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杂志 全新改版,请重新订阅!
《新法规速递》和《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已经全新改版。用户需要重新订阅。旧版电子杂志仍将继续发送,但由于目前发送平台不稳定,暂时不能保证收信。
◆新版《新法规速递》日刊,每日一期,精选重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背景资料,将全文汇总发送到您的邮箱。
◆新版《法律图书馆》周刊,每周一期,包括一周最新法律法规、法律图书出版信息、法治动态新闻等相关法律资讯,以目录和摘要形式发送,可点击链接阅读全文。
重新订阅网址: http://www.law-lib.com/maillist/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最新图书
- ·风险规制与行政宪政主义/风险/(英)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梁凤云
- ·合同管理实务操作与典型案例全/丁会仁
- ·公司资本行动:并购策划与流程/张远堂
- ·新民事诉讼法与律师实务/蒋勇主
- ·中国专利法详解(缩编版)/尹新天
- ·商业物业租赁合同法律实务/孙巍.
- ·民法新角度:"用益债权原论"/隋彭生
- ·合同法研究(第3卷)/中国当/王利明
- ·证据分析(第2版)/法学译丛/(美)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答/飞跃司
- ·新民事诉讼法原理与适用.4//张卫平
- ·互联网法律法规汇编/网络法律/张平.
- ·罪与非:民间借贷、股权私募、/吉门.
- ·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的途径、困/肖金泉
- ·民事诉讼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全国法
- ·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精要与适用//张卫平
- ·IPO企业上市实务:案例剖析/王志锋
- ·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规/李浩然
- ·律师公司法业务经验与技能/民/中华律
- ·新企业破产法疑难问题与实务/曲冬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全国法
- ·最新贿赂十罪认定与处理实务/李文峰
- ·最新民事诉讼办案指南/最新民/最高院
- ·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孔祥俊
-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案例适/田朗亮
- ·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导引/姜玮编
- ·让证据说话:刘少雄律师刑事案/刘少雄
- ·中国企业并购的发垄断律师实务/冯江著
- ·融资担保法律实务/深圳律师实/金振朝
- ·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江必新
- ·债与合同法/杨立新
- ·专利民事诉讼代理(第2版)//余刚.
- ·合同法分则典型案例疏议/李志国
- ·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李立众
- ·中国票据法原理/李绍章
- ·物权担保前沿理论与实务探讨//徐海燕
- ·上市公司并购业务指引.1/平/陈平凡
- ·国有企业典型案例精析/郎加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奚晓明
- ·律师实务英语:涉外律师执业必/赵泽君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精解/郭丁铭
- ·婚姻案件律师实务焦点问题解析/王芳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朱少平
- ·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析/秦兵拆
- ·最新房屋、土地征收疑难案件裁/殷清利
- ·经济法基础文献会要/经济法与/张世明
-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操作及疑难问/王文杰
- ·刑法规范总整理(第5版.20/刘志伟
- ·法律思维训练与法律文书写作:/李静著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将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监察部负责和协调处理。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务院
2012年11月9日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2012-11-9)
-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2012-10-23)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2012-11-7)
- 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2012-10-16)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大别山片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11-6)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管理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2012-11-1)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5)
-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2012-11-2)
-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2012-9-19)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 /国务院办公厅(2012-11-4)
- 关于印发《国家"十二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2012-10-30)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 /交通运输部(2012-10-26)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670个订户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