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
软件下载
软件下载
《法律图书馆》网站开通官方微博
近日,我站在新浪网与腾讯网开通官方微博。微博开通后,最新法规、新法治动态将在第一时间得到传播。同时还将陆续推出图书、软件、U盘赠送活动,详细链接见
新浪: http://t.sina.com.cn/legal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最新图书
- ·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精析及实务风/廖正江
-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黄金考/邹建章
-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最高院
- ·刑法学(第4版)/普通高等教/张明楷
- ·保险法原理及疑难案例解析/许崇苗
- ·中国刑法罪名解释:原由、发展/周道鸾
-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律师点睛/游闽健
- ·走向正义:刑事司法改革与刑事/樊崇义
- ·法学六论/余元洲
- ·企业知识产权流程管理/王明等
- ·人身保险法律实务/泰康人寿专/马云主
- ·民法物权论(修订5版)(上中/谢再全
- ·法律也疯狂/维瑟编
-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核心考/众合教
- ·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万霞编
- ·并购重组法律风险管理策略/企/陈晓峰
- ·图表速查立案追诉标准与定罪量/本书编
- ·刑事证据制度/刑事诉讼法适用/郭华主
- ·房屋与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实务/杨晓玲
- ·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美)
- ·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上下卷/江必新
- ·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标准规范/吴庆宝
-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审判手/最高院
- ·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李杰编
- ·合同官司证据收集、认定和运用/李君编
- ·创业板上市法律实务及典型案例/谭岳奇
- ·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李立众
- ·起诉与抗诉程序/刑事诉讼法适/郭华主
- ·道路交通官司证据收集:认定和/李君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全国人
- ·律师阶梯:新律师民商事业务必/牟驰著
-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最后冲/众合教
- ·2011葵花国家司法考试模拟/付英
- ·法院审判与管理实务问题研究/北京第
- ·案例新编:浙江律师案例精选/俞思贵
- ·2011万国学校考前冲刺:卷/北京万
- ·赢在睿辩:大律师精彩辩论实录/宋加宇
- ·物业服务合同文书分类详解/苏宝炜
- ·2011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全国法
- ·中国商事审判年鉴(2009)/最高院
-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冲刺预/政法英
- ·知识产权律师实务与法律服务技/马东晓
- ·实践中的商法:司法解释解读./刘敏编
- ·劳动官司证据收集、认定和运用/李舒啸
- ·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专利代
- ·2011万国学校考前冲刺:卷/北京万
- ·刑法原理与案例解析/魏红主
- ·中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胡建淼
- ·2011中法网学校司法考试名/中法网
- ·公司证券律师高端业务/商务律/陈文主
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和煤矿瓦斯治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国内外合作者(以下简称中联煤层气公司),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本通知所附管理规定的附1《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国内其他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在实际进口发生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认定后,比照中联煤层气公司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批准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规定免税。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税收,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五、本通知规定的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具体管理规定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
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十二五"期间继续执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进口免税物资是指在我国进行煤层气开采作业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具体物资清单附后。
三、除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国内外合作者外,国内其他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在实际进口发生前的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提交免税资格的申请文件(其中地方单位应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申请),同时抄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文件应说明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其所承担的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执行期限)、拟进口物资的应用范围,同时附上已取得的探矿证或采矿证以及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的批准文件(即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非项目业主单位的承包商需与项目业主单位共同出具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的承包证明文件。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集中一次审核申请单位的免税资格及相关免税项目。
四、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符合政策范围的勘探开发项目(包括合作项目)汇总报财政部,并对照上一年度对项目的变化情况进行说明。经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进口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项目所需物资进口手续。
五、进口单位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符合政策规定的进口物资清单,并填报对应的已经审核项目。其中,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煤层气勘探开发合作项目,需出具经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审核确认的用于该项目的进口物资清单。具体操作程序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六、本规定附件所列《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包括税则号列、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以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与实际用途相符为主。该《免税物资清单》根据执行情况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如商品名称或税则归类与《免税物资清单》所列不一致,应以《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
七、在实际进口中,如有《免税物资清单》中未具体列名但确需进口用于我国煤层气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八、经海关核准备案,依据本通知规定免税进口的物资可在经审核认定的不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之间转移或转让,并可临时用于煤矿瓦斯治理和抢险救灾。具体操作程序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九、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经认定的煤层气勘探开发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各项目实际进口的免税物资清单、进口金额、免税额、物资使用等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备案,并抄报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将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对各有关单位的免税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擅自超出确定的项目范围组织进口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将取消免税资格。
十、对用于勘探开发煤层气的免税进口物资,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附件下载:
20110830附件.doc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8/P020110830395486707684.doc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与统考数据管理暂行办 /教育部办公厅(2011-8-16)
- 关于发布《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2011-8-25)
- 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财政部(2011-8-22)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8-24)
- 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2011-8-8)
- 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 /财政部(2011-8-24)
-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2011-8-30)
-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2011-8-23)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2011-8-1)
- 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 /国家税务总局(2011-8-17)
-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商务部(2011-8-25)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2011-8-26)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29694个订户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29694个订户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