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2012》电脑、手机版新上线
《新法规速递2012》电脑版、安卓版、苹果版全新上线,适合在电脑、手机、平板等多种终端使用。所有版本,除了可以离线浏览安装在自己终端里的法规外,还可实时更新最新法规。在上网的情况下,还实现"云检索"功能,全文检索50万条法律法规。
充值一年安卓服务费,赠U盘版服务一年,附:8GU盘版一只
一个账户一次性充值三年安卓服务送7寸平板电脑
一个账户一次性购买三年VIP在线数据库服务送9.7寸平板电脑
电脑版、手机版均有免费版本可下载安装。收费版有实时更新和"云检索"功能。现在购安卓收费版,有平板电脑赠送!
免费下载网址: http://www.law-lib.com/law/newlaw/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最新图书
- ·包装上市:揭秘中小企业上市之/涂成洲
- ·清华领导课/张笑恒
- ·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孙国鸣
- ·律师金融法律实务:创新与操作/皮剑龙
- ·2012国家司法考试司考黄金/众合教
- ·法的门前/(美)
- ·工伤案件办案高效手册.9/办/本书编
- ·2012国家司法考试最后抢分/北京万
- ·正义的诉求:美国辛普森案与中/王达.
- ·别笑!这才是中国法律史/秦涛著
- ·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199/最高院
- ·最新人身损害索赔指南与赔偿计/蔡卫忠
-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和应用/苏泽林
- ·2012万国学校考前冲刺:大/北京万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最后冲/众合教
- ·建设工程全程侵权责任法律适用/陈津生
- ·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研究/王利明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法最新司/江必新
-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风险指引/郭小明
- ·建设工程法律风险防范笔记/李燚编
- ·律师文书写作技能与范例(附光/栾兆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奚晓明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参照与/胡云腾
- ·庭审制胜(第7版)/中国律师/(美)
- ·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卷(2/张树义
- ·2012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专利代
- ·案说著作权法(第2版)/案说/刘春田
-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田文昌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裁判精要与案/奚晓明
- ·建设工程案件律师代理实务/建/王霁虹
- ·公司法案例教学(上下册)/虞政平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三校名
- ·2012众合教育核心课程教材/李建伟
-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奚晓明
- ·企事业典型案例法律评析/李申田
- ·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胡凤滨
- ·产品责任法/(美)
- ·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实务/孔祥俊
-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操作全书/兰台律
- ·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观点集成/吴卫义
- ·房屋买卖租赁案例评析/民商法/王莉主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考试中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考/法律考
- ·2012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白文桥
- ·律师服务营销策略的实战演绎:/肖胜方
- ·侵权法的统一:严格责任/(奥)
- ·法官断案说法:最新婚姻家庭纠/崔析宗
- ·法院审理股权转让案件观点集成/贾明军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指南针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司考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7月19日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
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部
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为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陆续出台法规政策,同时利用优待抚恤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三)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帮助他们就业、再就业。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四)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一定优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家庭,教育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五)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各级政府要积极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三、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待遇的申报、认定和落实工作。加大精神奖励力度,对已落实伤亡抚恤补助政策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要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帮扶。
四、切实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政策、资金、待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努力推进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地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落到实处。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防止见义勇为人员受打击、报复或陷害。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与见义勇为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研究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图书、影视等文艺作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同时通过举办报告会、巡讲等活动,大力宣扬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充分展现党和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广大人民群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与肯定,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更多的精神关怀和鼓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浓厚氛围。
(三)鼓励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扶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引导他们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拓展筹款渠道,增强筹款能力,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彰、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 /国务院办公厅(2012-7-19)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2-6-12)
-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2012-7-16)
-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 /国务院(2012-7-17)
- 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 /财政部(2012-6-14)
- 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2012-6-14)
- 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2012-6-15)
-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2012-7-4)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7-12)
-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和岗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7-5)
- 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2-7-16)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7-18)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376个订户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