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最新上架的200种图书由79折调到75折,会员折扣由85调到8折,会员积分后的折扣也相应下调。
网址: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
《新法规速递》推出绿色版,免安装
《新法规速递》软件2013年5月推出全新绿色版,免安装,复制文件夹即可备份!软件免费下载使用,可查询13万件法规本地查询,加入会员可每日更新及50万件法规云端检索。仅155元/年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最新图书
- ·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李瑞翔
- ·涉外律师在行动:中国涉外律师/中涉外
- ·南亚国家经济贸易法律丛书(全/王义明
- ·担保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民/刘保玉
- ·公司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民/徐胜强
- ·网络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意见暨相/胡云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江必新
-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公证民事案/胡云腾
- ·房地产业务律师基础实务/中国/李晓斌
- ·刑法办案实用速查手册/最高院
-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中华人民共/徐志新
- ·公司设立与股权纠纷/中华人民/徐志新
- ·民事证据收集、举证、审查/中/刘玉民
- ·成文宪法中的宗教研究/大国宪/王秀哲
- ·人性的优点:战胜焦虑.直面人/(美)
- ·红色警戒线:企业高管的刑事法/姚建彪
- ·通往法治的道路:社会的多元化/季卫东
-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国家法
-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国家法
- ·当代刑法问题/中国当代法学家/赵秉志
- ·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研究与理想/梁平.
- ·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世界宪法/莫纪宏
- ·信息网络传播权论/詹启智
- ·合同业务办理规范与技能.9//王国民
- ·建设工程法:法律制度与实务技/李恒.
- ·最新土地纠纷实务处理与深度解/张庆华
- ·最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蒋海洪
- ·到法学院学什么:美国法入门读/(美)
- ·律师文摘(2014年第2辑)/孙国栋
- ·法官文书500例(修订版)/张世琦
- ·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第2/王林清
- ·读条文.学民法/梁慧星
- ·现行有效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蔡小雪
-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最高院
- ·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1/奚晓明
- ·中国女律师/中华全
- ·新三板:挂牌操作指引与实务解/申林平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朱树英
- ·法庭上的真相与正义:最高法院/刘静坤
- ·公司并购重组原理、实务及疑难/雷霆著
-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答/飞跃司
-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法律考
- ·完胜资本1:公司投资.并购./杨春宝
- ·合伙人:股东纠纷法律问题全书/上海宋
- ·死刑改判操作指引/新版"律师/孙中伟
- ·交通事故赔偿与和解/黄维领
- ·行政法学视野下的公法权利理论/徐以祥
- ·知识产权中国化应用研究/中国/吴汉东
- ·判解研究(2013年第4辑)/王利明
- ·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3/吕山主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4〕33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为顺利实施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试点,规范相关资金流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可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沪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
1.汇入沪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
2.收取沪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
3.因沪股通证券交易结算需要融入的资金,以及因偿还该融资所汇入的本息;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
1.支付沪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
2.汇出沪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
3.支付因沪股通证券交易结算所融入资金的本息;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香港中央结算公司所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香港汇入沪股通结算资金的,可以从境内开户银行融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
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沪股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按有关规定在香港的银行开立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港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境内汇出港股通结算资金的,可以从香港开户银行融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港股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分公司可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港股通业务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一)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
1.收取港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
2.汇入港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
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
1.汇出港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
2.支付结算参与人港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
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的境内开户银行应当分别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开销户信息、资金收付信息,并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信息的汇总报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报送沪港通相关资金信息,包括账户资金收付和账户融资信息等。
九、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关闭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变更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的,应当在30日内将相关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及办理资金划转,并会同开户银行做好流动性管理工作,有效防控资金结算风险。
十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的境内开户银行应当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及本通知,做好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及管理等业务。
十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的境内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义务,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跨境资金监测管理工作。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和其境内开户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汇出入和信息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
2014年11月4日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2014-10-31)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2014-11-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2014-11-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自助办税终端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14-10-2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11-2)
-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4-11-4)
- 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 /中国 美国(2014-11-12)
- 共建面向未来的亚太伙伴关系——亚太经合组织成立25周年声明 /中国等(2014-11-11)
- 北京纲领:构建融合、创新、互联的亚太——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二次 /中国等(2014-11-11)
- 中加发表联合成果清单 /中国 加拿大(2014-11-9)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9-16)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11-6)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708个订户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708个订户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