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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办资字〔2014〕32号
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系统案件督查督办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
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工作的管理,加大案件督查督办力度,有效地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负责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专员办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和监督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专员办督查督办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主要包括:
(一)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批转查办的案件;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
(三)国家林业局组织的检查(核查)中发现的案件;
(四)专员办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案件;
(五)信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信函形式转来需要协助督查督办的案件;
(六)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案件;
(七)其他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第五条 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督查督办,实行报告制度。
(一)重大案件报告。专员办应当及时掌握下列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发案情况,主动开展调查,并于了解情况之时起24小时之内将案发情况、初步调查情况和进一步办理的意见报告国家林业局。
1.突发或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2.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发生的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3.在国家级公益林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4.涉及地方政府、部门或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参与、支持、包庇、纵容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5.可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者对全国林业工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6.需要报请国家林业局掌握情况、组织查处或进行协调的其他案件。
(二)例行报告。专员办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前分别报送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案件督查督办情况,次年1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案件督查督办情况总报告。
第六条 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督查督办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专员办根据国家林业局要求督查督办;
(二)专员办自行组织督查督办;
(三)专员办和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办;
(四)专员办批转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查办。
第七条 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可采用书面督办、电话督办、会议督办、约谈督办和现地督办等方法,并形成文字材料备案。
第八条 专员办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对查清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对处理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专员办应与地方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主动沟通协调,建立联合办案工作机制。
第九条 专员办主要领导对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负总责。
第十条 对国家林业局批转要求调查的案件,必须由专员办领导带队进行调查;对批转的督办案件,要进行全程督办,确保案件依法及时查处。
专员办要积极主动开展监督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检查,及时掌握案件线索,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专员办督查督办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遵从如下时限规定:
专员办督查督办国家林业局要求报告的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上报结果;对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性案件应在立案后两个月内结案并报告情况;对重大案件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案并报告情况;对情况复杂或者查处难度较大的案件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并报告情况。
专员办对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结案的案件要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原因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专员办可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对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上报国家林业局在全国范围通报。
第十三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不报告或督查督办不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林资发〔2001〕549号)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专员办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工作,对专员办督查督办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督查督办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应当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档案。
第十七条 专员办可根据本办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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