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下载
新法规速递andriod手机版隆重推出
Andriod手机版可离线浏览检索收藏在手机内的法规近3万件;联网后,可浏览检索50万件法律法规,还可以实时更新手机上收藏的法规。这款软件在当前的同类产品中技术最新、功能最全、法规最多,堪称手机法规数据库产品的领航者。现在购软件,送平板电脑!
详情网址: http://www.law-lib.com/law/newlaw/android.asp
相关报道:《云计算让您的手机成为一部法律宝典》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最新图书
- ·融资租赁法律实务/秦国勇
- ·海事审判精要/法官智库丛书/沈志先
- ·律师思维与办案经验/律师之道/吴革著
- ·寻找法律的灵魂/何进平
- ·揭开律师神秘的面纱;教你如何/王荣利
- ·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研究/诉/陈如超
- ·2012国家司法考试同步训练/飞跃司
- ·刑法总则典型疑难问题适用与指/黄明儒
- ·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王林清
- ·2012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国家司
- ·2012年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张能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4(/中国法
- ·公司并购实务操作/张远堂
- ·实践理性与规范/西方法哲学文/(英)
- ·婚姻家庭法律适用全书.6(第/中国法
- ·房地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陈德胜
-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司法部
- ·人民法院审判观点汇纂:最高人/周伟编
- ·律师之道(二):资深律师的1/君合律
- ·证券律师实务/新版"律师业务/房立棠
- ·2012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刘智慧
- ·英汉汉英合同用语词典/王铮编
- ·保险业法制年度报告(2009/杨华柏
- ·投资并购、私募融资法律全书(/李雨龙
- ·谁的审判 谁的权:刑事庭审制/何家弘
- ·企业常用合同文书范本.风险防/杨健等
- ·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高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必新
- ·简明刑事办案手册(第4版)//本书编
- ·中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实务操作/石育斌
- ·张文显法学文选(第1卷).法/张文显
- ·推开法律之门/管欧著
- ·全景刑事案例分析理论与实务/赵福江
- ·行业腐败犯罪的状况分析与防治/柳晞春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江必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江必新
- ·美国并购审查程序暨实务指南(/美国律
- ·法律推理:法律的认知路径/法/(意)
- ·刑事审判中的社会矛盾化解与机/广东高
- ·史蒂夫.乔布斯传/(美)
- ·环境侵权法疑难问题研究/邹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杨荣馨
- ·现行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其理解/最高院
- ·新三板操作实务/资本市场法律/李慎波
- ·律师视野下的税务实务问题/欧阳宇
- ·法律史的世界(上中下)/华东/华东政
- ·刑事审判对象理论/中青年法学/谢进杰
- ·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何美欢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中国法
- ·2012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飞跃司
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目标
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旨在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降低农林产品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
二、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条件
(一)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源:
(1)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
(2)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
(3)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
(4)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水产种(苗)。
2.进口种子(苗)不得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场所的建设;进口种畜(禽)鱼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
3.在每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年度进口计划产品范围内。
(二)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进口单位是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单位应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
2.用于科研,或育种,或繁殖。以科研为目的免税进口种源,应说明具体科研项目并适时提供科研项目成果。以育种或繁殖为目的免税进口种源,进口数量应以确保野生动植物存活和种群繁衍的合理需要为限。
3.在每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年度进口计划产品范围内。
三、种子种源进口免税申请
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应适时向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即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提出种子种源进口免税申请。
执行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核定后汇总的本年度免税进口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免税进口执行情况(数据具体报送格式按产品种类分别采用附1、2)报财政部,抄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四、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核定
每年3月31日前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通知本年度免税进口计划。
执行单位在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签发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免税证明文件)。执行单位应核定、确认种子种源进口单位的资质、进口种子种源最终用途以及免税进口申请数量合理性等事项,确保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条件。
经核定的种子种源免税进口年度计划以及执行单位签发的免税证明文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未经核定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本年度种子种源(不包括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税进口计划下发前 ,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中已列名的种子种源品种,执行单位可以在上一年度确定的免税进口额度的30%以内,提前签发免税证明文件 ,有关进口单位可凭免税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五、监管及处罚
关于第四条提前签发免税证明文件:(一)若有关执行单位超出规定数量范围提前签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相应扣减其本年度的免税进口额度。(二)若上一年度有关品种违反本管理办法免税条件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后暂停执行单位提前签发有关品种的免税证明文件。
若有关执行单位超过年度核定计划数量签发免税证明文件,应暂停有关公务人员签发免税证明文件的资格,对其予以书面通报批评。
若有关执行单位上一年度超过年度核定计划数量签发免税证明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暂停核定该执行单位本年度有关品种的免税进口年度计划。
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种植、培育、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但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在向执行单位申请免税进口额度时,已经执行单位核准可以转让和销售的,可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
六、本办法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1.201*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2.201*年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1759151.files/n11759154.zip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2011-12-13)
- 中国旅游日"主会场申办规则 / 国家旅游局(2011-12-14)
- 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2011-11-23)
- 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1-12-7)
- 关于做好2011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2011-11-8)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2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12-14)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11-12-1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大海陀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2011-12-12)
-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和山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国务院(2011-12-1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2011-12-10)
- 国务院关于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国务院(2011-12-11)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和海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国务院(2011-12-11)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31007个订户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