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9日星期一

¹ØÓÚ½øÒ»²½ÂäʵÊܰ¬×̲¡Ó°Ïì¶ùͯҽÁƽÌÓýºÍÉú»î±£ÕϵÈÕþ²ß´ëÊ©µÄ֪ͨ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最新上架的200种图书由79折调到75折,会员折扣由85调到8折,会员积分后的折扣也相应下调。

网址: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

《新法规速递》推出绿色版,免安装

《新法规速递》软件2013年5月推出全新绿色版,免安装,复制文件夹即可备份!软件免费下载使用,可查询13万件法规本地查询,加入会员可每日更新及50万件法规云端检索。仅155元/年

网址: http://www.law-lib.com/law/newlaw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请订阅免费《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 每日向您发送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当前订户数:10万人。

Email:

最新图书

关于进一步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医疗教育和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医疗教育和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发〔201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国办发〔2012〕4号),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医疗、教育和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现重申以下要求:
  一、努力消除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社会歧视
  各地要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让群众正确认识和科学防治艾滋病,知晓日常生活接触不会传播艾滋病,排斥和歧视艾滋病患者无助于防治艾滋病,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恐惧心理,提高群众防治艾滋病知识的认知度。加大《艾滋病防治条例》普法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谐、文明、友善的价值理念,形成全社会共同抗击艾滋病、关心爱护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因地制宜地采取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教育力度,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二、切实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各项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医疗服务。各地要切实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有效降低感染艾滋病病毒孕产妇母婴传播风险。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要落实定期随访检测、抗病毒治疗和心理关怀等服务。要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医疗救治、救助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诊和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其医疗负担。
  (二)进一步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中统筹解决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资助问题,保证不让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因家庭困难上不起学或辍学。要加强对学校教师的宣传教育,增进教师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的了解,引导学生平等对待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时化解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心理问题,解决其学习困难。对少数入学困难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各地教育部门要妥善安排。
  (三)进一步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各地要全面落实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及《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要求,及时、足额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建立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规范管理,建立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联合审核上报机制,防止冒领、侵占现象的发生。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确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时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受艾滋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要用足用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慈善捐赠等相关政策和资源,切实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基本生活。
  三、依法保护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隐私
  各地要依法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隐私保护,未经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儿童的姓名、住址、学校、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公开。对于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信息的,依法进行处理。要教育和引导监护人和其他知情人避免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感染状况和其他信息告知无关人员,防止因信息泄露对儿童生活、学习、心理等方面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四、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教育和民政部门要加大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医疗、教育和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对推诿或者拒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入学、就医,以及截留、冒领或不按照规定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和民政部将于近期组成联合督导组,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抽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21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705个订户
cn99 ads

感谢新老用户对希网网络支持和关爱,以下杂志是一些精彩的电子杂志。
点击以下电子杂志的名称可以查看该杂志历史文档;选择以下的精彩电子杂志,输入您的Email可以直接订阅。

【VOIP中国】 【兔子笑话】 【畅想人生】 【股市财经】
【21世纪报】 【网文周刊】 【青年文摘】 【大道中文】
E-mail:
 
====================================================================== ****** Bentium Mailing List Server ===邮件列表专家 ******
希网网络 http://www.cn99.com

ÍøÂçÁãÊÛµÚÈý·½Æ½Ì¨½»Ò×¹æÔòÖÆ¶¨³ÌÐò¹æ¶¨£¨ÊÔÐУ©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最新上架的200种图书由79折调到75折,会员折扣由85调到8折,会员积分后的折扣也相应下调。

网址: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

《新法规速递》推出绿色版,免安装

《新法规速递》软件2013年5月推出全新绿色版,免安装,复制文件夹即可备份!软件免费下载使用,可查询13万件法规本地查询,加入会员可每日更新及50万件法规云端检索。仅155元/年

网址: http://www.law-lib.com/law/newlaw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请订阅免费《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 每日向您发送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当前订户数:10万人。

Email:

最新图书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商务部令2014年第7号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已经2014年12月1日商务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高虎城

  2014年12月24日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网络零售的健康发展,保护依托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活动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易规则,是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适用于使用平台服务的不特定主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开规则。

  本规定所称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其他经营者进行网络零售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网络零售,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建设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下列交易规则应按照本规定公示并备案:

  (一)基本规则,指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注册的规则及关于交易成立、有效性和履行的基础性规则。

  (二)责任及风险分担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则及风险分担的规则。

  (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指保护知识产权以及防止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则。

  (四)信用评价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评价服务,以及收集、记录、披露交易双方信用情况的规则。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指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合理退货权、获得赔偿权等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及交易记录的规则。

  (六)信息披露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核其法定营业资格的规则。

  (七)防范和制止违法信息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防范和制止在其平台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网络广告等规则。

  (八)交易纠纷解决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解决与网络零售经营者、消费者之间争议的机制及规则。

  (九)交易规则适用的规定,指交易规则适用对象、范围和期限的规定。

  (十)交易规则的修改规定,指交易规则变更、修改的程序和方式的规定。

  (十一)其他必要的交易规则或与规则相关的措施。

  第七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方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意见,通过合理方式公开收到的意见及答复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规则,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修改的交易规则;

  (二)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需紧急采取措施的交易规则。

  第九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前七日在网站醒目位置予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交易规则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制定合理过渡措施。

  第十一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采取合理的方式保障利益相关方全面、方便地了解所实施的交易规则的内容,并提请其注意有关免除或限制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或者利益相关方责任的内容。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以合理方式对交易规则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七日内自行登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提交本规定所列交易规则、征求的公众意见及意见答复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其交易规则进行修改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将修改部分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免费提供已备案交易规则的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向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交易规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举报内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规范自律,对已备案的交易规则提出意见,建立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互动机制,推进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第十七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举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提出行政指导建议书:

  (一)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提醒利益相关方注意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责任内容的;

  (二)未按本规定备案交易规则的;

  (三)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八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拒不履行职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实施的交易规则,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指导建议书(范本)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412/20141229145735829.docx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705个订户
cn99 ads

感谢新老用户对希网网络支持和关爱,以下杂志是一些精彩的电子杂志。
点击以下电子杂志的名称可以查看该杂志历史文档;选择以下的精彩电子杂志,输入您的Email可以直接订阅。

【VOIP中国】 【兔子笑话】 【畅想人生】 【股市财经】
【21世纪报】 【网文周刊】 【青年文摘】 【大道中文】
E-mail:
 
====================================================================== ****** Bentium Mailing List Server ===邮件列表专家 ******
希网网络 http://www.cn99.com

¹ØÓÚÈ¡Ïû¡¢Í£Õ÷ºÍÃâÕ÷Ò»ÅúÐÐÕþÊÂÒµÐÔÊշѵÄ֪ͨ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最新上架的200种图书由79折调到75折,会员折扣由85调到8折,会员积分后的折扣也相应下调。

网址: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

《新法规速递》推出绿色版,免安装

《新法规速递》软件2013年5月推出全新绿色版,免安装,复制文件夹即可备份!软件免费下载使用,可查询13万件法规本地查询,加入会员可每日更新及50万件法规云端检索。仅155元/年

网址: http://www.law-lib.com/law/newlaw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请订阅免费《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 每日向您发送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当前订户数:10万人。

Email:

最新图书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税[201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

  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2)

  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2014年12月23日

  附件1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附件2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42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5.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6.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农业部门

  7.国内植物检疫费

  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9.新兽药审批费

  10.《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11.《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12.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3.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14.拖拉机行驶证费

  15.拖拉机登记证费

  16.拖拉机驾驶证费

  17.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8.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1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0.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2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2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2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2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2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2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27.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28.计量授权考核费

  环保部门

  29.环境监测服务费

  新闻出版部门

  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林业部门

  31.森林植物检疫费

  32.林权勘测费

  33.林权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4.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35.药品行政保护费

  36.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37.中药品种保护费

  38.新药审批费

  39.新药开发评审费

  旅游部门

  40.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

  4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4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附件下载:


拟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附件1).doc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12/P020141229510815203981.doc
拟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附件2).docx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12/P020141229510815328190.docx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705个订户
cn99 ads

感谢新老用户对希网网络支持和关爱,以下杂志是一些精彩的电子杂志。
点击以下电子杂志的名称可以查看该杂志历史文档;选择以下的精彩电子杂志,输入您的Email可以直接订阅。

【VOIP中国】 【兔子笑话】 【畅想人生】 【股市财经】
【21世纪报】 【网文周刊】 【青年文摘】 【大道中文】
E-mail:
 
====================================================================== ****** Bentium Mailing List Server ===邮件列表专家 ******
希网网络 http://www.cn99.com

È«¹úÈËÃñ´ú±í´ó»á³£ÎñίԱ»áÈÎÃâÃûµ¥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最新上架的200种图书由79折调到75折,会员折扣由85调到8折,会员积分后的折扣也相应下调。

网址: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

《新法规速递》推出绿色版,免安装

《新法规速递》软件2013年5月推出全新绿色版,免安装,复制文件夹即可备份!软件免费下载使用,可查询13万件法规本地查询,加入会员可每日更新及50万件法规云端检索。仅155元/年

网址: http://www.law-lib.com/law/newlaw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请订阅免费《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 每日向您发送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当前订户数:10万人。

Email:

最新图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刘贵祥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

二、任命胡云腾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

三、任命孔祥俊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

四、任命周帆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

五、任命郑学林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

六、任命虞政平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

七、任命金剑锋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八、任命蔚强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九、免去钱晓晨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十、免去梁曙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705个订户
cn99 ads

感谢新老用户对希网网络支持和关爱,以下杂志是一些精彩的电子杂志。
点击以下电子杂志的名称可以查看该杂志历史文档;选择以下的精彩电子杂志,输入您的Email可以直接订阅。

【VOIP中国】 【兔子笑话】 【畅想人生】 【股市财经】
【21世纪报】 【网文周刊】 【青年文摘】 【大道中文】
E-mail:
 
====================================================================== ****** Bentium Mailing List Server ===邮件列表专家 ******
希网网络 http://www.cn99.com

¹ØÓÚ×éÖ¯Éç»áÁ¦Á¿²ÎÓëÉçÇø½ÃÕý¹¤×÷µÄÒâ¼û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最新上架的200种图书由79折调到75折,会员折扣由85调到8折,会员积分后的折扣也相应下调。

网址: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

《新法规速递》推出绿色版,免安装

《新法规速递》软件2013年5月推出全新绿色版,免安装,复制文件夹即可备份!软件免费下载使用,可查询13万件法规本地查询,加入会员可每日更新及50万件法规云端检索。仅155元/年

网址: http://www.law-lib.com/law/newlaw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请订阅免费《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 每日向您发送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当前订户数:10万人。

Email:

最新图书

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 中央综治办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综治办、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综治办、教育局、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社会力量的参与则是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落实社区矫正任务的内在要求。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和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的实际,现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的社区矫正从2003年起经过试点、扩大试点、全面试行两个阶段,目前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社区矫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其显著特征。在工作力量上,既要有专职执法队伍,也要广泛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在工作方法上,需要充分发挥专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实现科学矫正;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上,需要依托村居,依靠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为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始终坚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从实际出发,积极研究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专群结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79万人,社会志愿者642万人。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政策不完善、规模范围小、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与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的要求相比尚不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政策制度上研究采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一)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可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公开择优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要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二)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鼓励社区矫正机构将疏导心理情绪、纠正行为偏差、修复与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引导就学就业等项目,通过多种方式向具有社区矫正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提供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引导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服务队伍建设,提升在社区矫正领域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水平。鼓励热心于社区矫正事业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和渠道,及时提供需求信息,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三)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村(居)民委员会是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村(居)民委员会应发挥其贴近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工作、生活的优势,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向和行为表现,积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帮扶、社区服务等工作,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发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扩大交往融合,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区、回归社会。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为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捐赠物资、提供工作岗位、提供技能培训、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为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提供帮助。录用符合条件社区服刑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五)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社区矫正志愿者是热心社区矫正工作,自愿无偿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心理辅导、社会认知教育、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人员。要广泛宣传、普及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理念,切实发挥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开展服务机制,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志愿者注册和志愿服务记录工作,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着力培育有一定专业特长、参与面广、服务功能强、作用发挥好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社区矫正志愿者,依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形成有利于志愿者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和公民个人对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资助,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筹资机制。

  (六)进一步加强矫正小组建设。矫正小组是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平台。社区矫正机构按照规定为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参与,落实社区矫正措施。矫正小组要因案制宜,因人制宜,融法律约束、道德引导、亲情感化为一体,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三、做好政府已公开招聘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保障工作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已由政府有关部门公开招聘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作待遇,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应保尽保,保障其合法权益,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规范管理。鼓励其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组织的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已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通过竞聘上岗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持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为其提供公益性和示范性业务培训平台,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完善教育培训政策。工作表现突出的,由主办单位按程序报批进行表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表彰工作。

  四、着力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

  (一)促进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有需求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本地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二)帮助接受教育。对于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配合教育部门,协调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有就学意愿的社区服刑人员,地方教育部门应当对其予以鼓励和支持。

  (三)做好基本生活救助。民政部门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给予临时救助。将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落实社会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医疗保障政策,享受相应待遇。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立足实际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将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综治组织要按照中央要求,进一步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一步组织社会力量,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地投入社区矫正工作。要总结推广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成就的宣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司法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14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705个订户
cn99 ads

感谢新老用户对希网网络支持和关爱,以下杂志是一些精彩的电子杂志。
点击以下电子杂志的名称可以查看该杂志历史文档;选择以下的精彩电子杂志,输入您的Email可以直接订阅。

【VOIP中国】 【兔子笑话】 【畅想人生】 【股市财经】
【21世纪报】 【网文周刊】 【青年文摘】 【大道中文】
E-mail:
 
====================================================================== ****** Bentium Mailing List Server ===邮件列表专家 ******
希网网络 http://www.cn9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