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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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中央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决定,以及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加强信息合作、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信息合作

  1.各级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媒介,将双方业务信息系统对接,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网络化执行与协助执行。

  2.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人民法院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相关信息。

  3.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地区,可以通过该系统办理协助事项。

  有关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要求、电子文书要求、法律效力等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执行。通过网络冻结、强制转让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原按照法释〔2013〕20号第九、十条等规定执行)的程序,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但协助请求、结果反馈的方式由现场转变为通过网络操作。

  4.未建成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司法协助窗口或者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协助执行事务。

  5.各级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媒介,建立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刑事犯罪人员等信息交换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作为加强市场信用监管的信息来源。

  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

  6.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应当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以下事项:

  (1)查询有关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外投资,以及受处罚等情况及原始资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公示的信息除外);

  (2)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

  (3)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设置"司法协助"栏目,公开登载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

  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时,应当制作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随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并送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发布公示信息。

  公示信息应当记载执行法院,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文号,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被冻结或转让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的姓名(名称),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受让人,协助执行的时间等内容。

  9.人民法院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冻结或者实体处分前,应当查询权属。

  人民法院应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信息。需要进一步获取有关信息的,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

  执行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查询主体的姓名(名称)、查询内容,并记载执行依据、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

  10.人民法院对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公司章程中查明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可以冻结。

  11.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向被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协助公示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执行依据,被冻结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的姓名(名称),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冻结期限,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12.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1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多家法院要求冻结同一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将所有冻结要求全部公示。

  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送达在后的冻结为轮候冻结。有效的冻结解除的,轮候的冻结中,送达在先的自动生效。

  14.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三日前按照本通知第11条办理。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行冻结没有次数限制。

  有效的冻结期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续行冻结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按照前款办理了续行冻结的,冻结效力延续,优先于轮候冻结。

  15.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解除冻结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

  人民法院通知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程序,按照本通知第11条办理。

  16.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完成变价等程序后,应当向受让人、被执行人或者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转让裁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东资格、持股比例等有特殊规定的,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前,应当进行审查,并确认该公司股东变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人民法院上述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在业务系统中办理,不需要该有限责任公司另行申请,并及时公示股东变更登记信息。公示后,该股东权利以公示信息确定。

  17.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查询、摘抄、复制,但不得带走原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人民法院复制的书面材料应当核对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电子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条件的,应当提供。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法协助的事项,人民法院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

  1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案外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要求存在错误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9.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通知在2014年2月28日之前送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冻结到期日在2014年3月1日以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2014年11月30日前将冻结信息公示。公示后续行冻结的,按照本通知第11条办理。

  冻结到期日在2014年3月1日以后、2014年11月30日前,人民法院送达了续行冻结通知书的,续行冻结有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应当在2014年11月30日前公示续行冻结信息。

  人民法院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冻结未设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2014年11月30日前将冻结信息公示。从公示之日起满两年,人民法院未续行冻结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各高级人民法院与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对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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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国土资函〔2014〕483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挂靠部管理的社会团体:

  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针对近年来发现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现通知如下:

  一、 不准以公款互相宴请,购买赠送烟酒、食品、工艺品等各种节礼,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二、 不准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旅游活动,或以参观考察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三、 不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福利,以购物卡、礼品卡、会员卡等形式变相发放福利。

  四、 不准突破预算、超标准列支或摊派、转嫁"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支出。

  五、 不准违规收费,隐瞒、坐支、截留、挪用收入,虚列支出,以假发票、白条入账等形式设置"小金库"。

  六、 不准无预算、无合同拨付委托业务费,借举办会议、培训名义向上级单位及本单位人员发放咨询费、评审费和劳务费。

  七、 不准超标准、超预算配置公务用车、办公设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违规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部将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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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并将征地信息公开纳入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范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3年1月,部印发《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规范了公开渠道和办理要求,有力地推进了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为进一步落实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责任,细化工作要求,加大公开力度,尽可能将征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

  征地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征地信息公开是加强征地管理,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被征地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有利于增强政府在征地工作中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从目前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看,还普遍存在征地信息公开不到位问题,主要体现在基层征地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行为不规范、公开程序不健全、群众获知公开信息不便捷不及时等方面,与农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影响了征地实施工作。因此,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部的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针对当前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和薄弱环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切实履行职责,着力从基层管理层面做到征地信息依法、全面、准确公开,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坚决维护好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切实落实市县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市、县政府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由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产生。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起到关键作用。市、县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切实将征地信息公开列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强化落实。要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及时公开征地信息,方便群众查询。通过加强征地信息公开,促进预防和化解征地矛盾纠纷,树立行政规范、公正透明、服务高效的政府形象。

  三、全面及时公开征地信息

  (一)加强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市、县要在严格执行征地报批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二)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征地过程中,一些不便于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县应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信息公开。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5.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畅通公开渠道。市、县应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设置"征地信息"专栏的方式,同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等载体,建立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渠道。属于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内容的,在收到上级有关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其中"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在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

  市、县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办理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查询平台,为群众获取征地信息提供便利。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信息核对,确保公开信息准确。征地信息公开前,要注意核实核对,确保公开的信息与用地报批材料、批准情况及批后实施情况相一致,做到信息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侵犯公民知情权;征地信息中涉及保密事项的,要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二)广泛宣传,告知征地信息公开渠道。市、县在征地过程中,要告知被征地农民征地信息获取的渠道;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宣传,让群众知晓征地信息公开的途径、方式和内容,方便群众查询;广泛宣传征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加强宣传、信息公开与舆论引导,促进征地工作公开公正,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征地环境。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落实到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章制度,明确职责,抓紧抓好工作落实。2015年3月31日前,市、县原则上完成"征地信息"专栏网页设计工作,并投入运行;2015年4月1日起批准征地的信息,应按要求及时纳入网页公开;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之后至2015年3月31日批准征地的信息,要通过两年左右时间补充纳入网页公开;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施行之后至2008年4月30日批准征地的信息,也要有计划、按要求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做好自身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基础上,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督促与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开创性地做好政府征地信息公开工作。2015年3月31日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本省(区、市)市、县征地信息公开专栏网页设计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总报部。部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与情况通报,促进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土资厅发〔2013〕3号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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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的通知


  财办会〔201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

  我部《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后,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升级本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遵照《暂行办法》相关要求认真办理调转业务,有力地推动了会计从业资格跨省级行政区划、部门网上调转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跨省级行政区划、部门网上调转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开展,我们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23日


  附件:

  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二十条规定:"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对此,进一步说明如下:

  (一)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对办理调转手续的会计人员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负责,并在所属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对其各年度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记载。考虑到各地区、部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差异,对通过财政部调转平台办理调转手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审核,追溯至2011年,在此之前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不纳入调转审核范围。已调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应由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

  (二)会计人员办理调转手续时距当年年底不足调转有效期3个月(即在每年10-12月办理调转手续)的,原则上应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后再办理调转手续。

  (三)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遵照《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要求,不得另行设置其他拒绝调入的条件。电子信息中"继续教育课程内容"信息项不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填信息,调入地不应以继续教育课程内容项缺失等理由拒绝接收办理调入手续的会计人员。

  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维码信息

  根据《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9号,以下简称《新版证书样式》)规定:"资格证书封3印有'二维码',印制采取可变式数据数码喷印,预留未来与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接入功能,由校验加密码、省市行政区划编码、印制年份和顺序号组成,共18位。编码规则为:第1-2位和17-18位是校验加密码,印制时随机生成;第3-4位是按照国家标准的省级行政区划编码编号;第5-8位是证书印制年份,如2013年,表述为'2013';第9-16位是资格证书印制顺序号,印刷时自动顺序生成。每个资格证书的二维码不得重复。"办理调转手续时应按如下要求处理:

  (一)办理调出手续会计人员持有按《新版证书样式》要求印制的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在其电子信息中完整填列二维码信息项,否则不应办理调出手续。

  (二)办理调入手续会计人员所持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的二维码扫描结果(或电子信息中二维码信息项)不符合《新版证书样式》编码规则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并在调转平台将其电子信息退回,同时注明退回原因。

  (三)办理调入手续会计人员所持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的二维码扫描结果与调转平台电子信息不符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按《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拒绝调入,并在调转平台将其电子信息退回,同时注明退回原因。

  (四)办理调入手续会计人员持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调转平台电子信息二维码信息项为空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原则上应拒绝调入。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办理调出手续的此类会计人员,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在核实其他信息无误的情况下为其办理调入手续,并补录二维码信息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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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坚决制止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坚决制止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


新广出发〔2014〕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去年年底,总局与中宣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党报党刊发行工作 严禁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中宣发〔2013〕31号),在全国组织开展了规范报刊发行秩序专项治理,集中查处曝光了一批报刊违规发行行为。目前,2015年度报刊发行工作已经展开,为进一步规范发行秩序,坚决制止违规发行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党报党刊发行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发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大力支持做好党报党刊的发行工作,严格按照订阅范围、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落实订阅要求,保持发行数量稳定。要充分发挥"全民阅读"、"农家书屋"等各项公共文化服务工程的载体作用,做好党报党刊的订阅赠阅与配置更新工作。党报党刊要创新传播模式,加快建设数字化网络化新兴传播平台,扩大覆盖面,提升影响力。

二、严禁突破征订范围和公费限额。由各级党组织负责征订的重点党报党刊是指《人民日报》、《求是》杂志、中央办公厅明确规定参照执行的报纸、地方党委机关报刊。其他各类报刊包括党报党刊所属子报子刊均不得列入党报党刊征订范围。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其他报刊;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摊派或变相摊派报刊;不得将乡镇、村级组织、中小学等基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订阅情况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严禁扣发乡镇中小学教师工资和基层单位工作经费强行订阅报刊;严禁采取各种手段层层加码、突破征订范围和公费限额。

三、坚决制止各类违规发行行为。任何报刊不得采取提成回扣、赠钱赠物、出国考察、公费旅游等方式进行推销;不得搞有偿新闻或所谓"形象版"扩大发行;不得以舆论监督相要挟强行征订;限定发行范围的报刊不得超范围发行。报刊出版单位不得给采编人员下达发行任务;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发行活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要严格限定于免费内部交流,不得进行征订发行等各类经营性活动并收取任何费用。各报刊出版单位要严守规定,形成规范有序的发行工作机制。主管主办单位要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严肃处理。

四、依法加强违规发行整治力度。各地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加强对报刊发行工作的指导检查,强化监督管理,完善信息沟通和违规核查联动机制。依法整治违规摊派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严惩,绝不姑息,该退款退订的一律退款退订,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撤销报号刊号的一律撤销报号刊号;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根据近年来报刊摊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扣发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强行征订报刊、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其他报刊,要予以重点督察整治。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各地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建立违规发行举报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做到认真受理、及时核查、坚决纠正。要广泛宣传禁止报刊违规发行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查处的案例及时进行公开曝光。通过实施群防群治,为制止报刊摊派发行行为、规范报刊发行秩序营造有利环境。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举报中心电话:(010)65212787。


特此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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