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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事件级别,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3年8月2日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事件级别,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以下简称污染损害评估),是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的活动。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反应、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第五条 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第七条 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第九条 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评估报告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评估报告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 /环境保护部(2013-8-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7-2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7-26)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监管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2013-8-2)
- 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2013-8-7)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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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2013-7-31)
- 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 /国务院(2013-7-3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高温干旱防御应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2013-8-4)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2013-7-24)
- 工商总局关于加快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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