、推拿等治疗方法对常见病、多发病进行辨证论治的能力。
   (三)具有运用临床医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系统体格检查的能力。
   (四)具有合理选择现代临床诊疗技术、方法和手段对常见病、多发病进行初步诊断、治疗的能力。
   (五)具有对常见危急重症进行判断以及初步处理的能力。
   (六)具有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有与同事和其他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等交流沟通与团结协作的能力。
   (七)具有对患者和公众进行健康生活方式、疾病预防等方面知识宣传教育的能力。
   (八)具有信息管理能力,能够利用图书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研究医学问题及获取新知识与相关信息。
   (九)具有阅读中医药古典医籍以及搜集、整理、分析临床医案和医学相关文献的能力。
   (十)具有运用一门外语查阅医学文献和进行交流的能力。
   第二部分:办学标准
    
   一、宗旨和目标
   (一)宗旨和目标。
   保证标准:
   1.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明确中医学专业的办学定位、教育理念、培养目标、质量标准和发展规划等,并使本专业主要利益方周知。
   2. 中医学专业的宗旨和目标必须根据国家与区域经济社会需求以及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适时更新并有效实施。
   [注释]
   主要利益方包括学校的领导及专业负责人、教职人员、学生、相关职能部门。
(二)宗旨和目标的确定。
   保证标准:
   中医学专业的办学宗旨和目标必须经主要利益方研究后由学校教学(学术)指导委员会确定。
   发展标准:
   中医学专业办学宗旨和目标的确定能够以广泛利益方的意见为基础。
   [注释]
   广泛利益方包括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教育及卫生机构、用人单位、毕业生及学生家长等。
(三)学术自治。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专业的院系必须能够根据规划要求,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自主决定人员的任用和自主分配所拥有的教育资源。具有明确的政策保证教职人员充分参与教育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制订与决策,围绕教学需要开展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工作。
(四)学科交叉。
   保证标准:
   中医学专业必须得到学校人文社会学科及其他自然学科的学术支持。
   发展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应该制订专门的政策促进其他学科与中医学的交叉与渗透。
   2. 开设中医学专业院系能够积极与其他机构交流,促进学科合作并取得成果。
   [注释]
   学术支持包括选修课程共享平台、跨学科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五)教育结果。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根据学生毕业时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制订教育目标和教育计划。通过教育计划的实施和学业成绩评定,确定学生在有效修业期内完成学业并达到上述要求,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医学学士学位。
   二、教育计划
(一)课程计划。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制订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课程计划,并及时根据社会需求及中医药事业发展、医学科学进步和医学模式的转变进行修订与调整。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制订的课程计划必须明确课程目标。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注重课程计划和课程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体现加强基础、提高能力、注重素质、发展个性的原则。
   4.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安排满足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的实践教学环节。
   5.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向学生明确课程设置及基本要求。
   发展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应该积极开展课程改革,整合教学内容,优化课程体系。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能够为学生个性发展提供专门政策与机制支持,并在个性培养中形成特色。
(二)教学方法。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重视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以学生为中心,以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目的,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终身学习能力。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引入师承教育的有效方法,促进学生对中医学术的传承,以培养学生的中医思维能力。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应该广泛采用案例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方法并取得成果。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素质教育课程。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思想道德修养和素质教育课程。
   发展标准:
   思想道德修养和素质教育课程能够与中医学专业教育有机结合,并有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科学方法教育。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在教学期间实施科学方法教育,注重学生科学素养与批判性思维的养成。
(五)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课程。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在课程中安排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课程,并融入中医人文精神及中医学专业特色,以适应中医学科发展及日益变化的人口、文化和卫生保健事业的需求。
   [注释]
   相关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教学课程传统意义上是指哲学、中国传统文化、医学史、医学伦理学、医患沟通、心理学、社会医学、卫生法学,行为医学等,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
(六)中医学基础、经典与临床等课程。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中医学基础、中医经典、中医临床课程。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应该鼓励开设旨在夯实学生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与中医临床实践相融合的创新性课程,并在培养学生中医思维与临床能力中取得成效。
   [注释]
   中医学基础课程传统意义上是指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中医经典课程传统意义上是指内经、伤寒、金匮要略、温病学等,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中医临床课程传统意义上是指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等,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
(七)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课程。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必要的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课程。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能够积极推进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课程体系与课程内容的改革。
   [注释]
   基础医学课程传统意义上是指人体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生物化学、生理学、病原生物学、医学免疫学、药理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等,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
   临床医学课程传统意义上是指诊断学基础、内科学、传染病学、外科学、妇产科学、急诊医学、全科医学等,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
(八)预防医学。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预防医学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疾病预防和公共卫生意识,并在课程中融入中医养生、保健内容。
(九)实践教学。
   保证标准:
   1. 中医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必须科学、完整、有序。实验、见习、实训、实习等主要实践环节必须具有教学大纲、实验实训指导并有效实施。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为学生提供接触患者的机会,在确保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临床实践,并保证足够的临床实践时间。
   发展标准:
   1. 中医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应该具有特色。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应该保证每位学生能够在学习的早期接触患者。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实践教学应该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提供平台并有效提高学生创新能力。
(十)课程计划管理。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有专门的职能机构负责课程计划管理,以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课程计划管理机构必须尊重主要利益方的意见。
(十一)与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职业发展的联系。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院系在制订教育计划时必须考虑到与毕业后教育的有效衔接,并使毕业生具备接受毕业后医学教育与继续职业发展的能力。
   三、学生成绩评定
(一)学业成绩评定体系。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建立学生学业成绩的全过程评定体系,对学生考核类型及成绩评定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评定方法必须符合并强化中医学专业的培养目标。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进行评定体系的研究。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为目标,进行考核方案的改革。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应该不断开发并运用先进的考核方法如多站式客观结构化临床考试、计算机模拟病例考试、中医辨证论治综合能力考核等。
   [注释]
   评定体系包括形成性和终结性评定方法。形成性评定方法包括课程作业、论文、实验报告、实习报告、学习过程的总结与反思等。终结性评定方法包括课程结课考试及毕业综合考试等。
(二)考试和学习的关系。
   保证标准:
   中医学专业的成绩考核必须确保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目标,必须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学习与发展。
   发展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应该提倡综合性考试,以鼓励学生融会贯通地学习。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应该提倡学生自主评估,以培养学生对自己学习行为负责的态度并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三)考试结果分析与反馈。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在考试结束后必须运用教育测量学方法对考试结果进行考试分析与结果反馈,并建立相关机制使分析和反馈不断改进、提高考试质量。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应该建立个性化和结构性考试结果反馈制度。
   [注释]
   1. 考试分析包括整体情况、考试信度与效度、试题难度和区分度,以及问题分析等。
   2. 个性化反馈指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反馈和指导,结构性反馈指对考核的不同内容进行分类反馈与指导。
(四)考试管理。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订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2. 考试试题必须定期更新。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积极推进考试改革,对教师定期进行考试理论的培训,以不断提高命题、考试的质量。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应该定期分析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结果并有效提高考试质量。
   四、学生
(一)招生政策。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政策,制订本专业招生的具体规定。
   2. 中医学专业的招生章程必须向社会公布,包括专业介绍、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奖学金设立、申诉机制等。
   3. 中医学专业的招生政策必须根据社会和行业需求进行定期审查和调整。
(二)新生录取。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依据自身的办学条件、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科学地确定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
   2. 中医学专业在录取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并与广泛利益方进行协商,根据社会需求,及时对招生规模和录取标准做出调整。
(三)学生支持与咨询。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学生提供适当的支持与咨询服务。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在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指导下开展学生工作,以提升学生能力、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不断更新学生工作理念,探索学生工作新模式。
   [注释]
   学生支持与咨询服务包括医疗卫生,心理咨询、就业指导,为残障学生提供合适的住宿,实施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制度等。
(四)学生代表。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吸收学生代表参与学校管理、教学改革、课程计划的制订和评估,以及其他与学生有关的事务。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支持学生依法成立学生组织。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为学生活动提供固定的设备和场所,开展课外活动。
   [注释]
   学生组织包括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方面的相关团体。
   五、教师
(一)聘任政策。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配备足够数量的教师,保证教师队伍结构合理。中医学各学科课程必须专设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以满足教学需要。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明确规定教师职责并严格实施,教师聘任标准应使教师周知。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定期对教师的绩效进行评估检查。
   4. 中医学专业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的中医信念,以及与其学术等级相称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并承担相应的课程和规定的教学任务。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能够制订专门政策引进和聘任高水平中医人才。
   [注释]
   足够数量的教师指中医学专业配置的教师数量必须符合学校的办学规模和目标定位,符合教育规律,生师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师资政策及师资培养。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师资政策并能有效执行。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制订相关制度保证教师教学、科研、服务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并确保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建立教师直接参与教育计划制订等有关决策的机制。
   4.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制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保证教师的培养和交流,积极为教师提供专业发展的机会。
   5.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制订措施确保担任中医学基础课程的教师不脱离临床实践。
   6.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建立相关制度,确保教授为本科生授课。
   发展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应该建立专门的教师教学发展机构。
   2. 中医学专业的师资政策与培养措施,能够有效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并形成特色。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应该鼓励知名教授开设激发学生专业兴趣和学习动力的研讨课程。
   六、教育资源
(一)教育预算与资源配置。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有足够的经费支持,有可靠的经费筹措渠道支持中医学专业的发展。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对于教育预算和资源配置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与权利。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入效益。
(二)基础设施。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有足够的教育教学基础设施,确保教育计划完成。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对基础设施定期进行更新及添加,以改善学生的学习环境。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拥有医学实验室,以保证实验教学的完成,并建有旨在训练学生中医临床能力的实训中心。
   发展标准:
   1. 中医学专业的实验室与实训中心应该形成特色并具有示范价值。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应该具有较高水平的设施与场所供师生开展科学研究。
   [注释]
   基础设施指各类教室及多媒体设备、基础实验室和实验设备、临床示教室和临床教学设备、临床技能实训中心、中药标本馆、图书馆、信息技术设施、文体活动场所、学生食宿场所等。
(三)临床教学基地。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建立稳定的临床教学基地管理与建设体系,确保有足够的临床教学基地以满足临床教学需要。临床教学基地必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临床教学的领导与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临床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档案,强化实践教学质量管理,特别是加强对临床能力考试的管理。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拥有附属医院,其学生总数与附属医院床位总数的比例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建立稳定的临床教学基地管理体系与协调机制,加强临床教学基地教学基础设施的建设,并有不断提高临床师资队伍水平的政策与机制,以保证临床教学的需要。
   4.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加强全科医学实践教学。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应该重视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不断加大投入,实施相关认证制度,教学基地能够成为区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注释]
   临床教学基地按与高校的关系及所承担的任务,基本上可以分为附属医院(含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类。其中非直属附属医院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达到国家相关文件的要求;学校和医院双方有书面协议;教学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届以上的毕业生。
(四)图书及信息服务。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拥有图书馆和网络信息设施,并维护良好。必须建立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使师生可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获取信息,进行自主学习。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图书馆的建设和投入,每年图书文献资料购置经费及其占学校当年教育事业费拨款的比例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教育专家。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有教育专家参与教育决策。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建立与教育专家广泛交流的途径,使教育专家在人才培养中发挥作用。
   [注释]
   教育专家指来自本校、外校或国内外具有医学教育研究经历的教师、管理专家、教育学专家、心理学专家和社会学专家等。
(六)教育交流。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有与其他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政策与途径。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应该提供适当资源,促进教师和学生进行地区及国家间的交流。
   [注释]
   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其他开设本科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应含有相近学科专业高校)或其他卫生以及与卫生相关行业的教育机构(包括国外机构)等。
   七、教育评价
(一)教育评价机制。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建立教育评价体系,具有专门的教育评价机构,具有健全并有效实施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以确保课程计划的实施及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行。
   发展标准:
   1. 中医学专业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能够形成特色并具有示范价值。
   2. 中医学专业教育评价体系与机制应该与行业准入标准相衔接,并能够充分利用毕业生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信息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二)教师和学生的反馈。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建立相应机构,系统搜集和分析教师与学生的反馈意见,以获得有效的教学管理信息,为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三)利益方的参与。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吸收主要利益方参与教育评价,并考虑他们对教育计划提出的改进意见。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能够吸收广泛利益方参与教育评价,尊重他们对教育计划的改进意见并取得实效。
(四)毕业生质量。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建立毕业生质量分析制度,从毕业生工作环境中搜集教育质量反馈信息。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将毕业生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职业素质、就业情况等有关信息用于调整教育计划和改进教学工作。
   八、科学研究
(一)教学与科研的关系。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为教师或以学科为单位的教师团队提供基本的科学研究条件,开展在中医理论指导下的科学研究,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促进教学与科研相结合,专业建设与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开展中医学教育教学的研究,为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4.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建立教学与科研互动机制,通过科学研究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及科学精神。
(二)教师科研。
   保证标准:
   中医学专业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承担相应的科研项目,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并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应该鼓励教师或以学科为单位的教师团队开展继承中医学术思想、提高中医思维能力与诊疗水平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取得成果。
(三)学生科研。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学生创造参与科学研究的条件。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应该将科学研究活动作为培养学生科学素养和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并取得成果。
   九、管理和行政
(一)管理。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明确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及职能。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及其操作程序。
   3.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设立教学(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会必须包含主要利益方的代表。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的教学(学术)指导委员会应该包含广泛利益方的代表。
(二)行政管理人员。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建立结构合理的行政管理队伍,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岗位职责,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计划及其他教学活动的顺利实施。
   (三)与卫生机构的相互作用。
   保证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与社会和政府的卫生机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形成建设性的关系。
   发展标准: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应该与社会和政府的卫生机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广泛而有效的合作。
   十、改革与发展
   保证标准:
   1.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院系必须定期回顾、总结、分析、修订专业发展规划。
   2. 开设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必须根据医药卫生改革、中医药事业发展和医学科学的进步,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方面进行改革与建设,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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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民族院校:

  《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民委

   2013年1月14日



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是指由国家民委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项目。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负责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民委教改项目主要面向全国民族院校教育工作者择优立项,旨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不断提高民族高等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遵循民族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民族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以及教育教学中的新情况开展研究与改革。

  第四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与分类。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民族院校的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根据研究的内容,国家民委教改项目一般可分为8个类别。

  1.综合性研究:对民族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的战略性、全局性的研究与实践,主要包括教育教学理念、高校发展战略、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产学研用合作教育和重点工作推进措施等方面的探索。

  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针对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进行改革的项目,主要包括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理念、卓越人才培养、创新创业教育、学生学习分析与研究等方面的创新。

  3.课程与教材建设:面向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教材建设、多媒体教学课件开发等方面的改革项目。

  4.实践教学改革:主要包括实践教学体系与机制建设、创新性实验计划、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大学生自主创业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5.教育教学管理改革:促进高校科学管理的改革与实践,主要包括教学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基层教学组织建设、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体系、考试与评价制度的改革与实践、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等。

  6.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高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探索与实践,主要包括院系评估、学科专业评估、课程评估以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的常态采集机制等。

  7.师资队伍建设:主要包括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拔尖创新人才的培育、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科研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的提高、"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等。

  8.其他与人才培养及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有关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按选题价值和预期成果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1.重点项目(含委托项目)是指对解决民族院校教育教学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有重大意义,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或由国家民委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委托研究的项目。

  2.一般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民族院校教育教学中重点问题、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作用,能取得较好研究成果,并有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第六条 一般项目完成时间一般1~2年,重点项目完成时间一般2~3年。

  第七条 国家民委聘任成立专家组,在国家民委的协调指导下,负责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的规划、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评审、验收、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国家民委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民族高等教育建设与改革的实际需要,发布教改项目立项指南,为立项申报提供指导。

  第九条 各民族院校根据国家民委公布的立项指南以及各校申报限额,统一组织本单位的项目遴选和推荐申报工作。鼓励院校联合申报,鼓励并接受相关教育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并赞助国家民委教改项目,不受理个人申报项目。

  民族院校与其他院校或单位联合申报时,民族院校应作为第一申报单位,并作为项目归口管理单位。

  第十条 项目主持人组织填写《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由学校教改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推荐,经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

  第十一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组原则上不超过5人,部分委托项目和院校联合申报的重点项目根据任务需要可适当增加研究人员。项目主持人组织项目的申报与实施,每次限报一个项目,所申报的项目应避免重复立项。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记录。

  2.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组织项目研究与实施的能力。

  3.此前承担的国家民委教改项目已按规定结题。

  4.重点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相应研究基础。

  第十二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并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立项项目及其级别,并在国家民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 个工作日。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学校通知项目主持人按计划实施。项目所属学校要在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的研究与实践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民委组织专家对有关立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抽查或实地考察指导。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在项目结题前至少半年以上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单》,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民委审批备案:

  1.变更项目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

  2.改变项目研究内容或主要成果形式。

  3.由于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结题或中止项目研究。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民委将撤销项目立项,中止项目研究,追回已拨经费,三年内取消申报本项目和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资格,并视具体情况减少项目所属学校下一轮次申报项目的数额。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研究内容有较大政治问题或不良影响。

  3.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做出重大变更或无故中止项目。

  4.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5.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6.项目所在学校把关不严,管理松懈。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七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经费由项目所在学校资助或由项目组筹集。

  第十八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中的委托项目由项目委托单位资助。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院校财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并由院校主管教改项目的部门统一管理,项目所在学校要保证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教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应符合项目所在学校相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委托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委托单位相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院校教改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审核,对无故终止研究的项目停止核拨经费。

第五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于项目期内统一组织所承担项目的结题初步验收后,由国家民委组织专家进行最终验收,并评出优秀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主持人下载并填写《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书》(以下简称《结题验收书》)。

  第二十四条 结题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结题验收书》一式三份,项目研究报告一份,项目成果一份(包括成果被采用、转载及获奖等情况的证明及其他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如论文、教材、著作、课件、培养方案、获奖证书等)。结题验收材料的提交和报送根据有关通知的具体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立项要求,有关项目所提交的成果,须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中的一项:

  1.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与具体措施,研究成果,取得的成效及推广应用价值。

  2.论文:围绕研究内容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教研论文。

  3.教材:要突出教学改革和创新内容,须正式出版并被应用。

  4.多媒体教学课件或软件:须正式出版或被采用,说明其先进性、实用性、创新性和实效性。

  5.著作:要突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突出成果的社会效益和推广应用价值。

  6.其他:指导的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不含省部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一、二等奖。

  项目主持人必须有作为第一完成人的成果,项目参加人必须有相关成果。

  第二十六条 申请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经批准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2.未按计划完成研究或改革内容。

  3.必要的佐证材料不完整或数据虚假。

  4.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无实用价值。

  5.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其他侵权嫌疑。

  6.违犯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条例或有不良政治倾向。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时间以国家民委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八条 初次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暂缓结题,项目主持人须提出延期结题(最多不超过1年)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教改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民委备案。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完善相应材料、补充相应成果后,再次申请结题验收。

  第二十九条 在最终结题验收时被评为优秀项目的项目,由国家民委颁发优秀项目证书,由项目所在学校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三十条 需要进行成果鉴定的项目,可由学校或项目主持人向国家民委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成果鉴定材料(研究报告、研究成果主件)。成果鉴定采取会议评议或其他评议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成果鉴定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项目所在学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项目组成员回避所承担项目成果的鉴定。鉴定专家组应对项目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结果。鉴定结果由项目所在学校或项目主持人存档保管。

第六章 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教材、论文、软件、课件、专利等)公开发表或出版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重点、一般)研究项目"和项目编号。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研究成果归属国家民委和项目完成学校。

  第三十三条 国家民委鼓励相关高校采取积极措施和手段加强对教改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深化民族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的项目成果,项目所在学校应及时宣传、推广,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点击下载)
http://www.seac.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301250918386755698.doc
   2.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单(点击下载)
http://www.seac.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301250919467409792.doc
   3.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书(点击下载)
http://www.seac.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30125092146211123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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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民航业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民航业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促进民航业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精神,按照《分工方案》将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和细化,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间要主动密切协作。发展改革委、民航局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工作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月14日



促进民航业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加强机场规划和建设
  1.抓紧完善机场布局,加大建设力度。整合机场资源,加强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等都市密集地区机场功能互补。新建支线机场,应统筹考虑国防建设和发展通用航空的需要,同时结合实际加快提升既有机场容量。(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空管委办公室。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按照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原则,确保机场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大型机场应规划建设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注重机场配套设施规划与建设,配套完善旅客服务、航空货运集散、油料供应等基础设施。(发展改革委、民航局、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邮政局)
  3.着力把北京、上海、广州机场建成功能完善、辐射全球的大型国际航空枢纽,培育昆明、乌鲁木齐等门户机场,增强沈阳、杭州、郑州、武汉、长沙、成都、重庆、西安等大型机场的区域性枢纽功能。(民航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空管委办公室)
  二、科学规划安排国内航线网络
  4.构建以国际枢纽机场和国内干线机场为骨干,支线和通勤机场为补充的国内航空网络。重点构建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以上机场间的空中快线网络。加强干线、支线衔接和支线间的连接,提高中小机场的通达性和利用率。(民航局)
  5.以老少边穷地区和地面交通不便地区为重点,采用满足安全要求的经济适用航空器,实施"基本航空服务计划"。(民航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6.优化内地与港澳之间的航线网络,增加海峡两岸航线航班和通航点。(民航局、港澳办、台办)
  7.完善货运航线网络,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按照现代物流要求加快航空货运发展,积极开展多式联运。(民航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财政部、邮政局)
  三、大力发展通用航空
  8.巩固农、林航空等传统业务,积极发展应急救援、医疗救助、海洋维权、私人飞行、公务飞行等新兴通用航空服务,加快把通用航空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民航局、农业部、林业局、卫生部、交通运输部、科技部、财政部、海洋局)
  9.推动通用航空企业创立发展,通过树立示范性企业鼓励探索经营模式,创新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民航局、发展改革委)
  10.坚持推进通用航空综合改革试点,加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通用航空法规标准体系,改进通用航空监管,创造有利于通用航空发展的良好环境。(民航局、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空管委办公室)
  四、努力增强国际航空竞争力
  11.适应国家对外开放和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的新趋势,按照合作共赢的原则,统筹研究国际航空运输开放政策。(民航局)
  12.鼓励国内有实力的客、货运航空企业打牢发展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成为能够提供全球化服务的国际航空公司。(民航局、国资委、公安部、海关总署、财政部、质检总局)
  13.完善国际航线设置,重点开辟和发展中远程国际航线,加密欧美地区航线航班,增设连接南美、非洲的国际航线。巩固与周边国家的航空运输联系,推进与东盟国家航空一体化进程。加强国际航空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民航标准的制定。(民航局)
  五、持续提升运输服务质量
  14.要按照科学调度、保障有力的要求,努力提高航班正常率。建立面向公众的航班延误预报和通报制度,完善大面积航班延误预警和应急机制,规范航班延误后的服务工作。(民航局、公安部)
  15.推广信息化技术,优化运行流程,提升设备能力,保证行李运输品质。(民航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16.完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和实施方法,简化乘机手续,创新服务产品,打造特色品牌,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民航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安部)
  六、着力提高航空安全水平
  17.牢固树立持续安全理念,完善安全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落实生产运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推行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和安全问责制度,实行更加严格的安全考核和责任追究。(民航局、安全监管总局)
  18.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管理,严把飞行、空管、维修、签派、安检等关键岗位人员资质关。(民航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9.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安全运行管理新技术、新设备。(民航局、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20.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民航局、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
  七、加快建设现代空管系统
  21.调整完善航路网络布局,建设国内大容量空中通道,推进繁忙航路的平行航路划设,优化繁忙地区航路航线结构和机场终端区空域结构,增加繁忙机场进离场航线,在海洋地区增辟飞越国际航路。优化整合空管区划,合理规划建设高空管制区。(空管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航局)
  22.完善民航空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民航局、中央编办)
  23.大力推广新一代空管系统,加强空管通信、导航、监视能力及气象、情报服务能力建设,提升设备运行管理水平。(民航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气象局)
  八、切实打造绿色低碳航空
  24.实行航路航线截弯取直,提高临时航线使用效率,优化地面运行组织,减少无效飞行和等待时间。(民航局、空管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
  25.鼓励航空公司引进节能环保机型,淘汰高耗能老旧飞机。推动飞机节油改造,推进生物燃油研究和应用。(民航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能源局)
  26.制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对航空影响的对策措施。(民航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外交部、环境保护部)
  27.制定实施绿色机场建设标准,推动节能环保材料和新能源的应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财政部)
  28.建立大型机场噪音监测系统,加强航空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环境保护部、民航局)
  九、积极支持国产民机制造
  29.鼓励民航业与航空工业形成科研联动机制,加强适航审定和航空器运行评审能力建设,健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积极拓展中美、中欧等双边适航范围,提高适航审定国际合作水平。(民航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外交部)
  30.积极为大飞机战略服务,鼓励国内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的研发和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民航局)
  31.引导飞机、发动机和机载设备等国产化,形成与我国民航业发展相适应的国产民航产品制造体系,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和运行支持技术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大力推动航空经济发展
  32.通过民航业科学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带动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各地区结合自身条件和特点,研究发展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航空制造与维修、航空金融、航空旅游、航空物流和依托航空运输的高附加值产品制造业,打造航空经济产业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航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旅游局)
  33.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航空经济示范区试点,加快形成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临空产业集聚区。(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民航局)
  十一、加强立法和规划
  34.健全空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加强航空安全、空中交通、适航审定、通用航空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建立比较完备的民航法规和标准体系。(民航局、法制办、空管委办公室)
  35.编制全国空域规划和通用航空产业规划。(民航局、发展改革委、空管委办公室)
  36.完善《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发展改革委、民航局)
  37.各地区编制本地民航发展规划,要做好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规划的衔接。(民航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
  十二、加大空域管理改革力度
  38.以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空域资源为宗旨,加快改革步伐,营造适应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和军事航空和谐发展的空域管理环境,统筹军民航空域需求,加快推进空域管理方式的转变。加强军民航协调,完善空域动态灵活使用机制。科学划分空域类别,实施分类管理。(空管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航局)
  39.做好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配套工作,在低空空域管理领域建立起科学的基础理论、法规标准、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逐步形成一整套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发展特点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行方式。(空管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民航局)
  十三、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40.适应民航业发展要求,理顺民航业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民航系统各地区管理机构建设。(民航局、中央编办)
  41.加强民航业主管部门对民航企业的行业管理力度,完善国有大型航空运输企业考核体系,引导企业更加注重航空运输的社会效益。(民航局、国资委)
  42.完善航空安保体制机制,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确保空防安全。(民航局、公安部)
  43.全面贯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深化机场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在机场发展中的主体责任和相关职能。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逐步推进民航运输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完善民航机场和空管收费政策。(发展改革委、民航局)
  44.加快航油、航材、航信等服务保障领域的市场开放,鼓励和引导外资、民营资本投资民航业。(民航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十四、强化科教和人才支撑
  45.将民航科技创新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建立相应的国家级民航重点实验室。加强空管核心技术、适航审定、航行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动北斗卫星系统在民航领域的应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航局、空管委办公室)
  46.加快航空运输系统核心信息平台的升级换代,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增强民航装备国产化的实验验证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47.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加大飞行、机务、空管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强化民航院校行业特色,鼓励有条件的非民航直属院校和教育机构培养民航专业人才。(民航局、教育部)
  48.对民航行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薪酬待遇等实行倾斜政策,稳定民航专业人才队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航局)
  十五、完善财税扶持政策
  49.加大对民航建设和发展的投入,中央财政继续重点支持中西部支线机场建设与运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航局)
  50.加强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和使用,优化基金支出结构。(财政部、民航局、发展改革委)
  51.完善应急救援和重大专项任务的行政征用制度。(民航局)
  52.实行燃油附加与航油价格的联动机制。(发展改革委)
  53.保障机场及其综合枢纽建设发展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
  54.按规定实行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临空经济区按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规定实行相应的税收政策。继续在规定范围内给予部分飞机、发动机、航空器材等进口税收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民航局)
  十六、改善金融服务
  55.研究设立主体多元化的民航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民航局、证监会、工商总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56.完善民航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鼓励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担保。稳步推进国内航空公司飞机第三者战争责任险商业化进程。(银监会、民航局、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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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13号),特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1月8日



附件: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实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所需资金。

  各地应按照"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十二五"发展纲要确定的任务按期完成。

  第三条 "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康复。主要用于残疾康复、残疾预防、康复人才培养、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助;

  (二)教育。主要用于残疾儿童及青少年义务教育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中高等教育补助;

  (三)就业与扶贫。主要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盲人按摩培训补助;

  (四)托养。主要用于托养机构能力建设和托养服务补助;

  (五)文化。主要用于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和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补助;

  (六)其他。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确定的任务指标和预算编制要求,按时编制五年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一定五年,分年度安排。其中,补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分别列入中央部门预算;补助地方支出部分由财政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的"十二五"发展纲要任务指标进行分配,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

  各地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及时分配和下达各项资金,不得截留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十二五"发展纲要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及时编报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收支决算,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一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告;每年4月底前,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 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虚报、骗取、冒领、挤占、挪用、截留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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