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最新上架的200种图书由79折调到75折,会员折扣由85调到8折,会员积分后的折扣也相应下调。
网址: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
《新法规速递》推出绿色版,免安装
《新法规速递》软件2013年5月推出全新绿色版,免安装,复制文件夹即可备份!软件免费下载使用,可查询13万件法规本地查询,加入会员可每日更新及50万件法规云端检索。仅155元/年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最新图书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杜万华
- ·法窗夜话/(日)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判实务/胡云腾
- ·法律谈判策略与技巧.31/新/韩德云
- ·法律咨询策略与技巧.32/新/韩德云
- ·行政办案手册(第9版)/法律法
- ·网络交易管理理论与实务/国家工
- ·房地产企业税务指引/中经阳光/北京中
- ·企业法律顾问实战业务手记/杨春玲
- ·律师如何思考:民商事案件思维/周吉川
- ·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参考样式(/郭伟清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奚晓明
-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律法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理解与/李静编
- ·证券、期货纠纷(第2版).2/奚晓明
- ·征地安置补偿索赔技巧和赔偿计/法律专
-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杜万华
- ·中国案例指导(总第1辑)/胡云腾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第2版)./余明永
- ·股权转让纠纷(第3版).4//奚晓明
- ·离婚财产分割损害索赔技巧和赔/法律专
- ·民事案件常用案由立案规范/翟晶敏
- ·新行政诉讼法讲义/梁凤云
- ·法学的故事:推开法律之门/蒋来用
- ·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陈枝辉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裁判标准与规/杜万华
- ·银行业务法律合规风险分析与控/张炜主
- ·信托纠纷第一案全程办案实录:/周吉高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4版)./奚晓明
- ·买卖合同纠纷(第2版).6//奚晓明
- ·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理念与疑难案/北京第
- ·侵权责任案件裁判方法与规范//张刚成
- ·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最高院
- ·新三板法律尽调实务解析/王进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律法规全/中国法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周强主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规则详解/杨心忠
- ·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2/奚晓明
- ·公司法评论(2014年第1辑/赵旭东
- ·司法文件选(2014年合订本/最高院
- ·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刘天水
- ·买卖合同签订指南(第2版)//栾兆安
- ·PE业务合规操作实务手册/泛/王以锦
- ·跨越:律师执业思维.方法.规/华滨著
- ·律师文摘(2014年第4辑)/孙国栋
-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201/北京万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江必新
- ·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中华人民/刘玉民
- ·保险法:原理.图解.案例.司/高宇主
- ·转变与变革:中国检察的理论与/陈卫东
存款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0号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2月17日
存 款 保 险 条 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2015-3-27)
- 中国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2015-3-31)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3-26)
-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3-30)
- 存款保险条例 /国务院(2015-2-17)
-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2015-3-10)
-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2015-3-1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 /国务院办公厅(2015-3-6)
- 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中央政法委(2015-3-30)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2015-3-30)
- 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2015-3-30)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2015-3-27)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702个订户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702个订户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