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杂志 全新改版,请重新订阅!
《新法规速递》和《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已经全新改版。用户需要重新订阅。旧版电子杂志仍将继续发送,但由于目前发送平台不稳定,暂时不能保证收信。
◆新版《新法规速递》日刊,每日一期,精选重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背景资料,将全文汇总发送到您的邮箱。
◆新版《法律图书馆》周刊,每周一期,包括一周最新法律法规、法律图书出版信息、法治动态新闻等相关法律资讯,以目录和摘要形式发送,可点击链接阅读全文。
重新订阅网址: http://www.law-lib.com/maillist/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最新图书
- ·2013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李永新
- ·中国大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田文昌
-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全国人
- ·刑法48讲.2/2013年国/袁登明
- ·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国家法
-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奚晓明
- ·思维的笔记(上)法律人成长之/高云著
- ·建筑房地产案件律师代理实务/潘泽河
- ·裁判的逻辑:典型商事案件司法/吴庆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江必新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精选/金赛波
- ·去红筹:实战案例分析与法律风/毕秀丽
- ·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理论与律师/苏文蔚
- ·民商事典型疑难问题适用指导与/黄俊亚
-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袁裕来
- ·中国IPO年度评论(第1辑)/申林平
- ·赢在法庭:刑事辩护与代理的4/赵成民
- ·房地产开发法律操作实务/上海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刘营著
- ·婚姻家庭纠纷及法律操作指引//刘辉著
- ·指南针法规:2013年国家司/上律指
-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点与案件审/李新生
- ·中国律师执业必备手册(上下册/王工.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张广兄
-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三校名
- ·红筹博弈:10号文时代的民企/李寿双
- ·2013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北京万
-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最高院
- ·目标中国:华盛顿的"屠龙"战/[美]
- ·人民法院量刑指南:《人民法院/本书编
- ·公安部.最高检.法院.司法部/中国检
- ·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张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奚晓明
- ·民事裁判自由裁量规范/吴庆宝
- ·新民事诉讼法精解与适用指引/江伟.
-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分/众合教
- ·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美)
-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奚晓明
- ·谁来守护公正:美国最高法院大/(美)
- ·经济法视野下的当代民生问题研/林秀芹
- ·中国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刘道臣
- ·美国专利诉讼要案解析/甘绍宁
- ·裁判的方法(第2版)/梁慧星
- ·人民法院审判观点汇纂:最高人/周伟编
- ·律师非讼业务的思维与技能/新/阮子文
- ·刑法适用疑难问题及定罪量刑标/刘方等
- ·短缺证据与模糊事实/何家弘
- ·律师执业思维方式:民事疑难案/孙瑞玺
- ·公司并购问题与应对/李良寯
- ·民法60讲(基础版)/201/李建伟
全国律协关于印发《律师协会参与立法工作规则》的通知
全国律协关于印发《律师协会参与立法工作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参与立法工作是律师参政议政的重要内容,也是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促进律师协会参与立法工作,规范参与立法工作程序,提高参与立法工作质量,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协会参与立法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3年3月29日
律师协会参与立法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律师行业参与立法,提高律师参与立法的工作质量,完善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地向立法机关反映律师行业的立法建议,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范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师协会参与立法工作,并以律师协会名义向立法机关提交立法意见。
本规则所称参与立法,包括参与法律制定、修改等活动;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所称立法意见,包括立法、修法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条 律师协会参与立法,所提立法意见应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着眼于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拓展律师业务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与立法机关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关注立法动态和进程,支持和推进律师行业参与立法工作。
第五条 律师协会参与立法,应当主要依托专业委员会进行。专业委员会应注重发挥专业人才优势,并广泛征集律师意见。
第六条 律师协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立法:
(一)按照立法机关相关要求,组织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律师对法律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受立法机关邀请,指派律师参加立法机关的相关工作;
(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承担法律法规制订、修订的课题研究,组织起草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的律师协会建议稿;
(四)对立法机关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主动组织律师开展研究,汇集行业意见、建议;
(五)就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制定或实施中的问题,向立法机关反映律师意见,并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案;
(六)委托担任中共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律师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
第七条 律师协会应积极为律师参与立法提供便利条件,必要时提供经费和其他条件的支持;可以邀请立法机关人员为律师介绍立法背景和争论焦点。
第八条 对全国人大、国务院重大法律法规的征集意见工作,全国律协将视情征集地方律师协会的意见。
第九条 律师协会对涉密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应当根据立法机关的要求,对草案和修改意见等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条 律师协会应重视立法意见的汇集和整理,指定具有较高理论和业务水平的委员执笔起草或汇总。立法意见应归纳重点,阐明理由和依据,必要的,可以提供建议条款。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对专业委员会提交的汇总意见应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立法意见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二条 汇总完成的立法意见,由律师协会行文报送立法机关。涉及重大行业发展的立法意见,律师协会在意见形成过程中,要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意见形成后,应当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未经律师协会授权和审批,不能以律师协会名义和本委员会名义向立法机关提交立法意见。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接受立法机关直接委托参与立法工作的情况应当及时掌握。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律师协会应尽可能收集律师意见采纳情况,并反馈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以提高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对参与立法工作贡献突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委员会,律师协会应当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律师协会参与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的制定、修改,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八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25日起实施。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3-3-29)
-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3-3-29)
- 全国律协关于印发《律师协会参与立法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3-3-29)
- 《全国律协关于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3-3-29)
- 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3-15)
- 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2013-2-7)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2013-3-21)
- 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3-2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2013-3-25)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13-3-26)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2013-3-25)
- 关于公布《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2013-3-29)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672个订户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