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2012》电脑、手机版新上线
《新法规速递2012》电脑版、安卓版、苹果版全新上线,适合在电脑、手机、平板等多种终端使用。所有版本,除了可以离线浏览安装在自己终端里的法规外,还可实时更新最新法规。在上网的情况下,还实现"云检索"功能,全文检索50万条法律法规。
2012电脑版在法规数量和检索功能上都有巨大提升,新增"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收藏法规50万件。
电脑版、手机版均有免费版本可下载安装。收费版有实时更新和"云检索"功能。现在购安卓收费版,有平板电脑赠送!
免费下载网址: http://www.law-lib.com/law/newlaw/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最新图书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考试中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考/法律考
- ·2012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白文桥
- ·律师服务营销策略的实战演绎:/肖胜方
- ·侵权法的统一:严格责任/(奥)
- ·法官断案说法:最新婚姻家庭纠/崔析宗
- ·法院审理股权转让案件观点集成/贾明军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指南针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司考辅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司考辅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疑难案件裁判/陈枝辉
- ·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李云龙
- ·中国专利典型案例启示录(实用/国家知
- ·商业秘密诉讼案代理纪实(续)/朱妙春
- ·知识产权案例精选(2009-/郑肇芳
- ·中国律师文书制作及范本指引/王小莹
- ·诉战三十六计:写给法科学生的/赵振华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大诉/众合教
- ·2012年中法网司法考试名师/隋彭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陈光中
- ·完胜资本3:中国企业并购战略/戚庆余
- ·法官心理与司法技巧/陈增宝
- ·新诉讼法.司法制度51讲(7/汪海燕
- ·民法(2012年葵花国家司法/付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全国法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分/众合教
- ·合同效力研究/刘贵祥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全国法
- ·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婚/国际法
- ·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江必新
-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法院出
-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王尚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精解/宋英辉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单科随/众合教
- ·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全国人
- ·最新刑事诉讼办案指南(附新旧/法院法
- ·名案背后的劳动法思考/董保华
- ·民法的解释与适用/民法哲学文/杨育正
- ·无可致歉:罗姆尼自传/(美)
- ·法大司考2012年国家司法考/法大司
- ·婚姻三重门:谭芳律师以案支招/谭芳编
- ·律师如何思考:民商事案件思维/周吉川
- ·赢略: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应/张保生
- ·遭遇拆迁之以案说法:房屋征收/杨晓玲
- ·房屋买卖法律全书:合同、贷款/法律法
- ·《资本论》第1卷导读(上下册/王峰明
-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国家法
- ·房地产法律实务/建筑房地产实/邢万兵
- ·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最高院
- ·胜诉谋略:律师的诉讼策略与技/朱德锴
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推进教育督导改革创新,督促和引导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义
督学责任区建设是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是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要求,推动"督学"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加强对中小学校工作监督与指导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及时了解和掌握中小学校的工作状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通过对责任区内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对中小学校工作提出改进建议,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二、督学责任区的设立原则和职能
按照"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全面覆盖、推动工作"的原则,在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督学责任区。地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布局情况和在校生数,从"督学"工作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督学责任区数,一个责任区内的学校数一般应控制在20所以内,并应覆盖所有中小学校,确保督导工作质量。
省级督学责任区由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设立。主要职能是指导市、县两级督学责任区工作,对市(地)、县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的有关工作和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随机检查、指导,同时,对县级督学责任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县两级督学责任区分别由市、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设立。市级督学责任区的主要职能是对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和直管学校进行随机督导检查。县级督学责任区的主要职能是对本区域内九年义务教育及以下学校(含民办)进行随机督导检查。
地方各级责任区督学负责落实本责任区的主要职能,责任区督学应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聘任的督学担任。
三、责任区督学的工作任务
责任区督学主要负责对本责任区中小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随机督导。责任区督学要按照"依法监督、正确指导、及时反馈、深入调研、合理建议"的工作方针,在教育督导部门的指导下,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随机督导工作。具体工作任务是:
1. 督导检查中小学校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及时发现危及中小学校安全、师生合法权益和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核实群众举报、投诉的有关教育问题。
2.指导帮助中小学校合理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形成办学特色;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3.及时推介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和中小学校反馈可能影响中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以及违背教育规律的问题。
4.认真研究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
5.准确掌握中小学校的办学现状、发展动态及存在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报告,提出建议并督促落实。
四、责任区督学的工作要求
责任区督学在同级教育督导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中小学校督导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进行随访督导。具体要求是:
1.根据本部门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开展督导工作,不事先通知被督导检查单位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2.每次督导后,要填写督学责任区随访督导检查记录,并撰写报告。
3.在督导检查过程中,不得接受被督导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陪同、宴请和提供的各种招待与礼品礼金等;不得影响被督导单位和中小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
4.省级责任区督学对本责任区随机督导的次数根据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求开展;市级责任区督学对本责任区中小学校的随机督导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级责任区督学对本责任区中小学校的随机督导每月不少于1次。
五、督学责任区工作的管理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要高度重视督学责任区建设,切实加强对督学责任区工作的领导,为责任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要建立督学责任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督学责任区工作,听取责任区督学的工作汇报。要制定督学责任区建设总体规划,建立督学责任区工作机制,加强对督学责任区的管理。要组织对责任区督学的培训、考核和表彰,要把责任区督学的随访督导检查记录、督导报告和责任区内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作为考核和表彰的重要依据。
各地要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督学队伍。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规模和学校数量,选拔聘任一批教育教学、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担任责任区督学。每个督学责任区至少要配备两名督学。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依法积极协助并配合责任区督学开展随机督导检查,主动汇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随机督导,不隐瞒事实真相。
国家教育督导部门将定期对各地督学责任区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2012-5-4)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12-4-27)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12-4-27)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12-4-27)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12-4-27)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12-4-27)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2012-5-9)
- 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 /农业部(2012-4-25)
- 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 水利部(2012-4-1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12-5-8)
- 关于印发"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2012-4-28)
- 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2012-4-26)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2643个订户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