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最新上架的200种图书由79折调到75折,会员折扣由85调到8折,会员积分后的折扣也相应下调。
网址: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
《新法规速递》推出绿色版,免安装
《新法规速递》软件2013年5月推出全新绿色版,免安装,复制文件夹即可备份!软件免费下载使用,可查询13万件法规本地查询,加入会员可每日更新及50万件法规云端检索。仅155元/年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最新图书
- ·民事执行技能/最新民事诉讼法/周继军
- ·2013众合名师系统强化教案/李建伟
-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法律考
- ·律师实务技能十字诀/新版"律/朱加宁
- ·民事必备法律手册.1(含最新/法律法
-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上)(第3/中华全
-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司考辅
- ·合同法原理与判例/英国法研究/何宝玉
-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与适用/最高院
- ·日本刑法总论(第2版)/(日)
-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吴庆宝
- ·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陈枝辉
-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剖析与胜诉指/刘辉.
- ·买房、租房不可不知400问./邹涛主
- ·解雇保护制度研究/中国市场经/熊晖著
- ·我的辩词与梦想(新版)/张思之
- ·建设工程法:法律制度与实务技/李恒.
- ·人民法庭实用手册(2013年/本书编
- ·新刑事诉讼法配套规则与裁判要/最高院
- ·法院审理合同案件观点集成(上/刘言浩
- ·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邓正来
- ·最民主的部门:美国最高法院的/(美)
- ·刑法罪名精释(第4版)(上下/周道鸾
- ·法学家茶座(总第38辑)/何家弘
- ·法律推理、研究与写作方法/(美)
- ·刑事审判方法/司法方法与技能/南英.
- ·证券公司业务风险与防范/《资/朋兴明
- ·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指南/君合律
- ·建筑业企业法务指南:建筑业企/应旭升
- ·破产法的转型:李曙光破产法文/李曙光
- ·2013年中法网司法考试名师/隋彭生
- ·2013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李永新
- ·中国大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田文昌
-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全国人
- ·刑法48讲.2/2013年国/袁登明
- ·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国家法
-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奚晓明
- ·思维的笔记(上)法律人成长之/高云著
- ·建筑房地产案件律师代理实务/潘泽河
- ·裁判的逻辑:典型商事案件司法/吴庆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江必新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精选/金赛波
- ·去红筹:实战案例分析与法律风/毕秀丽
- ·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理论与律师/苏文蔚
- ·民商事典型疑难问题适用指导与/黄俊亚
-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袁裕来
- ·中国IPO年度评论(第1辑)/申林平
- ·赢在法庭:刑事辩护与代理的4/赵成民
- ·房地产开发法律操作实务/上海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刘营著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二、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三、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涉税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5月7日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 /国家税务总局(2013-5-7)
-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3-5-7)
- 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2013-5-10)
-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2013-5-6)
- 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2013-5-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2013-5-8)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5-10)
-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23号 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 /商务部(2013-5-6)
-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2013-5-10)
-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5-3)
-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4-27)
- 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4-26)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669个订户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669个订户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