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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6 号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特殊和稀缺煤类,特制定《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9日起实施。
主 任:张 平
2012年12月9日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特殊和稀缺煤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殊和稀缺煤类的开发 建设、生产管理、加工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特殊和稀缺煤类,是指具有某种煤质 特征、特殊性能和重要经济价值,资源储量相对较少的煤炭种类, 包括肥煤、焦煤、瘦煤和无烟煤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适时公布 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首批公布的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 见附件)。
第四条 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保护性开发利用,坚持 统一规划、有序开发、总量控制、高效利用的原则,禁止乱采滥 挖和浪费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特殊和稀缺煤类开 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生产总量控制,并加强 规划管理,优化开发布局。
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源 储量、市场供需、利用方向等,安排本地区煤炭企业特殊和稀缺煤类的产量。
第七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的资源开发由中方控股。
第八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优先采用露天开采。矿区均衡生产 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矿区规范规定的 1.2 倍。
第九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煤矿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煤矿 设计规范规定的 1.2 倍。
第十条 新建大中型特殊和稀缺煤类煤矿投产后 10 年内,原 则上不得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整合(兼并 重组)和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 在特殊和稀缺煤类采区范围内不得建设公用工程 或者其他工程,确需压覆煤炭资源建设的,应当与煤矿企业充分 协商,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 后,方可批准建设,并由建设单位依法对压占资源及其他损失予 以补偿。
在未设采区的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内,确需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煤炭行业 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施工建设。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极薄煤层、薄煤层、厚煤层等开采 技术研究,鼓励生产企业采用无煤柱、充填等开采技术,提高资 源回采率。
特殊和稀缺煤类矿井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 88%,中厚煤层不低于 83%,厚煤层不低于78%。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不得超能力生产,不得使用落后工艺, 不得采厚弃薄、采易弃难。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企业在安全、合理、经济的前提下, 对特殊和稀缺煤类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层等。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对采区回采率完成 情况进行考核。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企业采区回采率等 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特殊和稀缺煤类保护和开采工作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达到本规定要求且考核优秀的生产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在 煤矿项目核准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因地质条件、安全条件等原因,造成采区或者工 作面资源无法开采回收的,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制定处理方案,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核销。省级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抄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生产企业的煤矿 储量年度报告,将审查结果抄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抄 送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四章 加工利用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选煤技术研发,提高精煤产率。特 殊和稀缺煤类应当全部洗选。
第二十条 经洗选加工的优质特殊和稀缺煤类应当优先用于 冶金、化工、材料等行业。限制特殊和稀缺煤类作为燃料直接利 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要求,未达到规定回采率的,由煤
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回采率的,吊 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煤炭行业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一)超过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排的产量限额进行生产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制定处理方案并报审核;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报送煤矿储量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特殊和稀缺煤类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附件:
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
省(区、市) 矿区名称 主要煤类 备 注
北京 京西 无烟煤
开滦 肥煤、焦煤
河北 峰峰 肥煤、焦煤、瘦煤
邢台 焦煤、瘦煤
西山 焦煤、肥煤、瘦煤
汾西 肥煤、焦煤、瘦煤
霍州 肥煤、焦煤、瘦煤
霍东 焦煤、瘦煤
山西 离柳 焦煤、肥煤、瘦煤
乡宁 肥煤、焦煤、瘦煤
晋城 无烟煤
阳泉 无烟煤
潞安 瘦煤
乌海 肥煤、焦煤
内蒙古
包头 焦煤
辽宁 沈阳 焦煤、肥煤、瘦煤
鸡西 焦煤、肥煤
黑龙江 鹤岗 焦煤
七台河 焦煤、肥煤、瘦煤
徐州 肥煤、焦煤
江苏
丰沛 肥煤
安徽 淮北 肥煤、焦煤、瘦煤
5
省(区) 矿区名称 主要煤类 备 注
兖州 肥煤
新汶 肥煤
山东 枣滕 肥煤
巨野 焦煤、肥煤
黄河北 焦煤、肥煤、瘦煤、无烟煤
平顶山 肥煤、焦煤
永夏 无烟煤
河南
安鹤 瘦煤、无烟煤
焦作 无烟煤
南桐 焦煤
重庆 天府 焦煤
永荣 焦煤
四川 攀枝花 焦煤、瘦煤
盘江 肥煤、焦煤、瘦煤
贵州
水城 肥煤、焦煤、瘦煤
云南 恩洪 焦煤、瘦煤、无烟煤
陕西 韩城 焦煤、瘦煤、无烟煤
青海 木里 肥煤、焦煤、瘦煤
石炭井 焦煤
宁夏
汝萁沟 无烟煤 包括内蒙古古拉本
阿艾 焦煤
温宿博孜敦 肥煤、焦煤、无烟煤
新疆 艾维尔沟 肥煤、焦煤、瘦煤
巴里坤 肥煤、焦煤
拜城 焦煤
注:1/3 焦煤和气肥煤分别列入焦煤和肥煤之中。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12-9)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2012-12-6)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2012-12-12)
- 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2012-12-12)
- 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2012-12-17)
- 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12-6)
-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2012-11-29)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2012-12-13)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2-12-7)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2012-12-12)
- 关于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12-7)
- 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文物局 文化部 (201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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