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法律图书馆》微信公众号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最新上架的200种图书由79折调到75折,会员折扣由85调到8折,会员积分后的折扣也相应下调。
网址: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
《新法规速递》推出绿色版,免安装
《新法规速递》软件2013年5月推出全新绿色版,免安装,复制文件夹即可备份!软件免费下载使用,可查询13万件法规本地查询,加入会员可每日更新及50万件法规云端检索。仅155元/年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最新图书
- ·学法、用法、守法、护法:党员/刘康廷
- ·法官能为法治做什么:美国著名/(美)
- ·劳动法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法宝网
- ·私募股权基金筹备、运营与管理/刘乃进
- ·团队为赢:如何打造一支高绩效/林文通
- ·交通事故纠纷裁判规则与适用标/胡凤滨
- ·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规则与适用标/王富友
- ·商事审判程序问题审判指导.7/最高院
- ·法学家茶座(2015年第1辑/何家弘
- ·专利代理实务(第3版)/中国/吴观乐
- ·最新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律
- ·2015中法网司法考试名师辅/阮齐林
-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婚/国家法
-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侵/国家法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业务指导/江必新
- ·行政诉讼案例研究(九)/北京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最高院
- ·房地产开发法律风险防范实务/郭家汉
- ·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研究(第5辑/钱锋主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操作实务与图/刘婷.
- ·人民法庭实用手册(2015年/本书编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江必新
- ·司法审查的起源/(美)
- ·法律法规全书(第13版)/国务院
- ·新《行政诉讼法》条文精释及适/莫于川
-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借/国家法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立案业务指导/江必新
- ·法律的正当程序(第3版)(精/(英)
- ·死刑案件辩护研究/彭越林
- ·立案工作指导(2014年第2/景汉朝
- ·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陈瑞华
- ·律师从事破产清算业务指导标准/深圳律
- ·媒体侵权与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杨立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应松年
- ·新民诉法解释法义精要与实务指/江必新
- ·判解研究(2014年第3辑)/王利明
-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最高院
- ·国家司法考试2005-201/众合教
- ·德国民法典全条文注释(上下册/杜景林
- ·隋彭生:律师民法业务思维/隋彭生
- ·取法哈佛:美国法学院的思辨札/李剑非
- ·商法原论(上下册)/任先行
- ·民法60讲(应试版).1/2/李建伟
- ·检察建议工作实务与优秀检察建/柳晞春
- ·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4/最高院
- ·审查起诉的原理与方法/公诉业/李勇主
- ·建设工程律师实务/律师高端业/中国人
- ·医疗纠纷一站式解决:案例.文/李光曼
- ·新编常用企业管理制度全书/肖胜方
- ·执行规范理解与适用:最新民事/江必新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是指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所列产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销售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见附件1);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销售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销售许可的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申请企业应当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书的附件。
第十二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五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许可销售的品种和储存能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式样由国防科工委统一规定。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换发新证。
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内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的销售品种、核定储存能力从事销售活动,不得超范围销售或者超能力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二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二十四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制度及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及时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
第二十七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降低安全经营条件。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暂扣其销售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企业经过整改并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其销售活动。
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及其编号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受理、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撤销其销售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
(二)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
(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第三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销售非本企业生产产品的;
(二)销售产品的品种、数量超出生产许可范围的。
第三十五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许可的受理、审查、颁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法字〔2000〕5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6585722.files/n16584355.doc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6585722.files/n16584356.doc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5-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2015-5-8)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2015-4-29)
- 草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2015-4-29)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2015-4-29)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2015-4-29)
-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 /农业部(2015-4-29)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4-29)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4-29)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4-29)
- 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5-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2015-5-4)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704个订户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704个订户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