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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2号现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4月2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4/P020130419382515311279.doc
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证监发〔2007〕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按年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等,确定不同级别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报证监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时,AAA、AA、A、BBB、BB、B、CCC、CC、C、D等10级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75%、1%、1.5%、1.75%、2%、2.5%、2.75%、3%、3.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对于连续三年(含缴纳当年)评定等级为A类并且缴纳当年评定为AA级以上(含)的证券公司,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对于连续三年(含缴纳当年)评定等级为A类并且缴纳当年评定为A级的证券公司,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7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三、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且上一年度证券公司亏损面在10%-30%(含)之间时,A类、B类、C类、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75%、1%、1.2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四、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且上一年度证券公司亏损面超过30%时,所有证券公司按照0.5%的最低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五、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含)以下时,AAA、AA、A、BBB、BB、B、CCC、CC、C、D等10级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1%、1.5%、2%、2.5%、3%、3.5%、4%、4.5%、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六、证券公司亏损面的认定以证监会CISP系统查询平台提供的数据为准。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2013-4-2)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2013-4-15)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4-11)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4-3)
- 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4-15)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国家税务总局(2013-4-9)
-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2013-4-10)
-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2013-4-10)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3-4-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 /农业部(2013-4-11)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内地(大陆)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备案工作相关 /教育部办公厅(2013-4-1)
- 关于实施宽带中国2013专项行动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20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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