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日星期三

¹ØÓÚµ÷Õû¸öÌ幤ÉÌ»§ÒµÖ÷ ¸öÈ˶À×ÊÆóÒµºÍºÏ»ïÆóÒµ×ÔÈ»ÈËͶ×ÊÕ߸öÈËËùµÃ˰·ÑÓÿ۳ý±ê×¼µÄ֪ͨ

新法规速递
软件下载

《法律图书馆》网站开通官方微博

  近日,我站在新浪网与腾讯网开通官方微博。微博开通后,最新法规、新法治动态将在第一时间得到传播。同时还将陆续推出图书、软件、U盘赠送活动,详细链接见

新浪: http://t.sina.com.cn/legal

腾讯: http://t.qq.com/lawbooks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请订阅免费《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 每日向您发送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当前订户数:10万人。

Email:

最新图书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29475个订户
cn99 ads

感谢新老用户对希网网络支持和关爱,以下杂志是一些精彩的电子杂志。
点击以下电子杂志的名称可以查看该杂志历史文档;选择以下的精彩电子杂志,输入您的Email可以直接订阅。

【VOIP中国】 【兔子笑话】 【畅想人生】 【股市财经】
【21世纪报】 【网文周刊】 【青年文摘】 【大道中文】
E-mail:
 
====================================================================== ****** Bentium Mailing List Server ===邮件列表专家 ******
希网网络 http://www.cn99.c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