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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监管和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管,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工作,根据《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电、电网企业依法取得审批或核准的电力建设工程的备案工作。电力建设工程包括发电建设工程、电网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是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属地备案原则,在电力工程建设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跨省、跨区的电力建设工程按建设地点分别在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备案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审批或者核准情况、开工报告批准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施工工期及进度安排、招标时间及招标文件编号、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等。
(二)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情况,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参建单位(含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基本情况,包括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及其他资质证书情况,主要工作内容等。
(四)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五)当地电力监管机构要求备案的其它材料。
对于110kV及以下电网建设工程,以及 5万千瓦(不含5万千瓦)以下范围的发电建设工程(不含小水电工程)等建设工期短、投资规模小的电力建设工程,可以仅备案(一)、(二)、(五)所列内容或项目建设计划。
第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程序如下:
(一)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备案材料。
(二)电力监管机构对收到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将满足备案要求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12398信息公开网、各派出机构网站等进行公告。
第七条 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参建单位或者其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施工合同、工程工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提供备案材料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电监会此前对电力建设工程备案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的管理,不得借备案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本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辖区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12-14)
- 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2012-12-6)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2012-12-3)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牛黄等药材中成药品种监督管理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2012-12-5)
-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2012-12-11)
- 国务院关于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2012-12-8)
- 农业部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2012-12-3)
- 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2012-12-11)
- 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12-7)
- 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2012-10-18)
-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2-12-3)
- 关于印发《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20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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