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最新上架的200种图书由79折调到75折,会员折扣由85调到8折,会员积分后的折扣也相应下调。
网址: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
《新法规速递》推出绿色版,免安装
《新法规速递》软件2013年5月推出全新绿色版,免安装,复制文件夹即可备份!软件免费下载使用,可查询13万件法规本地查询,加入会员可每日更新及50万件法规云端检索。仅155元/年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最新图书
-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国家司
-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司法部
-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辅导用
- ·企业设立与登记全程操作法律指/栾兆安
- ·商事办案指导手册/最高人民法/最高院
- ·合同法律风险管控节点例析与实/李鸣鸿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创新性适用/孔祥俊
- ·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全5卷/李少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最高人
- ·人民法庭实用手册(2014年/本书编
- ·房地产开发三大阶段法律风险分/王志钢
- ·新三板上市律师实务/八方律师/王勇主
- ·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兰台劳动律/兰台律
-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奚晓明
-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精选/吴偕林
- ·知识产权案例精选(2011-/吴偕林
- ·程序即是惩罚:基层刑事法院的/(美)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规应
-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民/国家法
- ·2014国家司法考试万国专题/北京万
- ·泛资管时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隋平.
- ·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奚晓明
-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法院法
- ·法学家茶座(2014年第1辑/何家弘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疑难案件裁判/陈枝辉
- ·最新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标准/殷清利
- ·新编公司法全解/法律法
- ·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法律法
- ·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周月萍
- ·公司上市实务操作指引/资本市/窦醒亚
- ·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娄秋琴
- ·最新招标投标法律实务操作/朱中华
- ·案例导读:食品安全法及配套规/法律专
- ·中国行政审判研究(第2辑)//董治良
- ·民商法研究(第9辑)/王利明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例精选/执/江必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奚晓明
- ·不动产物权冲突研究:类型、规/陈洪著
-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中国法
- ·旅行社经营管理与法律问题实务/李群等
- ·强制执行法的起草与论证(三)/江必新
- ·抗辩的艺术(第1卷).房地产/李心鉴
- ·致年轻律师的信/(美)
- ·民法60讲(应试版).1/2/李建伟
- ·为奴十二载/(美)
- ·保险纠纷/裁判规则与案例适用/江必新
- ·胜诉之道:赢在辩论的47个典/刘正江
- ·公司章程效力研究/孙英著
-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政策案/黄尔梅
-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律师实务/律/中国人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58 号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姜大明
2014年4月17日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是履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责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 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中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领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注册、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制作和颁发。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样式、内容和编号等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专业知识和行为规范等。
第八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制定培训大纲。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培训规划,分别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
第九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培训规划分别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考试题库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建立。
第十条 申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中正式在编,并且拟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
(二)参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岗前培训,并且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三)掌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和专业知识;
(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填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申领表》。申领人所在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签署意见,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申领人的信息进行初审,并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将申领人的信息和初审意见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第十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收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申领人信息和初审意见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持有人姓名和单位、编号等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使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不得利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从事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防止遗失和损毁。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涂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
第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实行注册制度,每两年注册一次。逾期未注册的,不得作为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凭证和有效证件。
第十九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注册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注册工作。
第二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注册: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在岗培训;
(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考评合格;
(四)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申请注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应当填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注册申请表》,在注册期满前30日内报其所在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原件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上加盖注册标识,并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注册标识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遗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并公开声明遗失。
申请补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填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补发申请表》。其所在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补发申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查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污损、残缺,无法正常使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将旧证收回,交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换发新证。
第二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辞职、退休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其所在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收回其持有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并逐级上报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予以注销。
第二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并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予以吊销;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
(二)利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进行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涂改、转借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以外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处理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吊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情形。
被吊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不得重新申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制作、发放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2000年1月4日发布的《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2014-5-8)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2014-4-17)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2014-5-9)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5-5)
- 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2014-4-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2014-4-29)
- 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5-6)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5-9)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14-5-5)
-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2014-5-6)
- 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上海市试点下放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公 /交通运输部(2014-5-2)
-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5-4)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704个订户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704个订户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