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杂志 全新改版,请重新订阅!
《新法规速递》和《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已经全新改版。用户需要重新订阅。旧版电子杂志仍将继续发送,但由于目前发送平台不稳定,暂时不能保证收信。
◆新版《新法规速递》日刊,每日一期,精选重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背景资料,将全文汇总发送到您的邮箱。
◆新版《法律图书馆》周刊,每周一期,包括一周最新法律法规、法律图书出版信息、法治动态新闻等相关法律资讯,以目录和摘要形式发送,可点击链接阅读全文。
重新订阅网址: http://www.law-lib.com/maillist/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最新图书
- ·民法60讲(基础版)/201/李建伟
-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刘东根
- ·赢在新三板.10/盈科律师丛/崔莉.
- ·2013年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张能宝
- ·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例观点集成/朱树英
- ·物权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中国法
- ·2013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飞跃司
- ·矿业权行政管理实务:矿业律师/蒋文军
- ·医事纠纷律师实务:案例评析与/广东律
- ·法学的历史(第8卷):民商法/傅鼎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应用/法律法
- ·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中/陈兴良
- ·刑事辩护的技术与伦理:刑事辩/(日)
- ·风险规制与行政宪政主义/风险/(英)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梁凤云
- ·合同管理实务操作与典型案例全/丁会仁
- ·公司资本行动:并购策划与流程/张远堂
- ·新民事诉讼法与律师实务/蒋勇主
- ·中国专利法详解(缩编版)/尹新天
- ·商业物业租赁合同法律实务/孙巍.
- ·民法新角度:"用益债权原论"/隋彭生
- ·合同法研究(第3卷)/中国当/王利明
- ·证据分析(第2版)/法学译丛/(美)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答/飞跃司
- ·新民事诉讼法原理与适用.4//张卫平
- ·互联网法律法规汇编/网络法律/张平.
- ·罪与非:民间借贷、股权私募、/吉门.
- ·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的途径、困/肖金泉
- ·民事诉讼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全国法
- ·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精要与适用//张卫平
- ·IPO企业上市实务:案例剖析/王志锋
- ·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规/李浩然
- ·律师公司法业务经验与技能/民/中华律
- ·新企业破产法疑难问题与实务/曲冬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全国法
- ·最新贿赂十罪认定与处理实务/李文峰
- ·最新民事诉讼办案指南/最新民/最高院
- ·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孔祥俊
-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案例适/田朗亮
- ·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导引/姜玮编
- ·让证据说话:刘少雄律师刑事案/刘少雄
- ·中国企业并购的发垄断律师实务/冯江著
- ·融资担保法律实务/深圳律师实/金振朝
- ·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江必新
- ·债与合同法/杨立新
- ·专利民事诉讼代理(第2版)//余刚.
- ·合同法分则典型案例疏议/李志国
- ·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李立众
- ·中国票据法原理/李绍章
- ·物权担保前沿理论与实务探讨//徐海燕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
现公布《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2月5日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加大对以"荐股软件"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打击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
(一)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
(二)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
(三)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
(四)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具备证券信息汇总或者证券投资品种历史数据统计功能,但不具备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不属于"荐股软件"。
二、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监管要求:
(一)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号,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资格编码;同时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产品分类、具体功能、产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信息。
(二)将"荐股软件"销售(服务)协议格式、营销宣传、产品推介等材料报住所地证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三)遵循客户适当性原则,制定了解客户的制度和流程,对"荐股软件"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并向客户揭示产品的特点及风险,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四)公平对待客户,不得通过诱导客户升级付费等方式,将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销售给不同客户。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对营销和服务过程的客观、完整、全面留痕,并将留痕记录归档管理;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六)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方式营销产品、提供服务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公司的联系方式,并提醒客户发现营销或者服务人员通过其他方式联系时,可以向本公司反映、举报,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
(七)不得对产品功能和服务业绩进行虚假、不实、夸大、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八)产品销售、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均应当自行开展,不得委托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代理。
五、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在合同签订、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各个业务环节中,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客户权益保护。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主动告知客户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其查询方式;客观、准确告知客户"荐股软件"的作用,全面揭示"荐股软件"存在的局限和纠纷解决方式;主动向客户提示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风险和危害。
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荐股软件"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的规定,配合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www.csrc.gov.c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www.sac.net.cn)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九、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2012-12-5)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2012-11-30)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2012-11-30)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12-11-6)
-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2012-11-30)
- 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2012-11-29)
-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2012-12-5)
-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2012-12-3)
- 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2012-11-26)
- 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商务部(2012-10-22)
-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2-12-4)
- 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2012-12-5)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673个订户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