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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简称两类儿童)的收养工作,切实维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两类儿童收养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两类儿童收养工作原则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要落实儿童利益最佳的原则,把"一切为了孩子"的要求贯穿于收养工作始终,让儿童回归家庭,得到父母的关爱和良好的教育。要坚持国内收养优先的原则,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家庭收养,研究创制亲属收养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国内家庭转变收养观念,帮助大龄和残疾儿童实现国内收养。同时,积极稳妥地开展涉外收养工作。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意愿,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送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要征得其本人同意。告知送养人送养的权利义务,让其知晓送养后的法律后果,方便其行使选择权利。他人不得诱使或强迫监护人送养。要坚持依法登记的原则,强化对收养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约束,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收养登记。
二、明确送养人和送养意愿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散居孤儿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依法变更为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送养。送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送养意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为接收送养意愿。
三、严格规范送养材料
提交送养材料时,送养人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也可以由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转交。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协助送养人按照要求提交送养证明材料。
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及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见附件1),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二)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1.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
2.经公证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见附件2)。
(三)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
2.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见附件3)。
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四)涉外送养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被收养人照片;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体检报告;
3.被收养人成长报告。
体检报告参照《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办理。被收养人成长报告应全面、准确地反映儿童的情况,包括儿童生父母简要情况、儿童成长发育情况、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等。7岁以上儿童的成长报告应着重反映儿童心理发育、学习、与人交往、道德品行等方面的情况。
四、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一)中国公民收养两类儿童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两类儿童登记的办理,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外国人收养两类儿童登记。
外国人收养两类儿童登记的办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送养人提交的涉外送养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填写《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涉外送养审查意见表》(见附件4),并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报送,同时附两套上述涉外送养材料的复制件以及被收养人照片。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为被收养人选择到外国收养人后,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涉外送养通知》,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通知送养人,或者由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代为转交送养人。
送养人接到书面通知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送养人做好交接工作,并指导送养人将收养人的情况如实告诉7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帮助送养人做好被收养人的心理辅导。
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可在自身条件允许时,应当事人一方要求,指定人员陪同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
外国人收养两类儿童的其他事宜参照《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执行。
五、做好两类儿童收养工作的相关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受托社会福利机构指导督促,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依法保障两类儿童收养工作的健康开展。要切实加强对被收养人的身份审核。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要对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走访,重点了解是否符合两类儿童的送养条件,注意做好调查笔录、材料保存等工作,严防弄虚作假。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工作者等方式开展收养评估工作,对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情况进行了解把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送养证明材料的审查,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附件:
1.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http://files2.mca.gov.cn/sws/201410/20141027083851706.doc
2.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http://files2.mca.gov.cn/sws/201410/20141027084027756.doc
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http://files2.mca.gov.cn/sws/201410/20141027084119211.doc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涉外送养审查意见表
http://files2.mca.gov.cn/sws/201410/20141027084217861.doc
民政部
2014年9月28日
附件1
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本人 ,身份证号: ,是(儿童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 )的监护人,与该儿童是
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我自愿将上述儿童送养(包括涉外送养)。并做出声明如下:本人自愿送养该儿童,并未受到任何威胁、强迫;本人知道此收养将建立养父母与被收养儿童间永久性的父母子女关系;本人知道出具该书面意见的后果,特别是收养将导致 (儿童姓名)与本人的法律关系终止的后果。
下列内容由声明人亲笔抄录:本人保证已完全知晓、理解并同意上述声明,并永久性地放弃我作为监护人的所有权利。本人承诺严格遵守该书面意见规定的事项,绝不反悔。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本人 ,身份证号: ,是(□死亡 □下落不明)一方 的父亲/母亲 。本人知悉(孙子女/外孙子女姓名)
将被其父亲/母亲(姓名) 送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人不对(儿童姓名) 行使优先抚养权,同意将该儿童送养。
下列内容由声明人亲笔抄录:本人保证已完全知晓、理解并同意上述声明,并永久性放弃我优先抚养(儿童姓名)
的权利。本人承诺严格遵守该书面意见规定的事项,绝不反悔。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本人 ,身份证号: ,是(儿童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 )的(亲属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和二十九条的规定,本人是上述儿童的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意将其送养。
下列内容由声明人亲笔抄录:本人保证已完全知晓、理解并同意上述声明,本人承诺严格遵守该书面意见规定的事项,绝不反悔。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涉外送养审查意见表
http://files2.mca.gov.cn/sws/201410/2014102708421786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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