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最新上架的200种图书由79折调到75折,会员折扣由85调到8折,会员积分后的折扣也相应下调。
网址: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
《新法规速递》推出绿色版,免安装
《新法规速递》软件2013年5月推出全新绿色版,免安装,复制文件夹即可备份!软件免费下载使用,可查询13万件法规本地查询,加入会员可每日更新及50万件法规云端检索。仅155元/年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最新图书
- ·中伦律师实务丛书.建设工程业/北京中
- ·新旧大纲对照与新增考点精讲模/飞跃司
- ·担保论:全球金融市场中的法律/(美)
-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分/众合教
- ·2013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专利代
- ·新型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与司/孙应征
- ·最新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附/吴在存
- ·刑事办案手册(第13版)/法律法
- ·(新编)公司纠纷认定规则与适/法律法
- ·民法疑难案例研究(增订版)/王利明
- ·劳动争议疑难案件仲裁审判要点/陈枝辉
- ·民事案件裁判要点与裁判依据全/本书编
- ·民事案件案由新释新解与适用指/景汉朝
- ·法院执行办案实务手册(第2版/法规研
- ·民事执行技能/最新民事诉讼法/周继军
- ·2013众合名师系统强化教案/李建伟
-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法律考
- ·律师实务技能十字诀/新版"律/朱加宁
- ·民事必备法律手册.1(含最新/法律法
-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上)(第3/中华全
-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司考辅
- ·合同法原理与判例/英国法研究/何宝玉
-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与适用/最高院
- ·日本刑法总论(第2版)/(日)
-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吴庆宝
- ·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陈枝辉
-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剖析与胜诉指/刘辉.
- ·买房、租房不可不知400问./邹涛主
- ·解雇保护制度研究/中国市场经/熊晖著
- ·我的辩词与梦想(新版)/张思之
- ·建设工程法:法律制度与实务技/李恒.
- ·人民法庭实用手册(2013年/本书编
- ·新刑事诉讼法配套规则与裁判要/最高院
- ·法院审理合同案件观点集成(上/刘言浩
- ·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邓正来
- ·最民主的部门:美国最高法院的/(美)
- ·刑法罪名精释(第4版)(上下/周道鸾
- ·法学家茶座(总第38辑)/何家弘
- ·法律推理、研究与写作方法/(美)
- ·刑事审判方法/司法方法与技能/南英.
- ·证券公司业务风险与防范/《资/朋兴明
- ·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指南/君合律
- ·建筑业企业法务指南:建筑业企/应旭升
- ·破产法的转型:李曙光破产法文/李曙光
- ·2013年中法网司法考试名师/隋彭生
- ·2013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李永新
- ·中国大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田文昌
-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全国人
- ·刑法48讲.2/2013年国/袁登明
- ·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国家法
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对《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4月27日
附件: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含聚集区,下同)内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品牌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推动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创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参加全国性、区域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活动,开展自主品牌宣传和推广,加强自主品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项目。
(六)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质量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品牌规划和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
(七)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门促进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项目。
(八)其他。支持各地开展有利于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试点项目。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支持方式。
引导基金项目,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他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同一年度,一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项目。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资本金投入的额度,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30%。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引导基金除外):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引导基金除外):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省级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应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本部门纪检或监督检查机构应全程参与项目组织和评审过程,接受全面监督。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年度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方案,包括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计划和资金需求等,连同上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根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工作开展情况等,按照因素法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公示结束后,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在当年6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特色产业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对各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特色产业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备案的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年度资金分配的扣减因素。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建立特色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特色产业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要求,对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如实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具体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特色产业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doc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5/P020130607598639531854.doc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2013-4-27)
- 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2013-6-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2013-5-31)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2013-5-30)
- 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2013-5-15)
- 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 /司法部(2013-6-6)
-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 /司法部(2013-6-6)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2013-4-25)
-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 /国家税务总局(2013-5-31)
- 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 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5-30)
- 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5-24)
-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5-17)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669个订户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669个订户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