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2012》电脑、手机版新上线
《新法规速递2012》电脑版、安卓版、苹果版全新上线,适合在电脑、手机、平板等多种终端使用。所有版本,除了可以离线浏览安装在自己终端里的法规外,还可实时更新最新法规。在上网的情况下,还实现"云检索"功能,全文检索50万条法律法规。
2012电脑版在法规数量和检索功能上都有巨大提升,新增"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收藏法规50万件。
电脑版、手机版均有免费版本可下载安装。收费版有实时更新和"云检索"功能。现在购安卓收费版,有平板电脑赠送!
免费下载网址: http://www.law-lib.com/law/newlaw/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最新图书
- ·法院审理股权转让案件观点集成/贾明军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指南针
- ·(预定)2012年国家司法考/司考辅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疑难案件裁判/陈枝辉
- ·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李云龙
- ·中国专利典型案例启示录(实用/国家知
- ·商业秘密诉讼案代理纪实(续)/朱妙春
- ·知识产权案例精选(2009-/郑肇芳
- ·中国律师文书制作及范本指引/王小莹
- ·诉战三十六计:写给法科学生的/赵振华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大诉/众合教
- ·2012年中法网司法考试名师/隋彭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陈光中
- ·完胜资本3:中国企业并购战略/戚庆余
- ·法官心理与司法技巧/陈增宝
- ·新诉讼法.司法制度51讲(7/汪海燕
- ·民法(2012年葵花国家司法/付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全国法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分/众合教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全国法
- ·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婚/国际法
- ·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江必新
-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法院出
-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王尚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精解/宋英辉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单科随/众合教
- ·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全国人
- ·最新刑事诉讼办案指南(附新旧/法院法
- ·名案背后的劳动法思考/董保华
- ·民法的解释与适用/民法哲学文/杨育正
- ·无可致歉:罗姆尼自传/(美)
- ·法大司考2012年国家司法考/法大司
- ·婚姻三重门:谭芳律师以案支招/谭芳编
- ·律师如何思考:民商事案件思维/周吉川
- ·赢略: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应/张保生
- ·遭遇拆迁之以案说法:房屋征收/杨晓玲
- ·房屋买卖法律全书:合同、贷款/法律法
- ·《资本论》第1卷导读(上下册/王峰明
-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国家法
- ·房地产法律实务/建筑房地产实/邢万兵
- ·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最高院
- ·胜诉谋略:律师的诉讼策略与技/朱德锴
- ·中小企业合同范本与管理制度工/百万范
- ·神秘李昌钰破案实录(1):世/(美)
- ·企业合同审查法律实务/蔡世军
- ·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法例新
- ·法律哲学:一种现实主义的理论/(法)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万国授/北京万
- ·罪与罚:中国传统刑事法律形态/赵晓耕
- ·法学方法论/王利明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勇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出资人分为以下五类: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
(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
(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
(五)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上(二)、(三)、(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二)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第六条 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
第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 产权登记类型
第十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 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二)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三)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
(四)企业组织形式;
(五)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六)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三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按照填报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内容和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目录,逐级报送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对登记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任一方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由其共同推举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非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各方分别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国家出资企业报送产权登记信息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企业予以登记;对相关经济行为操作过程中存在瑕疵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家出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发产权登记证;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其他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国家出资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表。
产权登记证、登记表是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发,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更登记表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应当核实相关资料,涉及变更产权登记信息的,企业应当修改后重新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家出资企业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重新核发产权登记证、登记表。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改变的,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度检查结果应当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登记情况、年度检查情况和限期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国家出资企业对办理完成的产权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将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业产权登记档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2012-4-20)
-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2012-3-30)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国务院(2012-3-30)
-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卫生部 公安部(2012-4-30)
- 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2012-4-30)
-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2012-4-28)
- 关于对暂时封存的涉嫌铬超标胶囊剂药品进行检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2012-4-28)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办(2012-4-23)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商务部(2012-4-8)
- 关于印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2012-4-9)
-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 /教育部 国务院纠正行(2012-4-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2012-4-27)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2478个订户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