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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和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和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健函〔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中,各地和有关专家反映机构业务范围认定难以把握:一是第一类业务范围中的"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工程建筑业"和第二类业务范围中的"核电站、大型辐照装置和中、高能加速器"划分比较宽泛;二是进行相关业务范围认定时,对评价能力的评判缺乏具体标准;三是对"模拟评价报告"无规范性定义和要求。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件),依法依规开展资质认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业务范围进一步细划为子业务范围
1.第一类业务范围中的"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工程建筑业"细划为两个子业务范围,即"(1)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和"(2)工程建筑业"。
2.第二类业务范围中的"核电站、大型辐照装置和中、高能加速器"细划为三个子业务范围,即"(1)核电站"、"(2)大型辐照装置"和"(3)中、高能加速器"。
相关业务范围细划后的子业务范围的具体业务领域和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要求详见附件1。
3.具体工作中,对"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工程建筑业"或"核电站、大型辐照装置和中、高能加速器"业务范围认定时,如相应各子业务范围均符合认定条件,则仍按一个业务范围进行认定,资质证书上打印业务范围全称;否则,只能按照子业务范围进行认定,资质证书上只打印符合认定条件的子业务范围名称。
二、认定业务范围的具体要求
根据88号文件的要求,认定业务范围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相应行业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二是提交的相应行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含模拟评价报告)符合有关要求。
(一)关于工程技术人员的要求。
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条件应满足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每项业务范围(包括每个子业务范围)包含有2个及以上专业要求的,每个专业应有不少于1名工程技术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业务范围,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含模拟评价报告)的要求及审核重点。
1.申请的每项业务范围,申请单位均应提交由其独立完成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模拟评价报告)各1份,提交的评价报告所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是本行业的主业,具有相当规模(规模以上企业)和能体现行业特点的典型工艺,具有行业代表性,否则不予认定为具备该行业的评价能力。
2.具体行业评价能力的认定应重点对评价报告的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限值应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评价结论与建议等五方面内容进行审核,按照评价报告评分表(详见附件2)进行综合评判。评分值满8分的(不得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评分值),判定评价报告符合要求;评分值低于8分的,判定评价报告不符合要求。评价报告的其他内容和评价过程管理按照88号文件有关规定考核。
三、模拟评价报告的规范性要求
模拟评价是指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评价、检测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模拟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控制效果评价,评价报告仅作为资质认可相关业务范围评价能力的评判依据,不需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
模拟评价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按要求编制评价方案并对其进行技术审核。
2.按要求实施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应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记录信息应全面、完整、填写规范,并有调查人和被服务单位陪同人员签字。
3.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采样和测定,采样点、采样对象、采样时间、采样数量等均应满足规范要求,采样和测定过程中的各种记录信息应全面、清晰、完整,并按照要求书写、审核、签字。
4.按要求对模拟评价报告及原始资料归档和保存,档案材料应至少包括:委托文件,合同评审记录,评价、检测的方案、计划及审核记录,有关原始记录(现场调查记录,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及原始谱图等),检测报告,评价所需资料(设计文件、类比检测资料等),评价报告及审核记录等。
附件:
1.相关业务范围细划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4/0603/235654/files_founder_283418773/2777431997.doc
2.评价报告评分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4/0603/235654/files_founder_283418773/1644217476.doc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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