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杂志 全新改版,请重新订阅!
《新法规速递》和《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已经全新改版。用户需要重新订阅。旧版电子杂志仍将继续发送,但由于目前发送平台不稳定,暂时不能保证收信。
◆新版《新法规速递》日刊,每日一期,精选重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背景资料,将全文汇总发送到您的邮箱。
◆新版《法律图书馆》周刊,每周一期,包括一周最新法律法规、法律图书出版信息、法治动态新闻等相关法律资讯,以目录和摘要形式发送,可点击链接阅读全文。
重新订阅网址: http://www.law-lib.com/maillist/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最新图书
- ·新刑事诉讼法配套规则与裁判要/最高院
- ·法院审理合同案件观点集成(上/刘言浩
- ·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邓正来
- ·最民主的部门:美国最高法院的/(美)
- ·刑法罪名精释(第4版)(上下/周道鸾
- ·法学家茶座(总第38辑)/何家弘
- ·法律推理、研究与写作方法/(美)
- ·刑事审判方法/司法方法与技能/南英.
- ·证券公司业务风险与防范/《资/朋兴明
- ·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指南/君合律
- ·建筑业企业法务指南:建筑业企/应旭升
- ·破产法的转型:李曙光破产法文/李曙光
- ·2013年中法网司法考试名师/隋彭生
- ·2013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李永新
- ·中国大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田文昌
-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全国人
- ·刑法48讲.2/2013年国/袁登明
- ·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国家法
-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奚晓明
- ·思维的笔记(上)法律人成长之/高云著
- ·建筑房地产案件律师代理实务/潘泽河
- ·裁判的逻辑:典型商事案件司法/吴庆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江必新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精选/金赛波
- ·去红筹:实战案例分析与法律风/毕秀丽
- ·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理论与律师/苏文蔚
- ·民商事典型疑难问题适用指导与/黄俊亚
-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袁裕来
- ·中国IPO年度评论(第1辑)/申林平
- ·赢在法庭:刑事辩护与代理的4/赵成民
- ·房地产开发法律操作实务/上海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刘营著
- ·婚姻家庭纠纷及法律操作指引//刘辉著
- ·指南针法规:2013年国家司/上律指
-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点与案件审/李新生
- ·中国律师执业必备手册(上下册/王工.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张广兄
-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三校名
- ·红筹博弈:10号文时代的民企/李寿双
- ·2013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北京万
-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最高院
- ·目标中国:华盛顿的"屠龙"战/[美]
- ·人民法院量刑指南:《人民法院/本书编
- ·公安部.最高检.法院.司法部/中国检
- ·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张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奚晓明
- ·民事裁判自由裁量规范/吴庆宝
- ·新民事诉讼法精解与适用指引/江伟.
-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分/众合教
- ·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美)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加大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属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加强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为环境保护重大任务、重点领域及重要工程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部属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既可以采取直接调入方式引进,也可采取合作方式引进。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
(二)恪守科学道德,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三)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直接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合作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4个月。
(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理论政策创新、法律法规研究、文化艺术传播、国际合作交流、产业发展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创新性成果;
2.掌握重大环境科技领域、管理学科领域或急需紧缺专业的关键技术、发明专利或重要技能;
3.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4.在国际组织及国际知名环保机构或企业担任重要职务,具有丰富的科研创新领导经验或突出的科研管理才能;
5.其他具有相当条件的人员。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程序
(一)部属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高层次人才需求计划,于每年6月底或12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以下简称部人事司)。需求计划经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部人事司向社会发布。
(二)各用人单位组织对申请人选进行初审,提出拟引进推荐人选建议。
(三)部人事司组建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建议人选。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部系统以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得票数以不少于到会评审专家数三分之二为通过。
推荐人选为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或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的,不需参加评审。
(四)经环境保护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高层次人才授予"环境保护部特聘专家"称号,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有关待遇
(一)高层次人才可以在用人单位担任首席科学家、实验室或研究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职务,可以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参加各类人才称号的评选。
(二)环境保护部以项目方式给予高层次人才专项工作经费,用人单位给予不少于1:1的配套经费支持。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与科研和创新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和单位会计核算,接受部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对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人选实际情况,环境保护部积极为其申报国家千人计划或高端引智项目。
(四)高层次人才未在当地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可为其提供便于其工作、生活的临时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助。
(五)高层次人才在聘期间,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其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带来的产权收益分配权。
(六)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解决调入的高层次人才随调配偶的工作和子女就学问题。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的管理
(一) 高层次人才的聘期一般为三年。用人单位在聘用期间,负责对高层次人才进行业绩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期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科研和创新工作进展、学术道德、承担科研任务与项目情况及专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意见于考核结束后15天内报部人事司备案。
(二)对于中期考核优秀者,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和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对于严重违反管理规定或中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停止其研究计划,收回剩余相关经费,停止发放各项津贴补贴,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并报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其"环境保护部特聘专家"称号。
(三)聘用期满考核合格或优秀者,用人单位可以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予续聘,并报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其"环境保护部特聘专家"称号。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引进,由各用人单位对照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研究确定团队成员引进的适用程序。
第八条 部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4-16)
-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4-16)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2013-4-16)
- 关于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2013-4-16)
- 关于加强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业(2013-3-26)
-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 /财政部 水利部(2013-4-8)
- 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英文) /最高人民法院(2013-4-22)
- 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2013-4-22)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13-4-15)
- 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2013-4-2)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2013-4-15)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4-11)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668个订户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