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法规速递
软件下载
软件下载
《新法规速递》软件介绍
《新法规速递2008》软件,收录1949-2008.3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约10万件。
《新法规速递》提供标题、颁布单位和全文检索功能,全部法规均可按标题、颁布时间或颁布单位排序。
《新法规速递》还可自行录入法规,所有下载法规均可备份,重装软件后无需再重新下载(新功能!)
《新法规速递》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册后,可以每天上网智能更新,获得当日最新法律法规。
新法规速递检索
免费电子杂志订阅
最新图书
-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杨立新
-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杨立新
- ·法研胜经:2010法大法学考/本书编
- ·纠纷与纠纷解决原论:从成因到/赵旭东
- ·股东权的契约解释/民商法学博/侯东德
- ·民法的经济分析(第四版)/法/[德]
- ·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法律问题/徐海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沈德咏
- ·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奚晓明
- ·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处理法律依据/王旭东
-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最新增/法律考
-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法律考
- ·诉讼法学方法论:中村民事诉讼/[日]
- ·法学家茶座(第25辑)/张士宝
- ·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资产收/朱小辉
- ·行万里路:探索法律成长的足迹/何勤华
-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国家司
- ·法律意见书的研究与制作(最新/张庆,
- ·离婚财产分割、损害索赔技巧和/本书编
- ·经济法论坛(第6卷)/李昌麒
- ·美国律师/美国法律文库/[美]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最高院
-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与运作:法/邹青著
- ·特许经营法律与实务问题研究//张国元
- ·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配套练习/李建伟
- ·民法60讲(2009国家司法/李建伟
-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司法部
-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国家司
- ·民商审判简明手册/本书编
- ·商事法论集.2008年第2卷/王保树
- ·刑事诉讼被害人代理与附带民事/朱加宁
- ·日志中国:回望改革开放30年/新京报
- ·刑事案件审判依据/人民法院审/法制办
- ·民法哲学/法学文库/徐国栋
- ·行政诉讼案例研究.第五卷/王振清
-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奚晓明
- ·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6/最高院
- ·刑法总论(2008年增修版)/称子平
-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北京三
- ·私权的呐喊:江平自选集/北京/江平著
- ·审判的艺术/人民法学文存/武建敏
- ·量刑建议的理论与实务:以宽严/任高潮
- ·刑事认证制度研究/中国优秀法/江显和
-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吴汉东
- ·2009年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指南针
- ·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手册(上/下/唐德华
- ·走向合伙人之路-赢得客户的5/刘辉著
- ·中国十大宪政事例研究/胡锦光
-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人民法
-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最高院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国有股东、上市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
实施办法.doc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关于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和负责监督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持有。
第二章 转持范围、比例和方式
第六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第七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上市前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
第八条 本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
第九条 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第十条 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第三章 转持程序
第十一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持程序: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现有资料对转持公司中的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进行初步核定,并由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将上市公司名称、国有股东名称及应转持股份数量等内容向社会联合公告。应转持股份自公告之日起予以冻结。
2、国有股东对转持公告如有疑义,应在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馈意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重新核定。
3、对于以转持股份形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下达国有股转持通知,并抄送社保基金会。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各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
对于以上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应及时足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凭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解冻手续。
4、国有股东在国有股转持程序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应将转持股份情况,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转持义务情况以及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等有关文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和社保基金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持程序: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国有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并抄送社保基金会和中国结算公司。国有股转持批复应要求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会作出转持承诺,并载明各国有股东转持股份数量或上缴资金数量等内容。该批复应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
2、对于以转持股份形式履行转持义务的,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批复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各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对于以上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须按国有股转持批复的要求,及时足额就地上缴到中央金库。
3、国有股东在国有股转持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转持股份情况,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转持义务情况以及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等有关文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和社保基金会。
第四章 转持股份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三条 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转持的股份,社保基金会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
第十四条 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股转持给社保基金会和资金上缴中央金库后,相关国有单位核减国有权益,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并做好相应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对于转持股份,社保基金以发行价入账,并纳入基金总资产统一核算。对国有股东替代转持上缴中央金库的资金,财政部应及时拨入社保基金账户。
第十六条 财政部负责对转持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实施监管。财政部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定期对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转持股份,按本办法转持国有股以及转持股份在社保基金各账户之间转账,免征过户费。
第十八条 国有股转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项,由相关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境外上市公司减转持工作仍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最新法律法规
-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2009-6-19)
-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2009-6-18)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09-6-8)
- 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2009-6-19)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的改革委员会(2009-6-8)
-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2009-6-12)
- 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 /中国证券业协会(2009-6-17)
-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2009-6-17)
- 关于发布修订的《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等规则和相关协议文本 /中国证券业协会(2009-6-17)
-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2009-6-12)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09-6-18)
- 关于进一步增设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2009-6-18)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网站客服:400-676-1848 或更多联系方法
===================================================
----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17976个订户
邮件列表【newlaw】共有117976个订户
| |
|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