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网最新推出《掌上法库》
法律图书馆网最新推出《掌上法库》:这是一台预装了《新法规速递》软件的平板电脑,是您的掌上法律数据库。可以离线浏览法规3万件,在线浏览检索法规50万件。欢迎通过本网淘宝店铺购买:
详情网址: http://law-lib.taobao.com/
相关报道:新法规速递andriod手机版隆重推出
相关报道:《云计算让您的手机成为一部法律宝典》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最新图书
- ·物权法专论/崔文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配套解/法律法
-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国家法
- ·刑事疑案专家精解(3)/张本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新释义//陈国庆
- ·专利法:原理与案例/崔国斌
- ·证明责任:事实判断的辅助方法/肖建国
- ·公司上市业务操作指引/投资银/隋平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求操作指引/隋平
- ·法律规则的提炼与运用:人民司/沈德咏
- ·侵权赔偿法律全书:名词解释 /孙林主
- ·通往正义之路:从教科书模式到/吴云著
- ·二手房买卖法律实务操作指南/张仁藏
- ·人民法院民商事公报案例裁判要/孙毅主
- ·权力与相互依赖(第4版)/世/(美)
- ·新编公司法小全书(2012年/法律法
- ·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第1卷.1/何勤华
- ·强制执行办案依据精编/胡志超
-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奚晓明
- ·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第/奚晓明
- ·破产法原理与适用/德恒法律丛/贺小电
-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民/奚晓明
-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杨临萍
-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行政裁判汇编/江必新
- ·第一步:青年律师启示录/杭州市
-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人权益保护指/石育斌
- ·民事再审原理及程序构造/和谐/吴杰主
- ·刑法各罪论(上)(修订五版)/林山田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分/众合教
- ·刑法分则典型疑难问题适用与指/郭立新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例解析(2/奚晓明
- ·美国法学院的1001天/廖元豪
-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201/北京万
- ·刑法罪名与定罪量刑标准精解/刘莹著
-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案例精选(中/应新龙
- ·民事诉讼:回归原点的思考/张卫平
- ·刑法通论(上册)(增订十版)/林山田
- ·保险公司常用法律法规汇编(保/王西刚
- ·政府法律顾问实务(附光盘)//赵耀著
- ·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LE
-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实务/刘鑫等
- ·优秀裁判文书点评/山东法院文/李静主
- ·现代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以现代/邵明著
- ·法律的经济分析(第7版)(中/(美)
- ·刑事错案:症结与对策/王乐龙
- ·刑事法官判案完全实务操作指引/范春雪
- ·工程索赔法律实务/郭兴隆
- ·调解技能与艺术/俞灵雨
-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集成(民商事/刘德权
- ·2012国家司法考试历届真题/北京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2〕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张德江副总理2011年11月11日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六个更加注重"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努力降低瓦斯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要点
依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和工作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国发〔2011〕40号文件和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要求,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强力推进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落实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深刻领会张德江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实施更严格的监管监察,大力宣传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基本精神和目标要求,督促指导各地做好与本地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衔接,按照 "坚持五个结合、五个更加注重"的要求,以严格落实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为抓手,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确保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瓦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推进各地和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逐级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对瓦斯灾害严重矿井实施重点监控,落实重大瓦斯隐患逐级挂牌督办、跟踪监管、整治效果评价、逐一整改销号和公告、举报奖励等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3.建立健全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配合和促进地方有关部门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依据评估结果开展重点监管监察;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要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督促和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联合执法和跟踪执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强化县乡两级政府"打非"责任,切实做到"四个一律"。
5.严格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准入和有序退出。严格煤矿行政审批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落实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评估措施,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煤矿进行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大宣传贯彻《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力度,强力推进瓦斯抽采达标
6.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积极采取组织学习培训、专家解读、监督检查等多种措施,大力宣贯《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和瓦斯抽采措施,加强瓦斯先抽后采工作,提高矿井抽采达标能力。
7.建立完善瓦斯抽采达标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和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8.强化瓦斯抽采达标监督检查。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情况,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抽采系统建设、抽采制度建设、设备设施配备、机构队伍建立、工程规划与计划编制、工程设计与施工、瓦斯抽采、计量和指标测定、参数测定与抽采效果评判等情况。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抽采达标专项监察,重点检查"抽掘采平衡"能力、抽采系统能力、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判等。
三、加大宣传贯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力度,强力推进"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
9.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加强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宣贯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和专业队伍,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确保在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后再安排采掘作业,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10.加强矿井防突能力评估。把是否有能力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特别是区域性防突措施作为评估煤矿企业是否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重要内容,经论证无能力实施"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矿井,要责令其停产整改或与具备防突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1.加强揭露煤层安全管理。督促矿井认真编制揭露煤层设计,严格审批程序,严格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效果检验,杜绝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贯彻《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力度,强力推进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12.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加强对瓦斯等级鉴定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审批备案,严格鉴定标准和程序,煤矿企业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规则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13.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对违反规定程序和标准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及时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4.强化瓦斯等级动态管理。在安全检查和监管监察执法活动中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高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立即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15.运用瓦斯等级鉴定成果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汇总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做好统计分析工作,为瓦斯防治决策提供参考,全面提高煤矿瓦斯防治管理能力。对直接升级或者认定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在确定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之日起1年内完成矿井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整顿。
五、加强瓦斯"零超限"制度建设,强力推进瓦斯防治现场管理
16. 严格瓦斯超限管理。督促煤矿企业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健全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和瓦斯超限追查制度,对1个月内发生2次超限的矿井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应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7.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强化瓦斯现场检测,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为不具备维护监测监控系统能力的小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证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维护和联网监控。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完善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确保处置准确、迅速。
18.强化通风管理。督促煤矿企业根据矿井延深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不断完善优化通风系统,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加强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的维护和使用,确保通风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确保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六、加强瓦斯防治示范矿井建设,强力推进瓦斯防治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19.认真贯彻落实"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督促各地按照年度建设目标、达标时限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指导推进将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瓦斯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组织制定体系建设评估考核标准和办法,对体系建设进行量化评估考核。
20.加强示范矿井建设。充分发挥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引导作用,督促各地落实配套资金,加强对煤矿安全改造与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各地和煤矿企业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六大系统"建设示范矿井经验,组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加大先进典型经验推广力度。加强对瓦斯灾害严重的重点地区的督导和先进典型培育,指导瓦斯灾害严重地区建设不同类型的瓦斯防治适用技术管理集成体系,发挥区域示范引导作用。
七、加强法制建设,强力推进瓦斯防治法规政策标准的完善落实
21. 进一步完善瓦斯防治法规政策标准。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加大调研力度,进一步出台瓦斯防治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加快制定出台《煤层气开采安全规程》,推进煤层气安全监管监察和开发利用。充分吸纳近年来出台的煤矿安全规章、标准和形成的先进技术成果,充分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规程》部分章节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办法,把抽采达标作为能力核定的重要指标。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炭行业标准"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做好瓦斯防治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2.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政策法规标准的落实。支持各地和煤矿企业制定完善落实瓦斯抽采利用各项政策的实施办法和措施,用足用好发电上网和优惠电价等各项优惠政策。
八、坚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强力推进瓦斯防治技术水平提升
23.加强瓦斯防治技术攻关。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体系,组织做好做为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项目的"深部及中小煤矿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的实施工作,建立深部矿井突出、热害治理以及中小煤矿灾害治理示范矿井。
24.强化瓦斯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提炼推广。进一步挖掘煤矿企业在强化瓦斯抽采达标、突出矿井防治、瓦斯等级鉴定等方面的先进典型经验,推进瓦斯防治理念、技术、管理、装备集成创新,推动重点工作开展。支持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筛选煤矿安全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科技进企业、技术会诊、技术讲座、技术交流和产品展示等活动,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
25.强化煤矿设备管理。研究制定煤矿用设备、仪器、仪表管理技术规范(标准),推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标准化、规范化设备管理制度,提高设备完好率。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淘汰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督促企业加快落实《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二、三批),不断提高煤矿装备水平。
26.大力推进"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加快"六大系统"建设规范标准的完善,组织开展规范宣讲和技术服务工作;督促各地开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情况检查,对要求2012年6月底前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进行专项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的矿井,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7.强化煤矿安全技术管理。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推动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强化企业总工程师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不断提高瓦斯防治技术管理水平。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2012年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2012-2-20)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2012-2-14)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2012-2-1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 /最高人民法院(2012-2-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2-1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2012-2-14)
- 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2012-2-13)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12-2-14)
- 关于切实抓好春运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2012-2-20)
- 关于加强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教(2012-1-20)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1-2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展改革系统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20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2-10)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1676个订户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1676个订户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