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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1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重大技术装备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产品,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成果转化引入保险补偿机制,是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加快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装备制造业高端转型,打造中国制造升级版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进行承保,购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用户为保险受益人,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提供保费补贴。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标的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的装备产品。
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产品为保障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创新型综合保险产品,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示范条款,并公开发布。其中,质量险主要保障因产品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的风险。
对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具有价值量大、创新性强、风险大的特点,缺乏历史风险经验数据。试点期间鼓励保险公司自主组成共保体开展试点工作,共保体应制定共保体章程,明确运作模式、成员进入退出机制和行为规范等;应签订共保体合作协议明确各成员权利义务;应使用统一的示范产品条款。共保体应及时将章程、协议、产品等报中国保监会发改部。保险公司也可单独承保,但应参照示范条款设计保险产品,并事先向中国保监会发改部报告,单独承保的项目不得再与共保体成员或其他保险公司共保。
参与试点的共保体成员公司和单独承保的保险公司名单将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保监会三部委的官方网站公布,方便企业投保查询。
五、保险公司自主组成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共保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共保体成员合计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200亿元;
(二)各成员近三年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
(三)应由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且具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项目相关经验的公司担任首席承保人;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单独承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亿元;
(二)近三年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
(三)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具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项目相关经验;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鼓励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共保体由首席承保人统一出单、统一理赔,并为被保险人提供高质量的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共保体成员也可直接与制造企业签订投保合同并出具保险单,保险赔款由出单公司支付,保费分配与赔款分担由共保体章程和共保体合作协议进行明确。
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保监会三部委每年将联合对参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的保险标的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可以获得中央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
九、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内控管理,完善承保、理赔、财务等相关制度,组建总公司直接领导的首台(套)保险专业团队,积极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优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产品方案和服务。
十、试点保险公司应严格财务管理,不得在该业务中列支中介手续费、佣金及其他与业务无关的管理费用,可列支项目应据实列支。保监会将联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司进行处罚,并取消试点资格。
十一、试点保险公司应做好承保管理、风险评估、防灾防损、损失核算等基础数据的积累和试点经验的总结,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产品定价机制奠定基础。
十二、试点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发改部报送上一季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承保项目、保费收入、保险金额、赔款支出等相关信息。
十三、试点保险公司对承保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保密管理,强化泄密责任追究。
十四、各保监局应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向辖内装备制造企业做好政策宣讲,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保险公司应深入市场一线,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的参保积极性。
中国保监会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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