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
软件下载
软件下载
《法律图书馆》网站开通官方微博
近日,我站在新浪网与腾讯网开通官方微博。微博开通后,最新法规、新法治动态将在第一时间得到传播。同时还将陆续推出图书、软件、U盘赠送活动,详细链接见
新浪: http://t.sina.com.cn/legal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最新图书
- ·公诉实战全程指南(上下)/检/赵永红
- ·中国刑事证据规则研究:以刑事/龙宗智
- ·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的立法研/赵泽君
- ·中国法律文化大写意/武树臣
- ·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研究/诉讼法/王志刚
- ·《戒毒条例》释义/莫关耀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2/最高院
- ·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之-交通/刘辉著
- ·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李广宇
- ·商事审判例释/梁作民
-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张军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国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本书编
- ·中国利用外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商务部
- ·法律英语综合教程(第2版)1/(LE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梁凤云
- ·公司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国务院
- ·工程合同造价法律实务(最新增/姚捷著
-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高/众合教
- ·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精析及实务风/廖正江
-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黄金考/邹建章
-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最高院
- ·刑法学(第4版)/普通高等教/张明楷
- ·保险法原理及疑难案例解析/许崇苗
- ·中国刑法罪名解释:原由、发展/周道鸾
-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律师点睛/游闽健
- ·走向正义:刑事司法改革与刑事/樊崇义
- ·法学六论/余元洲
- ·企业知识产权流程管理/王明等
- ·人身保险法律实务/泰康人寿专/马云主
- ·民法物权论(修订5版)(上中/谢再全
- ·法律也疯狂/维瑟编
-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核心考/众合教
- ·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万霞编
- ·并购重组法律风险管理策略/企/陈晓峰
- ·图表速查立案追诉标准与定罪量/本书编
- ·刑事证据制度/刑事诉讼法适用/郭华主
- ·房屋与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实务/杨晓玲
- ·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美)
- ·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上下卷/江必新
- ·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标准规范/吴庆宝
-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审判手/最高院
- ·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李杰编
- ·合同官司证据收集、认定和运用/李君编
- ·创业板上市法律实务及典型案例/谭岳奇
- ·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李立众
- ·起诉与抗诉程序/刑事诉讼法适/郭华主
- ·道路交通官司证据收集:认定和/李君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全国人
- ·律师阶梯:新律师民商事业务必/牟驰著
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28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水利部对1999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和2001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财农[2001]30号)进行了合并修改。现将修订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以及抗旱的专项补助资金。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风暴潮、冰凌、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灾害以及严重旱灾。
第三条 在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防汛抗旱资金投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要积极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筹集防汛抗旱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费。
第四条 补助费的分配使用管理,要体现防汛抗旱应急机制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防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补助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费用于特大防汛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防汛抗洪抢险,应急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水毁修复,水文测报设施设备修复,防汛通讯设施修复,抢险应急物资及设备购置,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
具体开支范围:(一)伙食费。参加现场防汛抗洪抢险和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费用。(二)物资材料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及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所需物资材料的购置费用。(三)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在防汛抗洪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水上救生、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为防汛抗洪抢险租用专用设备的费用。(四)通信费。防汛抗洪抢险、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路、通信工具及其维修的费用。(五)水文测报费。防汛抗洪抢险期间水文、雨量测报费用,以及为测报洪水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的费用。(六)运输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租用及调用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七)机械使用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台班费及检修费和租用费。(八)中央防汛物资储备费用。水利部购置、补充、更新中央防汛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九)其他费用。防汛抗洪抢险耗用的电费和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发生特大洪水期间开支的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
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
(一)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费用;
(二)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及应急度汛所需经费;
(三)其他应在预算中安排的经常性防汛业务经费。
第六条 补助费用于特大抗旱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具体开支范围:(一)抗旱设备添置费。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灌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抗旱设备发生的费用。(二)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费。因抗旱需要应急修建的泵站、拦河坝、输水渠道、水井、塘坝、集雨设施等费用。(三)抗旱用油用电费。抗旱期间,采取提水、输水、运水等措施而产生的油、电费用。(四)抗旱设施应急维修费。抗旱期间,抗旱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发生的费用。(五)旱情信息测报费。抗旱期间临时设置的旱情信息测报点及测报费用;(六)中央抗旱物资储备费用。水利部购置、补充、更新中央抗旱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七)其他费用。抗旱新技术新产品示范、推广费用。
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抗旱补助费中列支:
(一)正常的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设施的修建费用;
(二)印发抗旱资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
(三)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机构费用。
第三章 补助费申报分配
第七条 各省(区、市)申请补助费,由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部、水利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补助费,由兵团财务、水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主送财政部、水利部。
农业部直属垦区申请补助费,由农业部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主送财政部、水利部。
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申请补助费,由水利部向财政部申报。
第八条 补助费综合下列水旱灾情相关因素分配:
(一)洪涝成灾面积;
(二)水利工程设施水毁损失情况;
(三)农作物受旱成灾面积及待播耕地缺墒缺水面积;
(四)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牲畜数量;
(五)地方(部门)防汛抗旱投入与财力状况。
第九条 分配给各省(区、市)的补助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第八条相关因素商定,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
分配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的补助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第八条相关因素商定,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并抄送相关部门。
分配给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的补助费,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水利部,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条 中央财政拨付给各省(区、市)的补助费,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第八条相关因素商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要加强对补助费购置的防汛抗旱物资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管理。
补助费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补助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加强对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要加强对本部门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水利部。
水利部要加强对本部门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及经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财农[2001]30号)同时废止。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2011-9-8)
-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1-9-6)
- 关于印发《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2011-9-8)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秋季开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 /教育部办公厅(2011-8-25)
-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国务院(2011-9-7)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2011-9-9)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2011-9-9)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9-6)
- 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2011-9-1)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9-6)
-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2011-8-17)
-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2011-8-26)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29895个订户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29895个订户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