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
【西湖法律书店 会员折扣全面下调!】最新上架的200种图书由79折调到75折,会员折扣由85调到8折,会员积分后的折扣也相应下调。
网址: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
《新法规速递》推出绿色版,免安装
《新法规速递》软件2013年5月推出全新绿色版,免安装,复制文件夹即可备份!软件免费下载使用,可查询13万件法规本地查询,加入会员可每日更新及50万件法规云端检索。仅155元/年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最新图书
- ·厚大讲义:刘凤科讲刑法.2//刘凤科
- ·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唐青林
-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4/最高院
-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司/法律法
- ·宣告无罪事务指南与案例精析/胡云腾
-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与警示//池强主
-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司法部
- ·仲裁法实务精要与案例指引/朱宣烨
- ·行政诉讼证据前沿实务问题研究/吉罗洪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疑/北京高
- ·涉税犯罪专业化公诉样本/疑难/黄晓亮
-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法律法
- ·房屋征收补偿操作策略与案例精/杨在明
- ·博登海默法理学/(美)
- ·民法九人行(第7卷)/崔建远
- ·论美国的民主(英文版.Ⅰ.Ⅱ/(法)
- ·法学家茶座(2014年第3辑/何家弘
- ·侵权法论(第5版.全2册)//杨立新
- ·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与法律依/万应君
- ·民营企业法律实务/朱山主
-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规汇编/别涛编
- ·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兰台劳/兰台律
- ·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国家法
- ·高速公路常见诉讼案件判解研究/黄和新
- ·商经法.知识产权法35讲(基/曹新川
- ·最高人民法院利用网络侵害人身/奚晓明
- ·律师文摘(2014年第3辑)/孙国栋
- ·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检察业务/李斌等
- ·刑法分则适用典型疑难问题新释/郭立新
-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江必新
-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上律.
- ·中国民商事案例精选(2012/中华全
-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国务院
- ·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全国人
- ·民法56讲(基础版.法院版)/李建伟
- ·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选编与评析(/奚晓明
- ·知识产权民事立案审查与示范案/何通胜
- ·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王希著
- ·如何撰写有价值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华全
-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奚晓明
- ·突然十年便过去(第2版)/周耀辉
- ·最高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第/最高院
- ·民法对象研究/徐国栋
- ·司法审判前沿(2014年第2/张永利
- ·为民法而斗争:梁慧星先生七秩/本书编
- ·诉讼律师疑难案件博弈之道/张荣君
- ·2015年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张能宝
- ·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2/最高院
- ·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李瑞翔
- ·涉外律师在行动:中国涉外律师/中涉外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 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恪尽职守,保守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取样监测、拍照、录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二)进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或者工作场所,调取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三)根据调查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不得少于两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相关复印件、复制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作调查案卷,并由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第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
(三)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和事件应对情况;
(五)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或者结论是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下列情况:
(一)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
(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的情况;
(三)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四)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管理及实施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报告或者通报情况;
(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
(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
(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伪造、故意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
第十二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况:
(一)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对预案进行评估、备案、演练等的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情况;
(二)按规定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的情况;
(三)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的情况;
(四)按职责向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或者信息发布建议的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相邻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
(六)接到相邻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查了解并报告的情况;
(七)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收集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验收、执法等日常监管过程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等环节履职情况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经过;
(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对环境风险的防范、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情况;
(五)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
(六)责任认定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八)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九条 对于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调查报告,对下级人民政府、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督促落实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有关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督办通知,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接到督办通知的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送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2014-12-19)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2014-12-31)
-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4-12-27)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4-12-10)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14-12-17)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12-3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12-23)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2014-12-19)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部(2014-12-19)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环境保护部(2014-12-19)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2014-12-19)
-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2014-12-19)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705个订户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3705个订户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