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2012》电脑、手机版新上线
《新法规速递2012》电脑版、安卓版、苹果版全新上线,适合在电脑、手机、平板等多种终端使用。所有版本,除了可以离线浏览安装在自己终端里的法规外,还可实时更新最新法规。在上网的情况下,还实现"云检索"功能,全文检索50万条法律法规。
2012电脑版在法规数量和检索功能上都有巨大提升,新增"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收藏法规50万件。
电脑版、手机版均有免费版本可下载安装。收费版有实时更新和"云检索"功能。现在购安卓收费版,有平板电脑赠送!
免费下载网址: http://www.law-lib.com/law/newlaw/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最新图书
- ·完胜资本3:中国企业并购战略/戚庆余
- ·法官心理与司法技巧/陈增宝
- ·新诉讼法.司法制度51讲(7/汪海燕
- ·民法(2012年葵花国家司法/付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全国法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分/众合教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全国法
- ·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婚/国际法
- ·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江必新
-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法院出
-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王尚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精解/宋英辉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单科随/众合教
- ·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全国人
- ·最新刑事诉讼办案指南(附新旧/法院法
- ·名案背后的劳动法思考/董保华
- ·民法的解释与适用/民法哲学文/杨育正
- ·无可致歉:罗姆尼自传/(美)
- ·法大司考2012年国家司法考/法大司
- ·婚姻三重门:谭芳律师以案支招/谭芳编
- ·律师如何思考:民商事案件思维/周吉川
- ·赢略: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应/张保生
- ·遭遇拆迁之以案说法:房屋征收/杨晓玲
- ·房屋买卖法律全书:合同、贷款/法律法
- ·《资本论》第1卷导读(上下册/王峰明
-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国家法
- ·房地产法律实务/建筑房地产实/邢万兵
- ·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最高院
- ·胜诉谋略:律师的诉讼策略与技/朱德锴
- ·中小企业合同范本与管理制度工/百万范
- ·神秘李昌钰破案实录(1):世/(美)
- ·企业合同审查法律实务/蔡世军
- ·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法例新
- ·法律哲学:一种现实主义的理论/(法)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万国授/北京万
- ·罪与罚:中国传统刑事法律形态/赵晓耕
- ·法学方法论/王利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典./国务院
- ·公司常用法律文书范本:条文检/孙林主
- ·法律思维筹划运用:投资、经营/储小青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李建伟
- ·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操作实务:建/林镥海
- ·政法笔记(增订版)/冯象著
- ·物权法专论/崔文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配套解/法律法
-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国家法
- ·刑事疑案专家精解(3)/张本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新释义//陈国庆
- ·专利法:原理与案例/崔国斌
- ·证明责任:事实判断的辅助方法/肖建国
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
监察部第24号令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明海关纪律,规范海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海关工作人员纪律的规定。海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海关缉私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适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海关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海关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关(警)衔。
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六条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走私的,给予开除处分。
传授逃避海关监管方法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监管,或者违反规定审核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报关单、申报单及随附单证的;
(二)违反规定对保税货物进行监管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税收征管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免税店或者免税商品管理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匿、伪造、变造、故意损毁海关单证、工作记录、作业手续、法律文书、海关专业认定、调查案件证据材料等海关资料的;
(二)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三)违反规定对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或者其他有关资料、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的;
(二)违法检查、封存或者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或者违法解除封存、扣留等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税收强制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办理取样、送检、化验、检验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报关员发证、登记、计分、考核或者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等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确定或者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行为的。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录入、修改、复制、传播、删除或者向他人提供海关数据,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私分、挪用、调换、损毁、丢失或者违反规定变卖被封存、扣留、收缴、没收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二)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作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谋取私利的;
(三)在工作对象的企业投资入股的;
(四)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或者亲友应当支付的费用,由工作对象支付、报销的;
(五)违反海关有关回避规定,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六)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工作对象的财物的;
(七)长期占用工作对象的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十四条 遗失海关印章、防伪印油、海关业务智能卡、读卡器、密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对工作对象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 编造或者故意散播有关海关工作的虚假信息,损害海关声誉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工作人员",包括海关所属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2012-3-29)
-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2012-3-30)
- 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2-4-11)
- 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2012-4-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2012-4-1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2012-4-9)
-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12年伦敦第三十届夏季奥运会贡献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2012-4-10)
- 关于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2012-4-1)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2-4-1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3-27)
- 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2012-3-17)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 /农业部办公厅(2012-4-9)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2365个订户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