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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广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广告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广告业发展需要,在总结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了《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16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年3月27日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适应广告业发展需要,提高广告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机构,或者在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广告专业活动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广告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广告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能力水平评价服务,与经济系列相应级别职称有效衔接,为用人单位科学使用广告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依据。
第四条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助理广告师、广告师和高级广告师3个级别。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高级广告师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通过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广告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负责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广告协会具体承担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 中国广告协会负责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中国广告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广告协会确定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职业资格的考试。
第十一条 助理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文学类、艺术学类、管理学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其他类专业大专学历,累计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 2年;
(三)文学类、艺术学类、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或者取得其他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 1 年。
第十二条 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文学类、艺术学类、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文学类、艺术学类、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累计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文学类、艺术学类、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文学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文学类、艺术学类、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文学类、艺术学类、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的上述学历或者学位人员,累计从事广告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广告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中国广告协会用印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取得助理广告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了解与广告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广告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有一定的广告专业知识,能够解决广告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
(三)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广告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取得广告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广告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广告行业管理规定,有较丰富的广告专业工作经验;
(二)了解国内外广告市场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在广告专业领域具有完成较为复杂的技术工作和独立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能够指导助理广告师和协助高级广告师工作。
第十八条 取得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广告专业工作能力。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九条 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广告协会负责。
第二十条 中国广告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广告协会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地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机构和登记服务机构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通过考试取得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助理经济师或者经济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据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116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的相应级别广告专业职业水平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相应级别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等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广告协会具体负责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研究确定承担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实施的机构。
第三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广告专业综合能力》和《广告专业实务》2个科目。两个级别的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
第四条 助理广告师职业资格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广告师职业资格《广告专业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广告专业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第五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均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2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相应级别广告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符合《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规定的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地点和时间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申请参加助理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文学类、艺术学类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本专业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证明。
第九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中、高等学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中国广告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四季度。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3-27)
- 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2014-4-1)
- 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14-4-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骆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2014-4-3)
-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4-7)
-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2014-4-2)
- 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2014-4-1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2014-4-2)
- 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 (2014-4-10)
- 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4-3)
- 教育部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 /教育部(2014-4-1)
-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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