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网最新推出《掌上法库》
法律图书馆网最新推出《掌上法库》:这是一台预装了《新法规速递》软件的平板电脑,是您的掌上法律数据库。可以离线浏览法规3万件,在线浏览检索法规50万件。欢迎通过本网淘宝店铺购买:
详情网址: http://law-lib.taobao.com/
相关报道:新法规速递andriod手机版隆重推出
相关报道:《云计算让您的手机成为一部法律宝典》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最新图书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分/众合教
- ·刑法分则典型疑难问题适用与指/郭立新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例解析(2/奚晓明
- ·美国法学院的1001天/廖元豪
-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201/北京万
- ·刑法罪名与定罪量刑标准精解/刘莹著
-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案例精选(中/应新龙
- ·民事诉讼:回归原点的思考/张卫平
- ·刑法通论(上册)(增订十版)/林山田
- ·保险公司常用法律法规汇编(保/王西刚
- ·政府法律顾问实务(附光盘)//赵耀著
- ·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LE
-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实务/刘鑫等
- ·优秀裁判文书点评/山东法院文/李静主
- ·现代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以现代/邵明著
- ·法律的经济分析(第7版)(中/(美)
- ·刑事错案:症结与对策/王乐龙
- ·刑事法官判案完全实务操作指引/范春雪
- ·工程索赔法律实务/郭兴隆
- ·调解技能与艺术/俞灵雨
-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集成(民商事/刘德权
- ·2012国家司法考试历届真题/北京万
- ·房地产法制专题研究/柳经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汇编:/国务院
- ·融资租赁法律实务/秦国勇
- ·海事审判精要/法官智库丛书/沈志先
- ·律师思维与办案经验/律师之道/吴革著
- ·寻找法律的灵魂/何进平
- ·揭开律师神秘的面纱;教你如何/王荣利
- ·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研究/诉/陈如超
- ·2012国家司法考试同步训练/飞跃司
- ·刑法总则典型疑难问题适用与指/黄明儒
- ·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王林清
- ·2012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国家司
- ·2012年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张能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4(/中国法
- ·公司并购实务操作/张远堂
- ·实践理性与规范/西方法哲学文/(英)
- ·婚姻家庭法律适用全书.6(第/中国法
- ·房地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陈德胜
-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司法部
- ·人民法院审判观点汇纂:最高人/周伟编
- ·律师之道(二):资深律师的1/君合律
- ·证券律师实务/新版"律师业务/房立棠
- ·2012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刘智慧
- ·英汉汉英合同用语词典/王铮编
- ·保险业法制年度报告(2009/杨华柏
- ·投资并购、私募融资法律全书(/李雨龙
- ·谁的审判 谁的权:刑事庭审制/何家弘
- ·企业常用合同文书范本.风险防/杨健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1〕32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现就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76号令发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机构应当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规定,选择一家同时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基本存款账户)和境外机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
试点机构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当单独设立专用存款账户。
试点机构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试点机构可以在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开立三类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和股票市场交易的资金结算。依据本通知开立的三类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可以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试点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中国人民银行批复试点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的书面批复、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额度的书面批复、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的托管资格和结算代理资格许可书面文件、试点机构与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的托管协议。
试点机构开立交易所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交易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的书面批复、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额度的书面批复、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的托管资格和结算代理资格许可书面文件、试点机构与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的托管协议。
三、试点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是:试点机构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试点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是:买入证券支付的价款、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除开放式基金外,试点机构如需汇出投资收益的,应当提供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
四、试点机构依据本通知所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应当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第5号令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及本通知,做好试点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及管理等业务。
六、试点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机构基本情况说明;
(二)人民币资金来源及规模说明;
(三)投资计划书;
(四)债券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
(五)登记注册文件或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香港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批复及其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额度的书面批复;
(十)最近3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的说明;
(十一)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试点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文印发)中的相关规定。
七、试点机构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获批的投资额度内,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投资比例做出调整。
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负责监督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八、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试点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信息、获批准的投资额度、所募集资金金额、资金跨境划转信息、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总体情况。
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信息的汇总报表。
九、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试点机构和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汇出入、投资比例和信息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在办理试点机构投资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防范利用试点机构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2012-1-4)
- 证监会公告[2011]4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2011-12-30)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11-12-30)
- 关于下发《〈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国家标准实施办法》和《音像电 /新闻出版总署(2011-12-28)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2011-12-21)
-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 /农业部(2011-12-21)
-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2011-12-13)
-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和《测绘地理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1-12-28)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11-26)
- 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2011-12-26)
-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2011-12-21)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2011-12-31)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1184个订户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1184个订户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